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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追踪

绑架九头鹰老总妻儿案的审理程序

【案件回放】

  2007年5月8日,四名男子冒充公安人员在朝阳区小关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门外拦截了“九头鹰”董事长的妻子卢某驾驶的皇冠车,将卢某及其8岁大的儿子劫持。途中,四男子将卢某丢至石景山区京原路的一片树林中,向她索要1000万元赎金,小孩则被他们绑至河南省鹿邑县观堂乡大芦庄村藏匿一地窖内。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破和检察机关的起诉,2007年10月31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四名被告对检察机关的起诉没有辩解。其中主犯王永海供述了自己准备的警服、发令枪、胶带、警灯以及写恐吓信的事实,并且交代开了自己犯罪的动机是汽车修理铺赔了钱,又有一个上大学的女儿,所以需要很多钱,如果事情办成他将获得非法所得400万元,另外三人平分剩下的600万元。至于为什么中途要放掉卢某,王永海说是考虑到她还有一个不到一周岁的孩子需要照顾,这一点在恐吓信里面也有反映。除此之外,他还强调并未对年仅八岁的被绑架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而是通过买玩具、买吃的来安抚被绑架人。
  据各大媒体报道,“由于被告均自愿认罪,庭审临时改为简易程序”。
  2007年11月29日,主犯王永海和王希军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4年和13年半,另两名从犯均获刑12年。对此判决,4人均表示不上诉。

【律师视点】

一、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为简易程序
  本案中,媒体称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若公诉案件是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则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可以看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也自愿认罪,并且共同犯罪人分工明确、罪责清楚,不属于法律所指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过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由于本案是共同犯罪案件,所以要想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是全案都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是十年,远远高于简易程序要求的三年有期徒刑,虽然除王永海之外的三名被告是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基于绑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他们被判处三年以下刑期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事实上四人获刑均在十年以上。因此,法院是不能够改用简易程序的。
  事实上媒体报道有误,法院并没有适用简易程序,而是采用了一种简化方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简化方式的条件和范围:“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本案恰好属于这种法定情形。
二、简化方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适用简化方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可以看出,简化方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在于:简易程序省略的是基本庭审环节,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案件基本清楚、情节较轻、难度不大,法官在不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的情况下也可以较为公正地作出判决。而简化方式即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它只是因为被告人认罪而简化诸如询问被告人和重复证据的出示等诉讼环节,因此简化方式实质上是对普通程序内容的简化,它并不能省略庭审基本环节。
  媒体报道的错误就是因为混淆了简化方式和简易程序,媒体有责任提高相关记者、编辑的法律素养,从而避免对广大公众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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