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典型案例追踪典型案例追踪
“标题族”带来的闹剧
【案件回放】
据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去年4月17日晚,李X在家喝点酒后,仗着“酒胆”,趁夜翻墙进入刘X家。当他准备进入刘X家客厅时,发现刘X正在客厅看电视。李X赶紧收住脚步,爬上刘X院落中的一棵树伺机而动。他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X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X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X。李X情知事情败露,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X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X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此案近日在新都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X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关于此案的判决,一经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人们纷纷质疑法院的判决,部分专家、学者撰文对此案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随着报道的不断深入,事实逐渐清晰的显露在大家的面前。原来,报道是个别记者断章取义,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而忽略了重要的事实。
【律师视点】
学者、专家与社会大众谈论更多的是:怎么能够惩罚思想犯?
思想犯(犯意阶段),顾名思义,是指人类个体的大脑思维所想的行为违反了思考时适用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刑事法律规则。在当今时代,法律不惩罚思想犯已经成为共识。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将思想转化为现实,就已经超出了思想犯的范畴,所谓的“君子动口不动手”,仅将所想表达出来则不应该被定罪、量刑”(个别犯罪煽动、教唆除外)。
而犯罪的不完成形态则不属于思想犯。犯罪的不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即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而进行的准备,是介于犯意表示和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比如为杀人而购买行凶的工具,为抢劫而去查看路况,为绑架而去踩点。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了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行为。犯罪未遂又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从个别媒体初期的报道来看,行为人爬上了树,偷窥,并表示有强奸的意愿。此阶段爬上树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偷窥,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是为了强奸则构成犯罪预备。而媒体报道的事实简单短少,容易让人产生各种猜测,故此争论不休。
对一件事情的描述,修饰的语言越少越容易让人产生歧义。随着对事实的描述越来越清晰,人们对案件本身的争议越来越小。完整的事情经过,后来在判决书上得以还原,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17日晚11点左右,李X翻墙进入刘X家中,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李X进入刘X客厅时,发现刘X在客厅看电视,于是收住脚步躲在刘X家院内的一棵树上,偷看刘X,伺机而动。直到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李X再次进入刘X家客厅,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因当时天气变化出现闪电,刘X看清了来他家的李X。担心事情泄露,李X便翻墙逃走。早上7点许,刘X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随即在李X家中将李X挡获。”根据上述法院查明的事实,犯罪嫌疑人李X已经不是思想犯,其潜入客厅,又躲藏树上。躲藏树上,不是为了偷窥,而是为了强奸!
当看到完整的事实描述,恐怕就不会引起很多专家、学者、社会大众对此事的品评。
是谁导演了这场争论的闹剧?笔者在此不准备深入研究此问题,只告诫不得不提的 “标题族”:少数媒体工作者,为了吸引读者,不对新闻或宣传的选材本身加以研究,却对如何利用标题来吸引大众挖空心思。请这些媒体工作者加强自律,少挖空心思搞标题,多深入实际选素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