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何怡涛 朱寿全
〖案件回放〗
奔驰轿车在生活中早已成为街头大众熟悉的一抹风景,其中很多车的尾部都标有“北京奔驰”,而这些车均产自北京的一家合资企业。现在这四个字成为德方争夺的对象。因为申请注册“北京奔驰”商标遭驳回,戴姆勒股份公司把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告上了法院。3月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8月8日,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戴姆勒股份公司、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组建的合资企业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简称BBDC)正式成立。但是,早在合资公司成立8个月前,戴姆勒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北京奔驰”商标,申请类别是第12类汽车、汽车底盘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7年5月22日发文驳回“北京奔驰”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戴姆勒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8年9月19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驳回了戴姆勒公司的复审请求。戴姆勒股份公司想在中国地区注册“北京奔驰”商标,两次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驳回。为此,戴姆勒股份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商评委的代理人表示,“北京奔驰”之所以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是因为该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戴姆勒公司和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合资企业名称为“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即使“北京奔驰”是合资企业名称的简称,也应属于合资公司所有,戴姆勒公司无权把合资公司的简称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由于戴姆勒公司注册地并非在北京,如果注册“北京奔驰”商标,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此外,北京是我们首都,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戴姆勒公司坚持认为,“奔驰”商标早已经在中国注册了,这两个字才是“北京奔驰”中最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该商标应该被批准注册。根据汽车生产的相关规定,汽车上应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因此,戴姆勒公司和中方的合资公司所生产的奔驰轿车上,都标注着“北京奔驰”的字样。正因为这个原因,戴姆勒公司才申请注册“北京奔驰”商标。戴姆勒公司认为,“北京”只是用来表示真实的产品的产地,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导。
然而,随着庭审中双方对争议焦点的辩论,注册此商标的利益之争渐渐显露出来。商评委代理人在法庭上承认,如果是由合资公司申请注册“北京奔驰”商标,就有可能批准注册。所以,申请权应该属于合资公司所有,戴姆勒公司无权对该商标申请注册。商评委请求法院维持原裁定。而在法官询问戴姆勒公司代理人,合资公司对戴姆勒公司注册此商标有何意见时,该代理人表示不清楚。戴姆勒公司代理人在庭后回答记者问题时承认,“北京奔驰”商标如果注册成功,将由戴姆勒公司授权许可合资公司使用,而按照惯例,应该收取许可费用。
该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视点〗
为了争夺“北京奔驰”商标,汽车巨头和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对簿公堂吸引了众人的目光,反映出商标对于企业市场利益争夺的重要战略意义。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潜能,吸引了大批跨国企业抓紧时机,在我国大举实施商标策略。在关系到民族经济振兴的商标大战中,外国企业咄咄逼人的攻势促使我们强化商标意识,采取包括整合商标资源,增加企业的商标资产储备,协作保护民族品牌在内的正确的商标策略。保护中国人自己的品牌利益的行动已迫在眉睫。
市场竞争,商标先行
企业的商标策略贯穿企业品牌的开创、推广与保护等诸多环节,主要集中在商标资产研发培育、商标风险投资、商标储备等领域。商标策略日益成为市场资源开发与争夺,扩大企业竞争力的有力工具。有些跨国公司采取收购中国比较强势的商标,并将这些商标搁置、封冻起来的办法以求稳操商业竞争的胜券。商标策略是企业抢占商机,拓展市场的制胜法宝。在目前的中国,企业实施商标策略具有诸多有利条件。
首先,天时。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强势商标的崛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一国经济快速成行时期,往往也是该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迅速发展的时期。如美国、日本,再如上个世纪七十、八十年代的韩国均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成长起一批批区域性甚至国际性名牌产品和商标。
其次,地利。我国很多行业市场竞争激烈,要么尚未形成具有主导地位的强势品牌,要么群雄争霸,变局纷呈。以汽车市场为例,受全球经济衰退的影响,美德日,英法韩,汽车行业各系巨头风起云涌,“草根车企”纷纷奋起。在行业竞争中提升商标价值,扩大影响力是制胜的必要条件。此外,剧烈的竞争催生企业多元化和产品多元化浪潮,而企业和产品多元化又迫切需求商标策略多元化,比如多品牌策略、副品牌策略、OEM(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模式等。如雀巢的“咖啡伴侣”,中国移动的“动感地带”等,正是商标在对企业和产品多元化实施有力保护的同时大大强化了主品牌的成功范例。再如大家熟悉的遍布全球的美式快餐麦当劳和肯德基,究竟终端产品什么利润最高?有人说是薯条,也有人说是汉堡包,更有说是鸡腿和鸡翅。其实不然,有人专门做过调查,结果显示薯条、鸡翅、鸡腿、汉堡包的真正利润只有15%。然而,惊人的是麦当劳和肯德基出售的饮料利润高得叫人咋舌。他们的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饮料加纸杯、吸管,成本只有0.45元,而售价确是5元。事实上他们自己并不生产饮料。高额利润来自于OEM!不胜枚举的成功范例背后不难悟出“市场竞争,商标先行”的金科玉律。
