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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员的自我保护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曹星 朱寿全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4日,女性励志电视剧《奶娘》在四川、广西、辽宁等各大卫视同时播出,其相关音像制品也同时获得发行,其DVD封面上则是女主演的裸胸剧照,此照惹得观众浮想联翩,甚至有个别网站将该剧列为“三级片”,引发广大网民的口诛笔伐。
随着网上质疑《奶娘》为“三级片”的声音不断扩散,女主演G的经纪人愤然出面回应称:“《奶娘》中所有哺乳镜头都由替身完成,替身就是在剧中婴儿的亲生母亲,我们有严格的签约规范,为避免在拍摄中出现裸露镜头,我们在合同中签订了保护女艺员的条款。虽然《奶娘》是女性励志剧,但因为剧本中有哺乳的戏份,所以我们在签定演出合约时,格外注意细节,片方也特意用“奶替”,来避免女演员拍摄尴尬。现在因为音像商以低俗封面造势,而引发观众误会,我们在和片方签定合同的过程中,严密防范出现不健康的画面,没料到的是还是遭到了音像商的算计,对此我们感觉很气愤,只能以法律手段来保护我们的女艺员G。”同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起初感到很无奈,以为这是盗版商所为,想不到居然是正版音像商所为,原来他们想以这种低俗的封面来促销,封面上的裸胸照根本不是《奶娘》剧照,我们的女艺员G也从未拍过那种暖昧的镜头和照片。”
对音像公司用“移花接木”手段吸引眼球的做法,剧中女主演G方面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音像商讨说法,近日G起诉发行该剧DVD的音像公司,称DVD封面的裸胸剧照是故意“移花接木”,对演员本人造成不良影响。其经纪人透露,目前她们已经正式向法院递出诉状,同时G还决定将获赔金额全部捐赠出来,用于成立“保护女艺员维权基金”,以此抵制影视商家伤害女演员,特别是侵犯刚入行的新人权益的不正当行为。
【律师视点】
一、关于音像公司行为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第三十八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依照法律规定,所有演出人员在参与作品表演过程中,都要无一例外的与制片方签订表演合同,表演合同是制片方与表演者之间就表演作品的顺利完成所签订的协议。通过表演合同,表演者将作品中的表演权利转让或许可给制片方,而表演者则根据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或期限演出该作品。在表演合同中,制片方有下列义务:未经表演者同意,演出作品不得增删更改;演出前应以习惯方式宣布表演者姓名和作品出处;允许表演者监督演出等。
当一部音像作品完成后,制片方通过表演合同获得的只是该作品的表演权,对于表演者未授予的其它专有使用权,制片方不得侵犯。换言之,制片方行使作品的表演权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因为行使作品的表演权利而可以随意侵犯作品表演者的其他权利。本案中,音像公司显然违背了此项义务,为了增加其销售发行量,竟然移花接木、篡改作品,其行为已经严重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女演员的合同保护
针对目前屡见不鲜的女演员被侵权事件,笔者认为,固然有制片方的心怀叵测、蓄意陷害,同时也并不能排除有些女演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给制片方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对此,笔者想从签订演艺合同的角度谈谈关于女演员的自我保护。
目前,表演合同是演员和制片方之间关于约定彼此权利、义务的主要形式。
1、 关于表演合同的订立形式。表演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所以订立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
2、关于表演合同的内容一定要明确、详细。首先,在签订表演合同前,在看剧本阶段就要格外注意一些细节,留意是否有激情戏、暴露戏,是否有爆炸、刀剑对打等可能造成艺员危险的戏;其次,要了解导演和制片方的工作习惯,有些导演并不喜欢完全按照剧本来拍摄,常常会随意加入一些比较能刺激观众的戏份,所以签订合同时,要主动注明保护女演员的条款;再次,因为演艺合同往往由制片方提供,制片方并不会刻意注明有益于演员的条款,很多利益要靠经纪公司来为女演员争取,如保证没有裸露的镜头,保证艺员安全,事先做好必要的防护与购买商业保险等;最后,要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对制片方造成压力,使其轻易不敢有违约行为。必要时候可以向专业律师请教并作最后审核。
3、发生纠纷后的权利救济。在表演合同的履行中一旦出现问题,女演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留存相关证据。如对制片方的诚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即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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