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在我国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复活"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因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在我国日益严重,这种洗钱犯罪或明显带有洗钱性质的案件也不断发展,并且出现许多新特点,这就对我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金融系统的工作及刑事立法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潘儒民等四名被告人涉嫌犯有洗钱罪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该四名被告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本案是《反洗钱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中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同年7月24日,上海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台湾人潘儒民认识了同是台湾人的阿元,阿元向他推介了一笔“赚钱快的买卖”--由阿元获取他人网上银行信息后窃取其中的资金, 随后由潘儒民将阿元从网上银行获取的客户资金提现、转账,事成之后进行分赃。潘儒民认为通过办理多张银行卡、在ATM机分批提取巨额钱款的方式最安全,但由于ATM机分批提款方式有些繁琐,于是潘儒民找到了好友李大明,并于2006年7月初在KTV结识了祝素贞,随后,祝素贞又将"同事"龚媛介绍给潘儒民。此后,潘儒民与祝素贞在上海火车站附近找到了一个帮"客户"办理银行卡的"能人",动用了几十个人的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办理了90余张银行卡,然后交给潘儒民。
2006年7月至8月间,阿元将通过犯罪手段从网上银行获取的黄某、芦某等人的资金划入上述信用卡内,并电话遥控潘儒民取款。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4人轮番持90余张银行信用卡,通过自助银行内的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万余元。其间,4人还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总共提取了近120万元。
到目前为止,警方已经追回了30余万元赃款,而其余赃款与阿元本人,警方正在进一步追查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犯洗钱罪罪名成立。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儒民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祝素贞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大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龚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是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显示出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反洗钱监测网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正在发挥实效。同时,本案也是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良好沟通、密切协作的成功案例,体现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推进反洗钱工作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