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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追踪

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谈企业并购法律实务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何怡涛 朱寿全

〖案件回放〗

  汇源在中国果汁饮料行业里排名第一。尽管汇源果汁集团董事会主席朱新礼希望把“当儿子养当猪卖”的企业“嫁”出去,可口可乐也希望把汇源“迎娶”进门,但商务部一纸裁决否决了这场自愿联姻,更形象地说是:反垄断法棒打鸳鸯。
  3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以“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为由,正式否决了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这是自2008年8月1日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商务部审查通过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例。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如交易完成,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限制竞争效果;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审查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公告显示,在正式否决此项交易前,商务部曾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可口可乐方面也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和修改方案。但是商务部评估后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交易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反垄断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审查了29起,已审结24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对于1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商谈,申报方提出了减少排除限制竞争的解决方案并作出承诺,商务部附加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后批准了该集中。
  3月22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可口可乐兼并汇源案被否决,不代表中国投资政策有变化,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的一个基本内容。中国制造业投资领域几乎全部向外商开放,在服务业方面也按入世的承诺,开放了WTO分类中100多个类别。应把中国对外投资的开放和一个特殊的经营集中度案例区分开。他指出,可口可乐是总部设在美国的公司,汇源果汁是一个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外国公司,这两个外资企业兼并不涉及到中国投资政策,只涉及到中国对这两个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的经营集中度的审核问题。
  3月24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就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接受采访时表示,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基于对市场竞争的考虑,目的是维护我国果汁饮料市场的有效竞争,促进和保障果汁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果汁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国欢迎外商来华投资,鼓励其在中国境内参与竞争。自2003年以来,商务部已累计批准了4966起并购案。近年来,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准入门槛明显降低,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在传统的投资之外,并购境内企业已经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跨国公司。汇源并购案被禁是个案决定。此次收购若完成,可口可乐可能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根据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可口可乐公司占全国碳酸饮料市场份额为60.60%。同时,考虑到其在资金、品牌、管理、营销等诸多方面已经取得的竞争优势,经认真核实和评估,商务部认定,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软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尽管彼此间替代性不强,但却同属非酒精饮料,彼此属于紧密相邻的两个市场。此次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在碳酸饮料已有支配地位基础上又进一步增强了其在果汁类饮料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产生强强联合的叠加效应。为谋求其自身的利润最大化,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在并购后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将果汁饮料与碳酸饮料搭售、捆绑销售或附加排他性交易条件,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这种传导将严重削弱甚至剥夺其他果汁类饮料生产商与其形成竞争的能力,从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造成损害,最终使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这起并购案自去年9月3日可口可乐高调宣布通过旗下全资附属公司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全部已发行股本(折合每股约12.20港元,以汇源于去年9月1日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4.14港元计,这一要约收购价有1.9倍的溢价。如该交易获批,这将是外资在华最大一起并购案)到该案进入商务部审查程序之后以失败告终,在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有人欢喜有人忧。

