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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追踪

从窦唯被判罪免刑谈起

【案件回放】

  窦唯,北京人,1988年加入黑豹乐队,担任主唱并创作词曲。1991年组建做梦乐队。1994年5月发行第一张个人专辑《黑梦》,与张楚、何勇并称魔岩三杰,1996年6月与王菲结婚,是音乐届的一位名人。
  2006年5月10日上午11时,因对某报社一篇报道不满,窦唯在新京报社办公室内,将报社电脑、显示器、DVD机等物品毁坏,经鉴定损失价值1644元;同日下午6时许,窦唯将停放在新京报社门前的一辆丰田轿车泼洒汽油后点燃,经鉴定损失价值5379元。事后,窦唯拨打110自首。2006年5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以涉嫌放火罪将窦唯刑事拘留。2006年5月25日,窦唯被取保候审。2007年,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窦唯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新京报社法务人员当庭表示,窦唯投诉的报道客观真实,并未侵犯窦唯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在与其沟通过程中无不当之处,但其采取的过激行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并损害了报社声誉,故提出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的附带民事诉讼。
  在法院方面,法官认定了一份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窦唯烧汽车造成的价格损失是5379元。但其辩护人说,这份结论是基于几家4S店的平均值作出的,修车价格高于非4S店,在非4S店的报价应为4961元。由于在量刑方面,5000元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罪”与“无罪”的界限(5000元以下可能判无罪)。因此,他的律师坚持认为,法庭应参照非4S店的价格予以考量。
  最后法庭审理认为,窦唯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的损失总计为6000余元,鉴于情节轻微,又自首,对窦唯作出了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律师视点】

一、关于名人犯罪

  随着张钰娱乐界“潜规则”案、郭德刚广告案的落幕,又是一个娱乐界的名人走上了法庭,不禁让我们对这些名人官司产生了极大的关注。
  在本案中,窦唯虽判故意毁坏财物罪却并没有判处相应的刑罚,并非因为其为所谓的名人,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此,鉴于窦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向警方坦白交待案发情节,属于自首,且在庭审中向新京报社表示道歉,并赔偿了新京报社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但这又不免引发一些人的思考,即公众人物相比普通人来讲,对于周围的受众有更大的影响力,他们如果犯罪或者有恶习的话,是不是应该遭受一些额外的惩罚,承担一些法律上的额外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执法、司法者不能因为名人就放过他们,他们头上的光环不能成为司法宽容的原因。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名人只是应该从道义上承担更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不能体现在法律适用上。
  从公众人物自身讲,既然作为公众人物就不能一方面享受公众人物的待遇,另一方面又不顾社会的责任感。他们所谓的社会角色应该更加强化:这种社会角色不再是孤立的个人,不是独善其身就可以了,要照顾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行为走向,也要兼顾到更多的方面,正如《蜘蛛侠》中所说"With greater power, comes greater responsibility"!

二、关于罪名的认定

  最初,窦唯是以涉嫌放火罪刑事拘留的,但检察机关最终以故意损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损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放火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都涉及到损坏公私财物,但它们还是有区别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该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除此之外,还有细微的差别比如放火罪只能由放火行为构成,而故意损坏财物罪并不限于此,包括很多种形式,如敲打等。
  放火罪是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而且它还是一种行为犯,只要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之中,不管有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放火罪都可以成立。而故意损坏财物罪则是结果犯,其犯罪构成要求“损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刑罚也相对较轻。
  从本案看,窦唯的行为并未危及到公共安全,公诉机关以故意损坏财物罪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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