【案件回放】
据媒体报道,浙江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妇汪沛英涉嫌受贿罪被浙江湖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汪沛英作为“特定关系人”涉嫌受贿被起诉,这在“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是第一例。与此相关的一个事实是,赵詹奇因收受贿赂总计600余万元人民币,而于今年7月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汪沛英今年53岁,浙江杭州人,70年代初与赵詹奇相识,90年代初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据湖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1998年,时任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的赵詹奇被任命为浙江航空投资公司总经理,同年又兼任杭州萧山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指挥。1998年初,萧山机场候机楼(航站楼)开始招标,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徐某找到汪沛英,希望汪沛英能牵线搭桥,请赵詹奇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关照,并承诺事成后支付汪沛英合同总金额1%的提成。汪沛英将此事告诉赵詹奇,赵詹奇答应帮忙。8月,徐某所在的公司如愿中标。为感谢汪沛英的帮助,1998年11月底和1999年2月,徐某分两次送给汪沛英人民币55万元。
仗着自己与交通厅厅长的“特殊关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贿赂的厅长情妇汪沛英,因涉嫌受贿罪,9月12日被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案是由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指定湖州市检察院异地起诉的。检察机关认为,汪沛英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她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律师视点】
这年头,官员包养情妇已不是新闻。据统计,自十六大以来,中央累计查处严重腐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16位,其中有近9成(14位)包养情妇,有的甚至包养多位情妇,
贪官与情妇等“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的现象呈上升趋势。 在贿赂犯罪方面,不少行贿与受贿行为的达成,都源于“特定关系人”的从中斡旋。离开了“特定关系人”,互为陌生人的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似乎很难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关系。而过去我们打击受贿罪,重点关注“利害关系人”,关注近亲属,但实际上有些近亲属与腐败官员的关系甚至还没有情妇亲密。贪官以权贪色霸色,再经色路而贪钱洗钱,已成为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腐败模式。由于《刑法》对这些新的犯罪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很多腐败犯罪没有受到应得的惩处。正是有了现实中的这些问题,才有了司法解释对实践的积极回应。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汪沛英案也许是打击“特定关系人”受贿的开端,我们相信在汪案的示范效应下,将会有更多“特定关系人”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