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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追踪

目击证人索要“重谢费”嘲笑公权

【案件回放】
  据《法制晚报》报道,2008年4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某驾校校长王浩冒雨步行回家被汽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警方在侦查这起肇事逃逸案件时,因暂时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而搁浅。 直到2008年9月9日上午,雨夜被车撞伤而找不到肇事者的王浩,仍然在等待索要10万元“重谢费”的目击证人提供肇事逃逸者的线索。
  此案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法律专业人士也纷纷发表评论。有律师就此事发表观点时认为,目击者小亮等人索要“重谢费”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首先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按照法律精神,任何公民都应该有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义务,因为金钱的原因而放弃这种义务是不应该的。其次,假设小亮等人确实是当晚的目击证人,就有法律上作证的义务。而从2000元的感谢费开始,他们不停地把费用一直加到10万元,已经涉嫌了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依法应该对他们采取必要措施。
  另外一些律师则对此事提出了不同意见:“重谢”是什么标准应该由他们双方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实际上是一种承诺合同的民事纠纷,上升不到刑事责任,小亮等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法律上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当公民不履行这个义务时,公权机关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交通肇事案件,可以从其他渠道想办法,不应该对小亮等人采取刑事手段,否则公安机关的行为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
【律师视点】
  笔者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如果目击者有作证能力,其确有作证义务。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其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所以可称为“倡导性义务”。没有“重谢费”不作证,是基于双方的民事行为产生的,具有合法性,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会有人认为存在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嫌疑呢?那是因为这些人机械地理解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在价值取向上倾向于社会安全保护,轻视公民自由保障,将“被合法的强制”也纳入敲诈勒索罪的藩篱,不当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侵害了人权。法律实务界有此观点,刑法学界也有此理论。
  事实上,车祸目击者没有“重谢费”不作证,是个伪问题,真正的问题是:谁才有义务调查获取车祸中司机肇事的证据。如果仅仅是一般交通违法,普通的民事索赔,举证义务自然在当事人自身,举证不能,则索赔无望。如果因公权管理不周,如车牌悬挂管理不当,致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难以获取其主张的关键证据,则公权有失职的嫌疑。至于涉嫌交通肇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举证责任是国家公诉机关,公民高兴为之作证,那是对公权的帮助;公民拒绝作证,公权并无权力强制公民作证。基于此,西方国家在对刑事案件证人是否履行作证义务的问题上,大多以“人权第一”为由,严格立法规定并保护了证人的缄默权。
  可见,车祸目击者,索要“重谢费”,没什么大不了的,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应该越来越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侧面反映了公权的无力与懒惰,是在嘲笑公权的窝囊。即使豁免公民的作证义务,此类事情同样可以圆满解决:增加公权义务,提高公权运行质量,如车牌设计水平再高一些,车牌悬挂管理再规范一些,对无法确认肇事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建立公共赔偿机制等,不都是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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