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融合,重在融合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寿全
《大企业内参》第8期文章
“中国大律师”网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法商融合,大企业、大律师合作论坛》,推出了“法商融合”的理念。
一般理解法商融合,就是指一切商事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下运行,而法律以确保商事活动的正常运行为目的,两者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协调发展。
一、“法”无“商”不兴,“商”无“法”不稳
“诚如智者所言,‘法’无‘商’则不兴,‘商’无‘法’则不稳。”论坛主持人、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代总编辑刘桂明先生在其2009年7月21日的博文中写道,“因为在今天这个时代,企业家们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商业活动必须依靠法律的规范和应用,法律将决定着运行的规律,而企业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市场的高利润和法律的高风险则相伴相生。不关注风险的利益,必然是短命或短期的利益,只有对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企业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才是长久的、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
对刘桂明先生这段文字的进一步解释就是:商事活动规范化要求一切商事主体,其商事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范内进行,都应当于法有据。在商事活动中,每一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都不再是简单的个体活动,而是相互间通过大量的商事关系进行的社会活动。而法律规范是商事活动中交易关系的调整器,是对商事活动规律的一种有效确认。作为商事活动的主体,只有通过法律,使自己的商事活动规范化,才能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才能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否则,不但不能实现预期的经济目的,反而会招致法律的禁止或制裁。
二、法商融合,重在融合
法商融合意味着法律准则和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律的相互渗透,它要求商事活动要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而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又必须适应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律。法商融合不是简单的“法”与“商”的叠加,法商融合揭示了“法”与“商”两者的统一性,有助于促使商事主体树立依法从商的观念。中国有很多优秀的企业家在商事活动中很有胆略,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欠缺,致使商事活动出现一些失误甚至失败。国内外很多案例表明,商事主体缺失了这种能力,后果非常致命,轻则声誉财产受损,重则企业面临倒闭。
三、法商融合要求复合型人才
在商事活动中,仅有法律思维或者仅有商事思维都是不够的,法商融合要求复合型人才。这种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注重融合“法”和“商”两种思维,不但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商事活动,同时还能从商人、消费者、市场等角度去妥善处理商事活动中的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同时具备扎实的“法”和“商”知识结构。不仅要具备与商事活动紧密相关的民商法律知识,还要具备同时兼顾成本和效益等因素的商事知识。当然,法商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在思维、观念层面上,决不能局限于“法”、“商”两种知识的简单相加。纵观当今国内外的诸多知名企业,其代表人本身既是出色的商事活动专家,又是知名的法律专家,把商事活动中出现的商事关系纳入法律调整之下,使其上升为商事法律关系,获得法律的保护,因而其商事活动往往立于不败之地。
四、“法商融合”要求企业家与大律师携手合作
张生贵大律师在《律师眼中的“法商融合”》一文中有一段精彩论述:“商业构架中的法律元素,既有直接参与谈判、商业策划、代理诉讼,又有合同审查、风险控制,律师以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练达的处世态度,配合企业家完成取得商业先机的使命,法律的作用不是因存在法律纠纷是才有律师的身影,也并不是唯要解决法律纷争才想到律师,更主要的是激活静止的法律,编制法律的安全网,以求在商业交往中占据上风占领商业优势。商业精英一直是伫立于风险当中,踌躇满志的双眼中顾不上一丝对法律的敬畏,只有律师可以在企业商业考虑中提供有效的法律模块支撑,参与到企业的商业运作模式构架。看昨日许多商业运作痛心疾首的失败,差之毫厘的惋惜都是在最初的商业构架中没有加入必要的法律元素,没有法律精心策划,隐含着致命的隐患,一旦引爆不仅商业之事不成,甚至会伤其元气,不少企业家铁窗后的凝眸,不知是否会让我们悟出法商融合其中的道理。”
对张生贵大律师的上文的理解,无疑是:作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进程中的律师,真正的作用和价值是帮助企业在商事活动中进行全面法律风险管理,让企业的商业利益得到永恒。而我们解释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现实,对律师人才结构需求发生了转变。为企业商事活动控制法律风险提供服务的律师,越来越受到企业家的欢迎。而这种律师人才的角色定位,要求为金融、信托、投资、公司重组、上市等专业领域的法律风险判断等提供服务。类似这些复杂商事活动,一方面要确保合法化前提下控制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更需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滞后于商事实践活动的情况下,运用律师的智慧,创造设计出合法的方案。这就要求律师不仅仅具备法学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商事领域的相关知识。只有这种法商融合的律师,才能满足社会对新形势下法律人才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