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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记者败诉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曹星 朱寿全
【案件回放】
2008年6月6日,前央视体育节目评论员H在博客中发表文章《丑话说在前面》,爆料前国家足球队主教练性丑闻,剑指女主角为央视同行某著名记者。博文发表后引起轩然大波,新浪、搜狐、网易、百度等网站对这篇博客进行了转载,诸多网友纷纷留言称女主角即为央视女记者L。
L认为,涉案文章披露了她曾经诊断为宫外孕的隐私,并捏造其与中国国家足球队时任主教练的性丑闻,已经构成对自己名誉权的侵犯。2008年12月,L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被告及3家网站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恢复名誉;在各自网站首页和博客首页刊登道歉声明,赔礼道歉并连带索赔50万元精神抚慰金。首次开庭时,L撤回对3家网站的起诉只起诉H本人。
2009年5月8日,本案在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博文中所谓性丑闻的女主角是自己,涉案文章提及“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与国家队主教练发生宫外孕之事,但采用了隐名的方式,并未写明包括该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在内的具体身份信息。文中涉及该人特征的语句包括“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的身份”、“宫外孕”、“很多粉丝”、“很久在国家队的报道里看不见她的倩影了”等,法院表示,原告需举证证明上述语句直接且唯一指向其本人,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上述语句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在文章未披露当事人姓名的情况下,尚不足以对原告产生负面评价,原告所称其社会评价降低与被告发表涉案文章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庭外表示将继续上诉。
【律师视点】
一、从民事诉讼证据角度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举证责任而言,原告首先要证明被告博文当中的首席跟队记者就是她本人,同时也要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且与被告博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如果有其中一点举证不到位,在其它相关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被告诽谤成立。据此而论,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不妥之处,原告败诉在于诉讼证据的匮乏,而非诉讼请求的不当。
二、关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不能否认的是,当前广大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已有了质的飞跃,且现实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及事件越来越频繁,侵权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而目前隐私权并非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由于立法上的缺漏致使司法实践对隐私权纠纷无所适从局面仍很普遍。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用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指立法上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参照名誉权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隐私权保护形式采取民事责任承担和刑事责任承担两种方式。
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的这些规定,着重对公民隐私权的组成部分作了原则性的保护。对此,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应予以完善,具体应表现为:其一,应在立法上明确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其二,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范围;其三,对隐私权的保护应当采取直接保护方式。另外,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尽快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系统地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从而避免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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