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被开除不补偿
【案件回放】 张某去年8月成为某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张某在销售部工作,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其余报酬为业绩提成。 今年2月开始,张某因为提成问题与公司经理发生了冲突。自此,张某工作积极性受到了打击。至今年6月,张某上班迟到达到了8次。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未给予张某补偿。该规定指出,“一年内累计迟到达5次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予以开除”。 张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认为公司应给予赔偿。在协商无果后,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那么,公司到底该不该给予赔偿呢?【律师视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用人单位如果要依据此条规定做出开除决定并不给予补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用人单位必须事先有明确的书面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告知劳动者。 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都要让员工明确知道。实践当中,很多企业都会做文件阅读确认签字。 根据以上两点,该案例中,因张某工作期间累计迟到8次,已超过用人单位所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所以该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