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典型案例追踪典型案例追踪首例电子邮件泄密案显现的法律问题
【案件回放】 2007年12月7日,我国首例电子邮件泄密案在京开庭审理。庭审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3点,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事件缘起去年8月11日,杭州律师郭力偶然发现,在百度上搜索“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郭力”或接收邮件的邮箱名,居然找到了一个月前自己发出的私人邮件链接,利用“百度快照”竟还能看到该邮件所带附件的全文。
郭力随即向百度公司和万网反映情况,要求查明原因,删除相关链接和内容。而直到30天后的9月11日,被公开到互联网上的郭力私人邮件才被删除。“电子邮件是我的私人信息,却在百度上可以公开搜到,这种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和隐私权。”郭力说。
郭力律师认为私人电子邮件被公开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和隐私权。邮件服务商未确保电子邮件服务器的安全性,百度对用户私人电子邮件内容提供非法链接并予以公开,构成侵权。两家网站应该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于是他依法提起向百度公司和电子邮件服务商万网索赔百万余元的诉讼,要求两被告在各自网站首页连续30天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6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被告的两家网站在法庭上互相推诿责任。万网代理人表示,万网公司对于网络用户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108个字符串加密等措施。出现这种情况是百度公司的插件把万网用户的网址发到了百度的服务器上,
使用户的私人邮件泄露,而万网对此并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百度方代理人则认为,万网的服务技术不过关,对用户邮件保密的相关软件安装有漏洞,该设防的没有设防,才造成此结果。百度只是对网络上公开的信息进行搜索,作为每天海量的搜索引擎服务,该公司不可能逐条进行人工验证和过滤,百度只能对银行、证券等有特殊加密需求的单位,提供加密服务。一般普通邮件,很难做到。所以,百度不应对郭力先生的私人邮件被泄密承担责任。【律师视点】 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相对滞后。如何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法律问题。 电子邮件作为通信的一种方式,已经被全社会所公认。通信的自由和秘密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电子邮件用户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即使是免费的,理应受到邮件服务商的尊重和保护。一、电子邮件泄密是否侵犯了郭力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http://baike.baidu.com/view/105687.htm>。著作人身权的内涵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及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著作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之一种。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著作权的种类和范围大大拓宽了,然而侵害著作权的方法也越来越多,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出现。 电子邮件作为数字化的书信,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书信是否属于文字作品?笔者认为,如果书信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关于独创性的界定,另文讨论),应当属于文字作品,即于书信完成时,即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书信的著作权是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因此作为收信者,如果没有获得发信者的同意,不得随意公开信件。
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尊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
不管网络公司向公众提供内容服务是免费还是收费,只要是通过互联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都应该尊重、维护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利。二、电子邮件泄密是否侵犯了郭力的隐私权
根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网络隐私权实际上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特有的空间下的一种延伸,并非是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我们可以把网络隐私权定义为:公民在网上享有个人私事不受公开宣扬、私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私人信息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一种人格权。
邮件服务商理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技术手段确保用户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信息传播者--如搜索引擎至少应尽两个义务:不主动抓取、不传播秘密信息。本案中,无论是搜索服务商还是邮件服务提供商都未尽到保障个人隐私权的义务,致使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知悉、搜集、利用其邮件内容,严重侵犯了郭力的网络隐私权。
虽然上述法规对于保护网络隐私权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过于笼统,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一旦出现通过网络非法搜集、公开个人用户的隐私资料,单纯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解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制定和完善我国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但愿本案能为催生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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