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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追踪

ATM考验中国司法机器

【案件回放】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由于ATM机故障,许霆发现自己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仅被扣了1元。于是与同事郭安山反复多次操作此ATM机。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在逃亡的路上,许霆丢了5万元钱,另外投资10万开网吧也血本无归。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落网。
  2007年12月16日,法院认定其“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一审判决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此之前自首的郭安山由于“认罪态度较好”,仅判了一年有期徒刑。
  许霆案一度成为舆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苛刑的适用和量刑的不均衡。形成鲜明对比的主要是原中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银行资产高达4.82亿美元,并携款外逃。然而余振东被引渡回国后,不过被判12年。
  舆论的呼声也得到了法律界的响应,多次出现了律师上书的事件,足见这一案件在我国引起的震荡之大。
  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使“许霆案”再度成为焦点。

【律师视点】

一、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点
  许霆的行为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过去盗窃银行机构就是撬开银行的门,进去盗窃,但现在是ATM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毕竟ATM机和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有区别,而且许霆不是撬开ATM机来盗窃,这个肯定需要着重注意的。
  由此看来,本案涉及的争议点主要有三:
 (一)ATM机和金融机构是不是一回事。
  有人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作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这个问题上,起码就有三种看法,第一种是ATM机算金融机构,第二种是不算金融机构,第三种是算金融机构但和一般金融机构不同。
  一审法院是把它作为金融机构来看的,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二)许霆的行为方式是否算是盗窃。
  盗窃是未经他人同意拿了他人的财物,同意了再拿就不算盗窃了。在这个案件中,假如柜员机没有出错,那么他就偷不了。但本案中许霆“错”就“错”在柜员机出错了,导致他连续多次取款。这样推理肯定是有问题的。也正如一审原告律师所称“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并且这种错误持续时间长达20多个小时,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三)对许霆的量刑是否合适,应该适用何种刑档。
  对于2007年12月16日的法院一审判决,肯定是饱受批评,被告人对被判无期徒刑也无法接受,毕竟同一案件出现了两个差距极大的刑罚期限让人着实费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此“3万——10万”即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可见一审法官量刑却也“合法”。
  但不免会让人认为,“许霆案”适用的法律依据量刑幅度太僵硬,出现了刑罚断档现象,造成了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距今已有10年,有些规定不符合社会实际,主要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法官在本案中适用一部已明显“不合时宜”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是否属于在僵硬的适用法律?
二、本案所引发的法理思考
 (一)目前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缺乏一种忠于良知的自信。
  无期对一个24岁的孩子意味着什么?法律界应该有人道主义的关怀,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某种程度的报复。对此北京海淀区人大代表许志永举了美国一个小案例:一个偷东西的小女孩在简易法庭上等待判决,在女孩认罪后,律师希望法官能只判五个月监禁,“最后法官大笔一挥:三个月”。 许志永针对本案提出,希望“发回重审后法官能忠于良知”。
 (二)强势何时能低头。
  在许霆案中,首先是银行没有能够提供合适的服务,由于银行服务的不完善,银行的疏忽给了许霆可乘之机,导致许霆罪恶的一面被勾起,银行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
  银行可比作在夜晚穿着暴露的女性,是这种暴露诱发了强奸行为的发生。你的疏忽引诱让我一时失控,加害人因被害人的引诱而导致的犯罪,应当考虑从轻量刑。为此,银行应当向被告人道歉,“我提供的服务不合理,引诱了你的犯罪”——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
  综上,德沃金教授在《法律帝国》中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也许,法官不应在法律的文字之内机械地理解法律,僵化的法律文字不应成为法官的“挡箭牌”。因此,应当利用“发回重审”之机,重审法官好好思忖和看待这一案例,带着人文的关怀,将本案办成一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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