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首页>>典型案例追踪

典型案例追踪

气死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报道2009年1月19 日,北京西城法院对一起“气死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用照相机拍照时晃了人眼而与一老翁发生争执的洪先生,被判赔偿死者田大爷家人各项损失5万元。
  2008年4月24日晚上8时许,家住西城区的田大爷坐在院子门口和邻居聊天。这时,洪先生受同事所托来到该院子附近拍照取证,相机的闪光灯晃了田大爷的眼睛。田大爷当即提出自己怕光让洪先生停止拍照,但洪先生却认为田大爷是多管闲事,两人为此发生口角。田大爷随即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后,让洪先生给田大爷赔礼道歉,之后洪先生便离开了。然而,就在田大爷回家途中,突然感觉胸口不适,发生呕吐。回家后便摔倒在地。田大爷的邻居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将他送往医院抢救。次日,田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其死因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田大爷的家人认为,老人是因为和洪先生生气诱发心脏病身亡,洪先生应该承担“气死人”的责任,并索赔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先生拍照时晃了田大爷的眼睛,导致双方发生争吵,致使田大爷情绪过于激动,诱发心脏疾病而死。该因素与田大爷死亡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酌定让洪先生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由上面的故事我们很容易联想到诸葛亮三气周瑜的故事,这个故事可以说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读这个故事时,我们的思维一直定格在诸葛亮的足智多谋和周公瑾的心胸狭窄上,从来也没有考虑过,诸葛亮的恶意伤害与周公瑾的千古冤屈。试问:“气死人”真的不负法律责任吗?笔者认为不一定不负法律责任,但也未必都负法律责任,这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一、“气死人”是否负刑事责任视当事人主观过错而定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二、对公民身体造成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洪先生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诱因,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洪先生虽然没有用肢体或其他工具直接侵害受害人的身体,但是其实施的语言攻击,影响了受害人的心情,诱发了疾病,导致死亡,虽然侵害的形式不同,但侵害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2001年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解释》中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者家属可以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要求被告给予精神赔偿。事实上,他们的这一要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这里笔者提醒大家:遇上事情,尽量要心平气和的解决,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暴躁惹上官司,带来经济损失和困扰。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