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将江苏前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直接判死刑
【案件回放】
2007年5月28日,星期一,早上7点多梁继平在东海县的家里吃完饭和妻子告别,驱车去连云港市上班。这一天是梁继平45岁的生日。下午妻子王云娣打电话给他,梁继平说回头再打回来,他正在开会。晚上王云娣接到了丈夫朋友的电话,说老梁被赣榆县检察院带走了。四天后即6月1日,王云娣才确定丈夫在赣榆县检察院,但随之传来了丈夫死亡的噩耗。
后公安部专家鉴定梁死于“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是检察机关之前死于心脏病突发的说法不攻自破(之前梁死亡后,反贪局局长高家锦为掩盖事实,组织参加审讯人员开会,编造事发原因,称梁继平要逃跑、自杀,办案人员两次制止,导致了梁死亡,同时还指使有关人员毁灭梁的皮带等证据。他们还达成攻守同盟,对抗调查)。
事实上,这位江苏前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在被关押期间,审讯一刻未停。9名工作人员分成三个审讯小组轮番上阵。三组人员在审讯期间要求梁继平举手、抱头、端水盆或沙盆、蹲下起立、仰卧起坐、在地上打滚……其间梁继平还被捆双脚、掀大腿……还有审讯人员用鞋打梁的耳光,用脚踩大腿……最终梁忍受不了这种非人的折磨,撒手人寰,留下了他的妻子和十七岁的儿子。
目前此案已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定性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恶劣事件,涉案的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局长等4人已被逮捕,即将提起公诉。
【律师视点】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现在不少刑事案件的取证几乎都涉及到了“刑讯逼供”。那么是什么导致此类案例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或许本案能给我们一些更深的启示。一、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刑讯逼供”存在的空间,司法资源的明显不足是制约刑事犯罪中程序正义的很大瓶颈。 梁继平遭受毒打致死或许是个案,但不少一线反贪官员坦言,变相羁押、车轮战(超时审讯)等手段,在办案中是“家常便饭”。因为贿赂案件的取证难度要高于一般案件,不采用点“手段”,破案就成了天方夜谭。但不能因为所谓的“形势所迫”就可以认定它的合法性。所谓“毒树之果”
食不得,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破案率,但是为了更有效、更广泛地实现司法公正,使公权力能受到制约而不是被滥用,就必须在根本上平等地尊重社会每个个人的生存价值。
“刑讯逼供”的现实危害性还在于限制了其他正确取证手段的运用。证据的种类很多,由于我们过分重视口供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取得,久而久之会产生对口供的依赖,限制了其他证据的运用,使我国的司法侦查手段特别是证据的取得变得单一落后。
二、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中国一直是个轻权利、重义务的社会。在传统观念里,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代表正义,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代表邪恶。前者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来对付后者,而后者则无任何权利可言。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落后的传统观念一直认为人权不是普遍的,而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只有"人民"才有权享受人权,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因此,“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权”是理所当然的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的制度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阶段,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刑讯逼供就是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三、监督机制的缺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早年土匪在深山”,“如今土匪在公安”,虽然这种说法确为偏激,却也不是空穴来风。审讯人员在对待“梁继平”们时的种种行为,可以说是毫无人性可言,之后为了欲盖弥彰还达成了“攻守同盟”,如此执法人员还怎能指望他们秉持正义?很显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给了他们肆无忌惮、肆意妄为的保护伞,而深层次的原因更在于缺乏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监督而导致的权力滥用和法律意识的淡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