〖律师视点〗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引发热议。关键问题,不是争论该案被否决是“反垄断法的胜利还是民族主义的胜利”,而是要参考国际规则与惯例,尽快建立与完善中国的并购市场。我国企业并购中的诸多制度建设才刚刚起步,有关法律法规尚待健全,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方面有待商榷,需要进一步规范。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例,尽管商务部一再解释、澄清,但难免招致众人质疑。争论不休的根源还在于相关规范不够细致周延。这与我国处于并购市场初期,法律规范不完善,中国企业整体缺乏并购知识和经验有关。我国政府的并购审查经验得益于近年来企业并购的井喷式增长。全国每年的大小企业并购高达几千多起,但遗憾的是没有及时总结并购先驱企业的经验教训使之上升为制度,成为中国企业并购发展的共同财富,加上全球并购浪潮日益推进的急迫形势,使得中国原本就已“迟到”的相关规范显得颇为单薄、被动。尽管如此,仍难挡企业并购热情,尤其以外资并购为甚。外资并购现已成为跨国“巨头”们进入中国市场,抢占行业份额的一条快速通道。外资并购模式也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
  一般来说,在外资并购(为了使用的方便,人们习惯把企业兼并、收购、合并统称为并购)中会产生投资关系、竞争关系、市场交易关系等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外商投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调整。众所周知,企业并购是一项技术复杂、高风险的经营手段,经营得法会让企业迅速增长,一夜之间实现乌鸡变凤凰的神话,但也面临并购失败带来的高风险和巨大代价。企业并购,究竟是待挖掘的金矿还是自掘陷阱,取决于实务中步步为营的谨慎操作。
  以外资并购为例,企业并购程序主要包括四个阶段:制定并购策略与确定目标;价值评估、调查谈判与协议;报批与审查救济;管理与整合。每一阶段都少不了并购律师的参与和协助。
 制定并购策略与确定目标
  并购策略应依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即便是同一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也应适时调整,选择不同的并购策略。
  首先,行业情报和竞争动态的准备。
  在制定并购策略之初,并购企业应该先进行合法性论证和自我价值评估。合法性论证有助于准确判断外资是否适格进入某一行业或领域。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为例,明确规定了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除此之外,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还规定并购企业自身也需要符合一定资格条件。并购企业的自我价值评估大多采用现金流折现法,同时需要对企业的历史业绩以及独立经营情况下的未来绩效进行分析和预测,将未来现金流折算成现值。
  行业情报和竞争动态的调查与分析有助于准确定位并购的目的、目标公司的甄选条件和标准。并购就像一场博弈,任意一方都有可能面临多种选择。清楚定位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明确并购所要达到的目的使并购更有针对性,有利于在博弈中胜出。有时候,面对多家有意向合作的公司,在多种选择皆有可能的情况下,了解彼此的家底、发展规划,分析并购的真正意图或动机成了并购策略制定中的重要工作。并购和自己业务互补的公司不同于竞争对手之间的并购(换言之,混合并购和纵向并购不同于横向并购)。竞争对手之间的并购磋商可以顺带掌握更多的相关信息,一旦磋商未达成,还可大大提高今后竞争战略规划的针对性。正如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遭否决后,在饮料市场中,可口可乐和汇源之间的关系便由强强联手变成了王者之争,市场竞争就是如此,在同一块蛋糕面前,不能共享,便只能争抢,未来的市场对决在所难免。
  其次,目标公司的搜寻与甄选。
  对目标公司必须先搜寻、了解然后选择。就像人们“先恋爱,后结婚”,选对了恰当的目标公司能有效控制并购风险。并购风险主要来自目标企业选取有误、收购价格不当、交易时间不当、审批未通过、整合失败等。在诸多因素中,目标公司的选择是决定整个并购成功与否的前提。如果并购目标的选择不当甚至错误,则后续的一切行动和努力就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以后的所有努力都会化作乌有。与目标公司的业务往来和对高层人员的了解是至关重要的,在了解的基础上判断双方经营上的互补性、相关性、目标企业的可融性及发展潜力是对目标公司进行甄别的重要环节。大体说来,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目标企业的区域环境、股本结构、融资能力、面临的行业环境、国内外竞争状况、拥有的市场份额、利润水平和发展前景、财政隶属关系、政府是否会干预对目标企业的并购,以及干预的程度、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目标企业的经营层素质和管理水平等。
  确定目标公司以后一般要发出并购意向书,其意义类似于要约邀请。其主要作用是向对方传递并购意向及初步条件,并希望对方能够发表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意向书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规定意向书中的主要条款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上市公司的市值往往受并购消息的刺激一路上扬,有可能导致并购企业不得不反过来为股价买自己的单。所以在并购意向书中规定保密条款并赋予其法律效力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
  再次,并购风险评估与应对准备。
  风险评估十分重要。并购双方往往为并购交易支付了大量的成本,包括商业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咨询费用,如果是上市公司还有双方股价因为并购而发生的波动起伏。比如汇源股价在并购被否决后急剧缩水,反弹乏力。更有之前为并购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包括企业资源配置、员工岗位调整、先期项目投资。一旦对风险缺乏敏锐和先见之明,有可能遭到猝不及防的损失和打击。以汇源为例,在商务部审查结果出来之前就已经向果汁上游产业投入近20亿元,专注于实现扩大上游基地的战略目标,同时还进行了与上游项目配套的人员变动。突然间并购被否,不得不被动调整,疲于应付。与汇源相比,可口可乐的准备工作显然更具战略思维。并购被否后迅速出台新计划,显然早有“两手准备”。
