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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追踪
就“艾滋女”事件谈网络监管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曹星 朱寿全
〖案件回放〗
2009年10月12日,一位自称来自河北省容城县的女子闫德利,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布了279名曾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手机号码,并称自己身染艾滋病。所谓的“性接触者号码”在一夜之间以惊人的速度传遍全国各大论坛。这些号码大都分布在北京、保定、石家庄,还有广东等南方省份。闫德利表示,这些只是她接待的男人中的一部分,他们估计大部分都染上了艾滋病。
随后,“艾滋女”闫德利在其博客发布宣言称:“她15岁时被继父强奸,后到北京上班,经人介绍去歌厅当了一名坐台小姐,我的人生既然已经烂了,那就要烂出名气!”。随之整理公布出279名性接触者电话号码。该博客中还发布了大量裸露照片,为证明博客的真实性,闫德利还贴出了自己的全家福照片。
经记者赶赴保定容城调查后发现,闫德利确有其人,但其家人接受采访时称该博客并非闫德利自己公布,而是有人恶意中伤。闫德利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自己从未在网络上发帖,更未接受过媒体采访。10月18日下午,当事人闫德利从北京返回老家保定容城县,接受艾滋病检测。当晚,闫亲属告诉媒体,初步检测显示其并没有患艾滋病。
10月19日上午,记者从保定市疾病控制中心获知,在容城县疾控部门初步检测闫德利未患有爱滋病基础上,该中心对其血样进行了第2次检测,结果仍称阴性。应其要求,容城警方陪同闫徳利本人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进行血液检测。3次检查检查结果均为抗体阴性。3次检测让闫德利和她的家人长长地舒了口气,没得艾滋至少可以证明网上博客里“艾滋女”的说法是假的!但是要想进一步证实其他说法也是假的,还需要等警方的进一步调查。为此,闫徳利及其家人已正式向当地警方报案,接到报案后,容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该案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
10月21日,容城县公安局在北京某住宅小区将“艾滋女”事件始作俑者杨某抓获,并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经查,杨某因前女友闫德利提出分手而怀恨报复,“嫖客”号码大部分来自闫德利手机通讯录。而他炮制“艾滋女”事件目的是搞臭闫德利让她无法嫁人。
警方已查明,2008年3月,一直在北京打工的闫德利结识了杨某,两人同居。今年6月,闫德利提出分手,杨某不同意,对其百般纠缠,遭到闫德利拒绝。杨某对此怀恨在心,8月初,杨某从中关村专门购买了笔记本电脑、上网卡、打印机、塑封机等设备,将2人同居时的私密照片打印在250张A4纸上,并配以对闫德利的诽谤文字,于8月21日、26日2次从北京驱车前往容城散发,同时通过手机彩信的方式,给闫德利的亲友发送上述图片。
8月底,杨某以闫德利的名义开设博客,设立QQ空间,在百度贴吧上传文字和图片,捏造闫德利患有艾滋病、被继父强奸等事实,并将闫德利及其大哥手机通讯录上的200余个电话号码在网上公布,称这些号码的机主均为曾与闫德利发生关系的“嫖客”,后又向互联网上传了经过加工的淫秽视频。提及为何要炮制出这样一场网络闹剧,看守所中的杨某痛哭流涕,他自称很爱闫德利,在闫德利提出分手后,他希望搞臭闫德利名声,致其无法嫁人,只能和他在一起。
〖律师视点〗
沸沸扬扬的“艾滋女”事件终于水落石出、真相大白,而引发该事件的责任人也即将面临法律的审判,等待他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受害人闫徳利也终于等到了这份迟来的正义。至此,该事件似乎也应该画上完美的句号了。但笔者却认为,此案引发的社会问题却远远没有终结。随着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类似这样的事件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个例。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一片真空隔离带,一片法律无法涉及的空间。而在这样的空间里,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只能由人宰割、任由亵渎。本文中,笔者将从法律角度上对该事件行为人的性质以及对互联网监管的建议和具体措施做个详细的说明。
一、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1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显而易见,杨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诽谤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为达到个人目的,就公然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肆意散布他人裸照和相关性爱视频,不但给他人正常的社会生活带来严重的伤害,而且也直接污染了网络环境的正常净化。其行为的恶劣性质可见一斑。笔者认为杨某已经分别构成了诽谤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应该数罪并罚。
二、从该案引发的社会责任分析
闫德利本来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女,却在一夜之间成了尽人皆知的名人。然而这一名人头衔却是以“艾滋女”的身份、“疯狂报复男人”的名义出现的。从现在初步掌握的情况来看,警方把目标锁定在了她前男友的身上,是她的前男友追求不成,才用这种方法报复闫德利的。那么,还有谁应该为“艾滋女”事件来买单呢?
