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办卡侵犯公民姓名权
【案件回放】 据法制晚报报道:钱伟从未到某银行办过信用卡,也未在该银行办理过任何金融业务,但却收到了该银行发来的催告函,函中称其已欠款6000余元,且欠款事实银行已实时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钱伟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反映出他在该银行拥有两张信用卡,还记载了他的通信地址和工作单位。 钱伟认为这些信息均为银行提供的不实信息,他因这些不实信息在其他银行申请信用卡被拒绝,此银行的行为给他今后的生活带来潜在风险,并侵犯了他的姓名权。 钱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注销以他姓名开户的信用卡,并撤销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不实信息,要求银行和冒用他的名义办信用卡的马刚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赔礼道歉。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注销以钱伟姓名开户的信用卡,同时撤回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的相关信息;马刚当庭向钱伟赔礼道歉。【律师视点】 如今,信用卡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安全、便利、优惠、尊贵的同时,也因各大银行间存在激烈竞争,业务员在给用户办理信用卡时,存在程序审查错误,进而导致实体出现差错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侵犯用户民事权益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律保护公民为与他人相区别和享有利益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并要求他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本案中,马刚假冒钱伟的姓名向银行申请信用卡,而此办卡行为并非钱伟的真实意思表示,马刚主观上存在假冒钱伟姓名的故意,所以侵犯了钱伟的姓名权,对此马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钱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有较严重的后果。案例中,马刚的行为给钱伟的生活带来不便,但后果并不十分严重,也未使钱伟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所以马刚应向钱伟赔礼道歉,但钱伟要求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依据不足,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银行对于马刚假冒钱伟的姓名办理信用卡的行为,未尽到充分审查的义务,其存在过错,但其没有侵犯钱伟姓名权的故意,不具备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四要件,所以银行对钱伟的姓名权不构成侵犯。 为避免事后此类事情的发生,银行卡发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申请表必须由主卡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在申请人不知情或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情况下盲目发卡。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须谨慎,莫轻易将自己的信息透漏给他人,在使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时,注明用处,防止身份信息被冒用,损害自己权益。
如今,信用卡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安全、便利、优惠、尊贵的同时,也因各大银行间存在激烈竞争,业务员在给用户办理信用卡时,存在程序审查错误,进而导致实体出现差错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侵犯用户民事权益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律保护公民为与他人相区别和享有利益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并要求他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本案中,马刚假冒钱伟的姓名向银行申请信用卡,而此办卡行为并非钱伟的真实意思表示,马刚主观上存在假冒钱伟姓名的故意,所以侵犯了钱伟的姓名权,对此马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钱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有较严重的后果。案例中,马刚的行为给钱伟的生活带来不便,但后果并不十分严重,也未使钱伟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所以马刚应向钱伟赔礼道歉,但钱伟要求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依据不足,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银行对于马刚假冒钱伟的姓名办理信用卡的行为,未尽到充分审查的义务,其存在过错,但其没有侵犯钱伟姓名权的故意,不具备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四要件,所以银行对钱伟的姓名权不构成侵犯。 为避免事后此类事情的发生,银行卡发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申请表必须由主卡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在申请人不知情或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情况下盲目发卡。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须谨慎,莫轻易将自己的信息透漏给他人,在使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时,注明用处,防止身份信息被冒用,损害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