  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看,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属于横向并购(尽管也有观点认为可口可乐和汇源的并购属于混合并购,但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之间的差别不同于一般的混合并购的产品差别,而是具有紧密替代性的产品。这可以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判断功能、质量、价格及获取的难易程度),依据商务部《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草案)》,被需求者视为紧密替代商品的存在,对经营者行为构成最直接、最有效的竞争约束。因此,与其余几种类型的并购相比,横向并购受到反垄断审查一般来说是最严格的,遭到否决的风险也最大。在确定并购策略阶段,对并购风险的清醒认识有利于随时采取灵活理性的应对措施,化被动于主动。
  以往的并购案例是鲜活的教材,通过分析提炼用以对照修正并购策略。从可口可乐的并购史来看,往往100%全面收购的高调并购会遭到拒绝。例如2003年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曾经否决了可口可乐阿玛提尔公司提出全额收购澳大利亚果汁公司Berri。并购策略的正确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成败的重要因素。最近并购成功的案例中百胜国际餐饮集团(该集团旗下拥有肯德基、必胜客等餐饮连锁店)收购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20%股份。整个交易资金达4.93亿港元,完成交易后百胜餐饮集团成为小肥羊第二大股东。在实务中,这种并购更低调也更易成功。
 价值评估、调查谈判与协议
  目标公司的价值是最终成交价格的基础。详细的价值分析与评估一方面可以优化提升谈判地位,另一方面便于在并购中随时维护自身的应得利益。目前有许多方法被应用于并购中企业价值评估,比较常用的现金流量折现法、经济利润法、相对价值法等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所以应用较广。相对价值法通常用来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评估企业价值会用多种方法,然后对这些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或者加权评估。企业评估价值与实际交易价值往往有一定的差距,同一个目标公司对不同的收购方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所以评估价值往往是参考价值。
  准确、详尽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并购律师所做尽职调查的侧重点在于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可能涉及的债权债务与法律责任,实务中最易忽视或有责任如担保责任,企业并购完成后很长的时间里才发现自己身处担保陷阱,其他还有诸如注册资本出资不足、债务黑洞、工资福利负担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税务陷阱、环保陷阱等等。避免不了这些陷阱,并购就变成巨大的泥潭,让并购企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所以对各种义务和法律责任必须明察秋毫并将它们定性、定量。
  并购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应审慎。尽职调查需要根据目标企业所在行业和企业类型的不同设计出不同的调查文件,并经过分析研究得出结论。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供调查的文件材料都是由目标公司提供的,所以,在操作中应主动去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核实,排除虚假文件的可能性。例如,其主体适格性应到工商局核实,其房产权属应到房管局核实。此外还有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包括有效期限,有无许可,有无侵权等);目标公司有无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交易合同等等。
  并购谈判以尽职调查为基础。并购中的谈判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价格、并购后的管理权、员工安排。成交价格决定占有最大限度的应有份额或价值。目标公司的价值和成交价格往往是不一致的,这取决于谈判过程和谈判能力。有时候一项并购经过多次交锋都没有结果,但也有可能在公司高层短短的几分钟会晤中就能确定下来,这依赖于事先准备是否充分。如果一项并购有机会与跨国“巨人”同行,则在谈判中应争取尽可能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例如并购条件包括转移R&D(即转移研发组织与活动的聚集区域,这一观点是由北京市科委立项的软科学课题《全球IT研发产业转移对北京的影响》提出的)生产下一代新产品等;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成果,例如税收、就业以及管理人员安排,乃至进入总部领导层。当然,一切都不应盲目,应该在理性的基础上进行。
  设计并签订并购协议需合法。并购协议必须具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强行性规定的主要内容,否则有可能不被批准。并购协议经批准方能生效。
  其他需要注意的三方面内容。
  一是沟通谈判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以IT业为例,软件产品并非大众消费品,软件企业之间的竞争核心就是产品的竞争,所以产品机密是企业的根基。想要让并购企业和目标公司了解彼此的价值进行有效评估、谈判,又不能让他人掌握太多机密信息,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侧面来展现,比如产品的受欢迎程度、产品获得过的奖项、肯定以及企业的资质证明信息等。
  二是员工的培养和准备。这是十分耗时的环节。并购以后马上面临的是运营,所以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员工网罗培养和准备最好早安排、早着手,并购企业和目标公司之间的适应性也会更高。不同行业的企业并购对员工的需求差别很大。资源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员工方面的要求相对低一些,知识密集型企业则要求相对高一些。以IT行业为例,行业变化太快,几乎没有什么时间来整合,如果等到并购完成之后才开始全球招聘,有可能为并购后的整合埋下失败的伏笔,如TCL并购阿尔卡特案。在员工准备环节中文化沟通是必不可少的。管理团队的可融性可以为整合奠定基础,否则民族主义情绪,迥异的跨国社会文化、企业文化因素,甚至家族企业背景都会给企业管理不断带来麻烦,如上汽并购双龙案。
