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首页>>聚焦社会百态

聚焦社会百态

就“网瘾少年被殴打致死案”谈青少年教育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曹星 朱寿全

〖社会百态〗

   2009年8月2日,刚刚初中毕业、尚未满16周岁的中学生邓某某因遭遇殴打在南宁市吴圩镇卫生院宣告不治身亡,打死他的是广州番禺励志体育活动策划服务部的几名所谓的辅导教师。经查,邓某某于2009年8月1日加入位于南宁市吴圩镇的广州励志青少年成长辅导中心,当晚被关禁闭并遭几位辅导老师殴打,次日凌晨死亡。据悉,邓某某父母与该中心举办单位签署了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辅导中心收费7000元人民币。协议内容是为了帮助孩子树立自信、自立的人生观,矫正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习惯。辅导、训练方式为24小时全天候封闭式管理,全天有教员24小时监视孩子一举一动,协议实施手段不排除对孩子进行适度的苦难教育、惩戒教育,但以不虐待孩子或不损害孩子的身体健康为限。据了解,目前尚有100多名孩子在这个中心接受同样的“辅导和训练”。据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第2刑侦大队负责人介绍,施暴数人已被警方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侦查中。邓某某在桂林资源县的父母及亲友已于事发当日傍晚赶到南宁。

〖聚焦〗

  从山东临沂杨永信用电击疗法治疗网瘾,到宁波强制灌服中药戒除网瘾,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的冒出了各种戒除网瘾机构。如果说之前的各种机构还披着科学的幌子,那么现在这些机构已经赤裸裸地露出了违规、粗暴、敛财的丑恶嘴脸。如果说8月5日报道的南宁市网瘾少年被殴打致死的案件还是个个例的话,那么紧跟其后的广东东莞训练营将孩子殴打致肾衰竭的案件已经告诉我们,借治疗网瘾来敛财的违规机构已经成愈演愈烈之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数百家以挽救网瘾和问题少年而存在的训练营。这些训练营大多数是商业机构,且收费都比较昂贵。每月需学费9800元,另行计算的伙食费则是每天15元,每月包吃包住加上学费也要5000元。据了解,目前全国各个训练营及医疗机构拯救“问题少年”、“网瘾少年”的方法可谓五花八门。华中师范大学素质教育研究中心的陶宏开教授提供的资料显示,早在2004年,强制灌服中药戒网瘾便在宁波出现,而后还有以暴力为主轴的魔鬼训练营,以催眠为主要手段的网瘾治疗等等。笔者将在本文中对这些所谓的戒除网瘾机构的性质以及引发的种种问题做个详细的剖析和说明。
一、对各种戒除结构的性质分析
  自网瘾戒除机构设立之初到至今为止,机构性质问题就一直难以定位,因为其涉及到教育、心理治疗及商业的问题,从其宣传的内容上看,它既有军事训练,又有心理辅导。其涉及领域之广更像是一个综合性的机构。但无论怎样,有一个事实是无法避免的,那就是它首先是一个盈利机构,追求商业利润是其根本的目的,在这样的商业背景下,其能否履行承诺的种种义务,笔者对此持有怀疑态度。随着不断曝光的暴力戒除网瘾事件,这些所谓的网瘾戒除机构的社会公信度又大打折扣。据笔者了解,戒除训练营帮助孩子戒掉网瘾,很多都是采取简单粗暴的军训、体罚等强制手段,有的甚至是不让吃饭、喝水、正常休息来虐待受训孩子。如:深圳宝安的杨先生报料,称自己的孩子曾在广州励志青少年成长辅导中心开办的“起航拯救训练营”中训练,并遭到虐待。杨先生说,去年8月12日,由于孩子总是彻夜不归,他经弟弟介绍把孩子送到“起航拯救训练营”,训练为期3个月,共计17000元。但是8月15日,孩子便受不了教官的体罚,撕开4楼的铁丝网准备逃走。此时,孩子的举动被教官发现,教官非但不救孩子,反倒对其进行恐吓,孩子在慌乱中从4楼坠下,造成脚部严重骨折;与杨先生同病相怜的还有广东东莞的刘先生,他的孩子在去年5月26日送进一个训练营,训练期也是3个月,缴费13100元,而30日孩子便被送进医院,经医生诊断为殴打、缺乏饮用水造成的肾衰竭。刘先生说,训练营的训练内容基本上没有心理辅导,只有少得可怜的法制教育,其余的全部都是生理辅导和军事训练;曾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的某拯救训练营参加训练的小伍这样说,自己于今年5月29日来到这个拯救训练营,7月12日离开。“和我一起训练的既有犯过罪的,还有已经27岁的大龄青年。说是24小时管理,实际上就是把你往操场上一扔,让你静站一天,不许吃饭,也不许喝水。吃饭也根本没有肉,全部都是大白菜”。小伍没有被毒打,但她称亲眼见到同学被打。教官曾对他们言道:“我们不会把你们打出外伤,要打也是打内伤,不会有人看出来。如果校方问起来,你们就说不知道怎么回事”。
  不难看出,以种种所谓的训练营、戒除机构等挂牌的商家基本都是采用非法的方式来完成自己的承诺业务,必要时暴力摧残也不在话下,而受训的孩子无疑成为商家可以肆意摧残的牺牲品,对于商家这样的所作所为,笔者深感痛心,同时也为那些期盼商家可以改变自己孩子未来的父母感到可悲。可以说,这些商家从设立到经营都是非法的,但就是这样的非法商家居然一直没有被限制、被取缔,反而如雨后春笋般的茁壮成长,这不得不让笔者感到疑惑。到底应该由那些机关对这样的商家进行监管呢?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是这样答复的:“对于这种训练营,教育局没有集中审批的计划。”而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则称,“如果涉及心理辅导,你要先去卫生部门申请心理辅导资质的许可证,然后再回到我们这里,接下来还有哪些部门会去监管,要视你的经营范围而定,但只管经营资质的问题。”至此,对于对该商家的日常监督,教育局和工商局均没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而商家也正是利用了这样的一种微妙身份从而堂而皇之地实施恶意侵权行为,对此,有关部门难逃其咎。对于这些所谓的戒除机构的监管,除了孩子父母应该看清楚以外,各级政府部门更应该介入管理,而不应该做甩手掌柜放任不理,任由各种各样的戒除机构自由发展。而戒除机构本身的出现就是政府部门工作的疏忽。不要等到孩子被打死了、被打残了,各级部门才重视起来,我们要做到防患于未然,更何况如今火已成燎原之势。
