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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的防卫过当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曹星 朱寿全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10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来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其间,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经证实,死者邓贵大今年44岁,生前系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伤者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在同一间办公室。事发后,巴东县纪检委随即开除黄德智党籍,同时县公安局对其采取治安拘留,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其在制止侵害自己的不法行为的过程中,致使侵害人邓贵大死亡,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同时检察机关肯定了邓玉娇行为正当防卫的性质,且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2009年6月5日下午,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两位辩护律师则共同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是适度的未超过必要限度,他们将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视点】
备受关注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下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具有自首情节,当庭宣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笔者认为巴东法院的判决还是合理的,不少网友亦对巴东法院的判决持赞赏观点,笔者将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剖析整个案情以及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一、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不难看出,被告人邓玉娇在受到被害人邓贵大、黄德智的无理纠缠、推搡、辱骂后而采取的自我防卫行为,检察机关已经明确定性为正当防卫,只是在对其正当防卫的行为尺度是否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这一要点上,检察机关和被告人邓玉娇的辩护律师观点分歧较大。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最终是认定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而对被告人邓玉娇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案件经过构成自首的行为控辩双方并无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心境障碍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换言之,邓玉娇被免于刑事处罚并非因其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鉴定而做出的,但法官会根据案件情况来酌情考虑这一事实因素,从而减轻处罚,即心境障碍并不是邓玉娇最终免于刑事处罚的绝对原因,但会为法官做出免于刑罚的判决增加砝码,考虑到邓玉娇的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最终做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还是于情合理、有法可依的。
二、从本案中现有证据来分析
从本案目前现存证据来看,认定邓贵大强制猥亵妇女比定其强奸罪或许更为恰当。理由是案发地点已经从水疗区转移到休息室,加之,休息室还有其他四名服务员在场,休息室的环境并不适合被害人对当事情人实施强奸行为。另外,邓贵大与黄德智到休息室首先是拿出一叠钱抽打邓玉娇,而不是一到休息室就对邓玉娇实施推、拉、按等行为,这可以说明邓贵大的目的是在于羞辱邓玉娇。构成强奸罪的核心有二:一是有奸淫的故意,二是有暴力行为。从现有的证据看,邓贵大的行为限于推、拉、按等动作,推、拉、按等行为既可构成强奸罪,又可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换言之,仅根据推、拉、按等行为不能肯定邓贵大是意图强奸,还是意图猥亵。认定邓贵大主观有无奸淫目的的方法一是口供,二是根据现场的证据推定。但本案中邓贵大已经死亡,无法取得其口供,邓贵大有无奸淫的目的就处于不确定之中。并且,邓贵大的推、拉、按等行为还没有达到严重的暴力程度,不足以抑制邓玉娇的反抗。当邓贵大的行为在法律具有两种可能时,案件事实就处于疑难之中,处理疑案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被告。所以,认定邓贵大构成猥亵妇女罪比认定邓贵大构成强奸罪更能体现罪行法定的原则。
如上所述,被害人邓贵大的侵犯行为并非刑法规定的严重暴力行为,就不能对其实行无限防卫,而被告人邓玉娇的自我防卫行为也是正确的,但其防卫行为最终致被害人邓贵大死亡显然就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三、从社会效果来分析
应该说“邓玉娇案体现了交易的结果和舆论的阳光”,在邓玉娇案件的判决中,邓玉娇或许比其他人更能感悟法院判决是否公正、合理。广大民众对邓玉娇案件高度关注的原因有以下方面:1、邓玉娇与邓贵大是两类不同利益的代表者,当两类不同利益代表者发生冲突时,会引起人们广泛关注。2、如果不允许对邓贵大之流实行无限防卫,每一个少女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邓玉娇,出于对公共安全的担心或出于对弱者的同情,主张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民众就不在少数。同时我们更要看到的是:广大民众和媒体在推动邓玉娇案件的公正判决中功不可没,邓玉娇案件自媒体披露以来,围绕此案发生的各种争论、分歧几乎都可以在整个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找到相应的痕迹。在权力和金钱的干扰实际无法排除的现实情况下,民意的表达和舆论的监督已经日益成为监督司法腐败、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最可能的途径,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实现中国式司法正义的必要条件。从这个角度上说,邓玉娇案件所体现出的现实意义已经超出了民众对案件本身处理结果的关注。但不容置疑的是,这一得来的曲折的结果,最终实现了实质的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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