  三是适当利用新政策。并购贷款是不应忽略的利好新政。银监会在08年12月通过《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正式放行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新政刚推出一个多月,多家内资银行就已发放了并购贷款或者与各地产权交易机构联合推出并购贷款服务多达几百亿的贷款额度。
 报批与审查救济
  企业并购的文件准备及报批也是耗费精力的工作。尽管我国政府一直在精简办事程序,但目前需要准备的文件还是高达十几项,好在需要准备的文件一般办事部门会有提示。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环节可能需要一些前置程序,比如经营范围调整、企业名称变更等。没有捷径可走,只能按部就班进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
  反垄断审查是最近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最具争议的环节。
  从申报机制上来说,我国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标准的并购,需要事先进行申报。(《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中的标准是: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以上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应事先申报)。该规定是以营业额作为是否申报的标准,比较模糊,易引发争议,因此商务部公布了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在内的五项规章草案。对以往引起巨大争议的诸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营业额的具体计算细则;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定义。一旦这五项规章正式出台,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框架就此奠定。但会延续以往的惯例,出台一些关于企业并购方面的指南,虽然这些指南名义上不具有对外的约束力,但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标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商务部对企业并购案件实行申报前磋商制度。在正式申报前,申报人对是否需要申报,界定相关市场等重要事项存有疑问时,可以向反垄断局提出商谈或磋商申请,将所要讨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给反垄断局。反垄断局收到申请后,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将答复意见当面告知申报人。这种非正式沟通将有效提高审查效率。所以,加强沟通也是非常关键的。
  从审查机制上来说,并购律师研究反垄断审查机制的意义在于有针对性地进行申报准备工作,大大提高通过审查的可能性。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需要精确的测算和专业的分析。商务部反垄断局中专设了一个经济分析处,大多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并购案件中的客观事实、数据及相关问题。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例,商务部在否决时使用了三个理由:一是集中可能排除或限制了竞争;二是品牌在相关市场的传导效应;三是对产业竞争格局产生不良影响。尽管商务部解释得比较仔细,但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界定,配套细则尚未出台,所以在缺乏具体的指标和量化标准的前提下商务部作出的裁决给人感觉自由裁量权过大。虽然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规定》中对审查标准的规定比较原则,但在实践中,商务部比较关注申报人在市场竞争中的份额、竞争对手等市场竞争状况。并购律师应该在申报报告中着重从市场进入成本、市场规模、竞争者数量和市场竞争充分程度,申报人与竞争者市场份额的对比等方面分析市场竞争状况,说明并购不会妨碍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更具体来说,比如相关市场,简单地讲,就是在计算市场份额的时候以哪个市场作为“分母”。比如,是以软饮料作为“分母”,还是果蔬汁市场作为“分母”,通常要经过专业的计算后才能得出结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地域范围,即争议产品在多大范围内影响市场;二是产品范围,即哪些产品会加入,可替代性有多大;三是时间范围,即在相应的一段时间内是不是构成垄断。对相关市场的确定直接决定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大小,是反垄断审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并购律师在申报材料中通常想方设法扩大相关市场的范围;作为审查机关则倾向于缩小相关市场的范围。如法国SEB集团收购浙江苏泊尔案,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苏泊尔在国内压力锅市场的份额占41%,而苏泊尔根据国家五金工业行业协会的数据,其在国内炊具市场的份额还不到10%。相关市场界定为压力锅市场还是炊具市场成了争议的焦点。再如市场集中度,企业自身或许无能力进行数据收集,这往往需要并购律师取得行业协会和统计局的协助。除此之外,第三方机构的市场调查数据也能起一定的证明作用。
  利用豁免制度,为通过审查创造必要条件。《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规定了四种可以豁免的条件:一是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二是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三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四是可以改善环境的。《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虽然我国外资并购的豁免制度存在诸多不足,焏待完善,但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对某些积极效果远远大于消极效果的外资并购个案而言,不失为当前最明智的做法。