首先,闫徳利的前男友杨某是整个事件的炮制者,理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这个所谓的前男友实在是卑鄙无耻至极,一个男人因追求未果,就用如此下流的手段对闫德利进行报复。
其次,作为部分新闻媒体及网络,仅仅借助一份博客上的文章和照片,就将其加工成新闻,不加核实,随便传播,间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闫的前男友就是利用了当今部分网络和新闻媒体不顾原则的喜欢猎奇和信口开河的弱点,以闫的个人名义开个博客,写篇文章、上传一些吸引眼球的照片。之后就有媒体为其喝彩,帮着他以讹传讹,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以至于将此事闹得沸沸扬扬,让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如果没有部分新闻媒体如此热心的跟踪报道,博客上的东西,点击量再高,人们对它的真假程度也会半信半疑,或者是一笑了之。但当它成为新闻之后,就成了人们认可的东西。媒体借助网络、网络借助媒体,互相推进,使一件原本是诽谤他人的假新闻变得真实可信。当事人在遭受前男友的诽谤的同时,也在遭受部分新闻媒体的危害。在这一点上,部分媒体比闫德利的前男友更为可憎。
再次,“艾滋女”事件在部分网络和媒体上的蔓延,对我们当今的新闻网络、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道德拷问。最起码的一点,它在拷问着新闻人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新闻应该是真实的事实报导,不应该是道听途说的人为诽谤、不应该是只管猎奇、吸引眼球就不论真假。新闻报导要为报导对象负责任、要为社会负责任、要为民众负责任。现在,随时随地就能从某人博客里衍生出一篇新闻,几天后就成了假闻。但从来没有人追究过制造假新闻者的责任。
最后,那些不实新闻、恶性信息的肆意传播离不开土壤,“艾滋女”事件也让我们看到广大民众的综合素养有待提高。要让民众成为明智的群体,施以教育是唯一的出路。同时,作为网民,需要提高警惕,尽可能让自己清醒,了解相关的知识,做一个负责任的网上公民。
三、加强网络监管的几点建议
纵观近年来所有网络热点事件,除民生类话题(如灾难、反腐等)之外,全部与色情内容有关。2008年年底,被称之为“上海东楼女”的上海某网友在自己空间上传了一段长达数分钟的性爱视频,被网民追捧,四处传播,最终该女子被以“传播淫秽色情罪”被警方逮捕;之后又陆续出现“上海海运女”、“90后脱裤门”、“摸奶门”、“浦东钱柜女”以及目前的“河北艾滋女”等一系列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热点话题。抛开打击报复话题,在网站发展自律性和承担社会义务方面,网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认为加强网络监管已经迫在眉睫,针对此情况,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从立法上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网站及网络公司的监管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实践中也让法院无所适从。数月前,笔者曾到市二中院旁听过一个网络侵权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定网络公司承担相关的监管义务,网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就面临无法处理的尴尬困境。对法律没有规定的真空地带,法院在实践中往往是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来进行弥补,此举虽然可以短时间内消除矛盾,但从长远来看,似有饮鸩止渴之嫌,民众会因此对法院的权威进行质疑。在这方面,果真司法合法化、公开化、透明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则依法治国在网络系统就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所以从立法上明确网络公司的监管义务,无疑是解决此矛盾的最佳途径,此举才是在网络系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和基础。
2、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整治工作力度,加强与电信管理机构、文化、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建立健全网络系统联合执法机制,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严格监管上网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权益;严厉查处色情信息、隐私曝光、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互联网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加快网络实名制规划进程,减少信息发布漏洞。闫德利被冒名发布敏感信息这种现象的发生,暴露了网络信息发布非实名制的问题,因为匿名发布使得一部分信息原创、发布和传播者可以不负责任地为所欲为,打破了作为普通公民应该具备的遵守法律、保护他人隐私、尊重社会公德的道德底线。闫德利事件再次说明了网络信息真实性、网络信息发布实名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说明新闻媒体在扮演新角色时不能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客观地说,这个事件应该起到推动中国网络管理加快实名制进程的作用,否则,网络暴力、色情、侵权、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会不断泛滥成灾。
总之,网络言论自由的底线与其他传播方式一样,应该尊重他人的名誉和权利,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及利益。网络秩序的维护需要国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等多个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其中就网络监管中的国家作用来说,应当在网络准入、网络技术和网络内容等方面发挥监管作用。对其中网络内容的监管,相关媒体和广大网民更是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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