再次,人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群体正形成追崇名牌的消费风气,尤其是中高端市场。中国奢侈品消费人群高达总人口的13.5%,消费了全球奢侈品市场份额的18%,并且还在迅速增长。2008年商务部预计,到2014年,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奢侈品市场,占全球总量的23%左右。勿庸质疑,中国已成为世界著名品牌全球新增市场份额的主力,这为企业扩大商标影响力,提升商标价值提供了动力和机遇。此外,目前我国商标开创费用较国外相对低廉,消费者对广告宣传等传媒信息的依赖性较强。加之相关法律政策的鼓励和支持,比如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订后,注册商标门槛低,保护周期长,可跨行业注册,可转让以及自然人通过合法注册拥有商标所有权的特点催生了商标战略的迅猛发展。2002年至2008年,每年注册商标以20万件的速度递增。
抢占先机,法律护航
企业实施商标策略不能盲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
在时间上,根据目前的注册审查周期,一件商标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历审查到初步审定公告,排除各种不确定因素,大约需要30个月。一般情况下,获得商标权可能需要经历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核准、注册公告,但每一个阶段的时间都不是固定的。对于商标局而言,是按照同一商标先申请优先的原则办理。此外,在涉及国外申请的情况下,还会依据《巴黎公约》存在”优先权”的认定。所以,应该抓紧时间尽早提出申请。
在实务上关于审查标准,一直以来备受企业的关注。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查标准为例,如何应对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为商标被驳回的案件?首先,要针对驳回的理由,寻求抗辩的理由。比如,可以从文字的第二含义上进行抗辩。查询权威史料、书籍、专著等,得到权威的含义解释。其次,可进一步查询某行政区划命名的缘由,以此为突破,强调显著的含义区别,得到第二含义强于地名的有力证据。除此,还可以从商标注册系统中寻求类似的成功案例,如“红河”等。另外,还可从商标实际使用中并没有造成混淆误认以及商标使用并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以及商誉的角度出发,寻求更多的证据予以支持,以获得审查员的支持。
另辟蹊径 多重保护
近几年来,国际汽车企业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已经进入到全新的阶段,奔驰、宝马和通用多家厂商申请整车外观作为商标(但均被驳回),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在2008年11月曾表示,“包括欧盟、美国在内,把车辆外形作为商标来保护的审批相对很严格。考虑到技术进步的需要,不能让一个汽车企业把一种外形垄断,所以到目前为止,汽车行业还没有一个汽车的外形能够作为商标在中国进行注册。”之所以出现这种申请整车外观作为商标的新情况,原因在于近年国内汽车企业由于产品外观设计相似等问题,经常与跨国汽车企业对簿公堂,并且这种争端从2003年起愈演愈烈。比较出名的有奇瑞QQ与通用SPARK相似案,长城精灵与菲亚特PANDA的官司以及双环小贵族与奔驰SMART的外观争端。其中都灵当地法院最后判决禁止长城精灵进入欧洲销售;双环小贵族与奔驰SMART的外观争端也一度惊动了德国政界。
现有的《商标法》无法支持这种外观相似的诉讼,于是《专利法》就成为汽车外观侵权的判断依据。但很多国外的企业告国内企业抄袭、侵权时常常面临侵权认定的困难,产生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整车风格被抄袭,但众多的细节部位均存在较大差异,因而整体难以认定为相同或相近似。二是整车外观设计中的关键元素被抄袭,但其他局部均存在较大差异,因而整车外形难以认定为相同或相近似。三是由于汽车产品的特殊性,即便整车外形相近似,也几乎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四是很多国外企业告国内企业抄袭、侵权,其实他们并没有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上述困难,可以采取相应的策略:
针对创新型外观设计,借鉴防御性商标注册申请的做法,采取防御性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策略,即针对核心设计申请专利的同时,针对核心设计易于进行的变化设计申请防御性专利,建立专利网,以避免汽车外观设计中经常出现的稍作修改的抄袭。这种旨在防御的外观设计专利还可以简化保护汽车外观设计的相关取证手续。
针对整体外观设计申请,对有特色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中国目前尚不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但汽车零部件可以单独销售,因此在符合中国专利法的授权条件下,可以对零部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比如保险杠、车灯、车门、发动机盖等,以便在当整车比对难以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利用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实现对整车外观设计的局部保护。利用部件对汽车外观的局部进行保护,已经得到了多个法院的支持。例如2007年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诉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针对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的特点,诸如缺乏实质审查程序、授权的质量并不理想,授权后权利状态不稳定,容易引发纠纷的不足,还可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针对外观设计被侵权的情况,尽快向有经验的专利律师通报详细情况,咨询起诉时机的选择、诉前禁令、证据或财产保全等具体方案。决定采取司法诉讼途径之前,对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行重新评估也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尤其在司法诉讼途径之前,有必要请专业的代理人对自身权利的稳定性进行重新评估,以避免提起诉讼之后对方反诉该专利权无效,导致诉讼中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