  与反垄断审查并行不悖的是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这也是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最敏感的问题。有人认为商务部此次否决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并引用此前获得商务部批准的全球最大的啤酒商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AB公司)并购我国最大的啤酒生产商青岛啤酒案作为例证,声称没有理由认为汇源的果汁比青岛的啤酒在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并由此推导出本次否决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无论是否言之成理,个案永远是个案。只有透过逐渐累积的个案或许才能看出些许端倪,2004年我国中海油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遭拒,即便通过了反垄断审查,美国国会仍没有批准。目前中国铝业并购力拓矿业的审核在澳大利亚遭遇尴尬,迟迟未获准通行。近年来的凯雷徐工案和SEB苏泊尔案,审批的过程相当漫长,不能否认的是受阻于产业安全等方面的审查。不过,我国针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的制度还很不完善。《反垄断法》中笼统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参与立法的专家也表示,国家安全审查原本与反垄断法没关系,只是我国其他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安全审查,所以才不得不在《反垄断法》中作出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有外资并购“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要求终止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也提出要“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的边界,审查的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程序、期限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利用民意营销,为通过审查造势。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欠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并购企业只能“无所作为”。积极采取民意营销措施是很有必要的。民意营销的重要性在中海油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案中就已显现。面对并购失败后中国高官表示的“震惊”,当时的美国财政部副部长金米特则建议,中国企业在并购美国企业之前要充分做好与美国驻华使馆经济官员、美国国会议员以及州政府和其他地方政府的交流和接触,为并购打下坚实基础。尽管美国与我国的审查决策过程有很大不同,但在沟通创造价值这一点上,却值得一切后来者深思、借鉴。民意营销,简言之就是站在如何与网民良好沟通的立场上,以充分倾听网民意见的姿态,去化解网民不信任的态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不断膨胀的敌对民族情绪。其目的在于通过积极的民意营销去影响政府对事件的决策结果。网民的另一重身份是消费者。对消费者长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并购的重大问题上,政府当然不会忽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让很多人记忆犹新的是可口可乐宣布收购汇源时曾在国内引来一片反对之声。据去年9月4日,一次四万余人参与的在线调查显示,对这项收购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更有中国本土果汁企业准备上书商务部表示反对,并要求公开竞买汇源。遗憾的是可口可乐对民意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沟通措施,而是“过分将期望放置在法律框架的裁决之上,而忽略了对网络民意的重视及牵引”。从市场最终影响力上,“民意是企业或品牌生或死的有力裁决者——微弱但又庞大无比的民意汇聚,或许就成为影响商务部作出决策判断的最后一根稻草。”此前的外资并购案中不乏通过民意营销成功地影响政府决策的例子,如娃哈哈与三一重工。
  针对审批结果的救济措施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方面。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例,针对商务部的否决,并购企业和目标公司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对部委的行政裁决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机构仍是该部委,本案中仍是商务部。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不服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愿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还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申诉。
 并购后的管理与整合
  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并购后的管理与整合比并购行为本身更为重要。整合包括组织系统、财务、市场、品牌及资本,精简机构,设立投资公司对地方分公司进行管理,减少信息流通环节,提高市场反应速度。著名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曾对近10年来美国企业的兼并过程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近四分之一的公司在兼并后收回了兼并成本。在分析其失败原因时,发现整合问题是主要原因。在我国企业并购历史中也大多存在这一问题,如青岛啤酒。为避免“大企业病”,改变“有规模、无效益”、“整”而不“合”的局面,使并购的效应得以真正发挥,应该从企业管理理念、销售渠道、企业文化和品牌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整合。其中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环节在于资产整合。资产整合包括剥离不良资产和整合优质资产两种途径,涉及千头万绪的实务工作。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被商务部否决后,目前未进入审查救济程序,若并购企业和目标公司均放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方面救济手段(我们注意到, 可口可乐随后发布了“不会继续收购汇源果汁集团”的声明。“我们很遗憾该项交易未能如计划进行,但我们尊重商务部的决定。”),则很可能就此了结无“并购后的管理与整合”阶段,加之篇幅所限,故“并购后的管理与整合”法律实务待另文具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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