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典型案例追踪典型案例追踪首例包间费案消费者胜诉
【案件回放】 2008年1月15日下午6时许,刘先生与朋友前往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就餐,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的要求后,该店为刘先生安排了名为“邀云”的包间供其就餐使用。在餐后结帐时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向刘先生收取了包间使用费80元。刘先生认为当他前往麻辣诱惑公司订餐时以及整个就餐过程中,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均未告知其包间费收取规定。为此,刘先生将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 庭审中,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辩称,公司前台接待订餐的服务人员均受过专门的接待培训,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向顾客告知包间费收取规定,此外还通过在包间内墙上悬挂提示语的方式告知顾客该店实行包间费收取制度。但刘先生坚持称对包间费的收取规定概不知情。
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认定该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在主观上亦存在过错,现刘先生要求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的请求, 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律师视点】 据悉,本案是北京首例因包间费问题而提起诉讼的案件。那么法院判决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返还刘先生包间使用费80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餐饮公司有没有收取包间费的权利?笔者就这两个问题加以分析。一、法院判决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返还刘先生包间使用费80元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本案中,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作为经营者负有主动告知消费者其提供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义务,然而在本案中,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法院无法依法确认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时,将使用包间应交纳包间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刘先生。因此该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刘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刘先生丧失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法院据查明的事实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的判决保护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并在知情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更加明确的肯定了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二、通过本案,看餐饮公司收取“包间使用费”是否合法、合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收取包间使用费这一社会现象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 2007年12月1日,商务部制定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开始施行,要求餐饮企业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 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由此,许多餐饮企业就认为,只要明码标价,包间费、开瓶费、服务费等就合法了,其实不然。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确实没有禁止餐饮企业收取“包间费”。据“法律不禁止即允许”的法理,饭店是可以收取包间费的,但是,不禁止不等于可以任意收取,饭店在收费过程中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以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为前提。所以经营者收取包间费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只有提前告知,包间使用条款作为合同才对消费者有约束力。
因此,就现有规范看,餐饮业在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其提供包间服务时消费者需付出相应费用的真实情况下,收取包间费才是合法的。
总之,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餐饮业收取包间费是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的表现,同样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但要以不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消费选择权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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