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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追踪

信用卡消费还款的糊涂账

【案件回放】

  长江商报7月19日报道,南京市民王超(化名)因为两年未归还信用卡欠款,被银行告上了法庭。原来,王超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没想到两年后,这7884元欠款已经“利滚利”变成了35478元。
  本案已开庭审理,目前,在等待法院判决。庭审中,被告提出对银行计算利息的方式,和滞纳金的收取存有异议。

【律师视点】

  现代消费观念的转变,利用信用卡透支,提前消费已成一种时尚,此种消费模式已被整个社会所接纳。伴随信用卡给整个社会流通、消费环节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信用卡用户和发卡银行间的争端。王超两年未还银行欠款,可以说是少有的例子,但在我们身边,经常听到报道欠小账还大钱的人。 那么本案中王超到底该不该还给银行35478元?对此笔者有如下看法:
一、银行对信用卡逾期支付实行“利滚利”收费标准不合法
  在王超信用卡欠款案中,通过法庭调查得知:35478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而这四个环节,构成了信用卡“利滚利”的赚钱工具。据了解,信用卡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如果刷卡消费过了免息期、通过ATM机透支取款以及按照最低还款额度还款后的消费总额,银行都会按万分之五的日息来收费。每天万分之五,看似容易应付,其实相当于18.25%的年利率,比贷款的利率还要高得多。
  消费者利用信用卡进行超前消费,实质上是以自己的信用作担保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商业银行与借贷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院在审理银行与客户借贷案中,对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针对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额幅度征收的利息,不应支持。
  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暂行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银行最终计算的利息,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借贷利率的限额规定,对超额部分,法院应不予支持。对信用卡透支利息重复计息,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对信用卡透支利息再计算复利的部分,应同样不予支持。
二、银行对信用卡欠款收取“滞纳金”于法无据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银行与信用卡借款人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商业银行更不具有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职能,因此,商业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
  本案中,商业银行对王超以滞纳金名义收取的费用,本身就是征收主体不合法,再将这些滞纳金再次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并收取利息的做法,更是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银行在发行信用卡时,为捕获更多用户,实行低标准门槛,有时一张名片就可办理信用卡,对用户的资信状况不加审查,对自己制定的专业性很强的格式条款更不加解释,一张信用卡就稀里糊涂的到了用户手中。而银行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将在办卡中自己审查不严带来的风险,转嫁到所有用户身上,对信用卡用户的欠款实行“利滚利”计征标准,并征收“滞纳金”,银行的这种做法不合法,明显显示公平,侵害用户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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