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典型案例追踪典型案例追踪透析“溥仪版权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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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前段时间,一场关于“皇帝作品版权”的争议在京城又一次拉开了帷幕--由于末代皇帝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的版权之财产所有人李淑贤没有继承人,去世时也没有留下遗嘱,《我的前半生》近日被群众出版社申请为“无主财产”,并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公告:自2007年9月25日起,一年内若本书版权之财产权无人认领则收归国有,以后收益归国家所有。 其后,“皇弟”溥任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黎园代表溥任正式表态,溥任一定会在期限内进行认领。 事实上这是一场旷日持久“跨世纪”的版权(我国法律称为著作权)之争,过程简述如下: 《我的前半生》是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时,由其口述,其弟溥杰执笔的一份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 --第一场纠纷始于溥仪去世17年后的1984年。因电影《末代皇帝》的授权问题,引起了溥仪的妻子李淑贤、《我的前半生》的编辑李文达、群众出版社之间的著作权争议。 --1987年,李淑贤以李文达侵害溥仪《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溥仪是该书唯一作者,而她是该书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这起著作权纠纷大案历时近10年,
最后法院判决著作权归爱新觉罗·溥仪个人享有。 --2007年,群众出版社就《我的前半生》一书向法院递交无主财产认定申请书。 如今新的争端起源于李淑贤去世后,群众出版社表示将付给溥任一定的费用,作为重印《我的前半生》一书的版税。“开始说是13万元,后来降到8万元,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 然而,今年元旦过后,群众出版社出版了所谓的《我的前半生》(全本),称将此前删减的16万字全部加了进来,但这部分内容并未得到有关方面认同。而且对于这本‘全本’的真实性,溥任表示怀疑,因为其认为文中竟然把溥仪登基的时间搞错了,且书中多次侵犯了溥仪本人的隐私权,于是溥任授权同心出版社“一个字不多一个字不少”地重新出版经过有关专家、学者认真审定后的1964年版《我的前半生》,并请媒体代理溥任向群众出版社提出三点要求:1、该书立即下架并停止发行;2、要求群众出版社以书面形式赔礼致歉;3、要求群众出版社归还溥任溥仪先生遗稿《我的前半生》,纠纷因此扩大。 【律师视点】一、关于版权继承 版权继承是版权转移的一种方式。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详细罗列了十七种权利,其中人身权利是同作者本人紧密联系的,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修改权等,这些权利只能归作者享有,作者的继承人是无权继承这部分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只有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被继承的对象。财产权包括由著作权而产生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这部分权利是可以转让和继承的,因此著作权的继承仅指财产权利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对著作权如何继承作出了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从上述规定易见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也受到作品保护期限的限制,即在作者死后五十年内其继承人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的继承权,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再享有了。这里五十年的期限应该是一个“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其主要特点是其一般为不变期间,即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至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的保护,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或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受他人侵犯。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多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并非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可见即使是超过了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但如果有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其继承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行使权利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当然这里两者行使权利的基础不同。二、关于本案所涉版权之财产权的继承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但我们认为不应当由“皇弟”溥任取得著作权之财产权,而应该确认其为无主财产,进入公用领域。 如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易见去世于上世纪60年代的溥仪,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受法律保护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其继承人都可享有“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被继承的对象。另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顺序,可见溥任是溥仪财产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关键在于,溥仪去世后,其妻子作为其第一继承顺序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从而溥任不能继承这一权利,也就是说他失去了这一权利。溥仪妻子李淑贤去世后,应当由李淑贤的相关继承人来继承,但李淑贤没有任何继承人。溥任显然在法律上跟她没有任何关系,既不是李淑贤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溥任没有从李淑贤身上继承任何权利的法律基础。至于他能否还原到原点,即作为当初溥仪财产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显然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找不到任何依据。
因此可以这样说:溥任认领溥仪版权之财产权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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