二、对涉案人员行为的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受害少年小邓因遭遇教官恶意殴打而撒手人寰。笔者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可以负责任的说,教官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且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应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据笔者了解,参与殴打行为的教官曾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公安机关说,我们对小邓采取管束、殴打行为是得到其父母同意的,我们最终目的是要帮助他戒除网瘾,小邓的死亡也不是我们所希望的,纯属是意外事件。笔者认为,教官这样的说法纯粹是无稽之谈,甚至是荒唐之至,姑且不论小邓父母的委托授权行为是否有效,也不论小邓父母是否和戒除训练机构有委托协议,戒除结构本身都无权对小邓本人做出任何强制性行为,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至高无上的,除非有法定事由,法律禁止任何机关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健康。发生了如此严重的恶性事件,加害人竟然发表如此荒诞的言论来为自己洗脱罪责,实在是让人感到悲凉。
三、对青少年教育方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青少年教育方法的话题长期以来就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但有一个结论是全社会都达成共识的,那就是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担负着国家的期望,民族的兴亡。随着互联网走进千家万户,随之引发的种种问题也接踵而至,对一个身体、精神、心智还未发育成熟的孩子来说,互联网的魅力无疑是无法抵御的,即使是对一个成年人来说,网络的魅力也是客观存在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民数量达3.38亿之多,平均每6人中有1人存在网瘾倾向,其中的最大群体仍然是学生。80%的学生基本上是从小学3年级便开始接触到网络,最初的项目无非是聊天,听音乐,简单的网络游戏等,随着年龄的增长,简单的项目已远远无法满足孩子的好奇心,越来越多的青少年随之便陷入到深深得网络世界中而无法自拔,作为家长,此时应该如何面对呢?
  首先要搞清楚孩子迷恋网络的原因,对症下药。一般来说,孩子迷恋网络有几个原因,比如,有些孩子是因为游戏的吸引而痴迷网络,不愿意离开虚拟的网络世界;有的孩子是因为家长或老师对他们太严厉,从而使孩子对上学产生一种恐惧感等等。其次,要培养孩子独立的精神,鼓励孩子与同学积极相处,融入到学校的大环境中。要从小培养孩子的独立性,让其多与同年龄的伙伴接触,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交能力。鼓励孩子走出家门与小伙伴一起玩耍,对到自己家里来玩的小伙伴也应表示欢迎。再次,对待孩子的网瘾现象要切忌情绪冲动,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就对孩子进行教训。这很有可能将孩子原本不多的求学热情扫荡得一无所存,也易使孩子因怕被打骂而撒谎。如果家长教训得太重了,会容易激发孩子的逆反心理,也会给那些不良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孩子更快地向那些人靠扰,这样做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来个冷处理,先平息自己心中的怒气,然后再积极地去了解孩子迷恋网络的原因,弄清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教育好孩子。最后,要为孩子创造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这一点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完整或者家庭气氛不和谐的家庭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从而使孩子滋生孤僻、反叛的心理。而把精神寄托于网络的虚拟世界中来寻找自己的归属。父母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尽量避免发生争吵及离异,以免给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
  每个人都有过童年,小时候我们或多或少都会贪玩,沉迷于一些游戏当中,这些游戏或者是拍烟牌、或者是丢沙包、或者是滚铁圈,随着时代的变换,如今的孩子们已经很少能够接触到类似的游戏,而取而代之的就是互联网,那些痴迷互联网游戏的孩子们有很多其实只是源于他们爱玩的天性。而那些已经网络成瘾的孩子,跟他们的性格缺失、应试教育的教育体制、独生子女的孤独和现实中的挫败感都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在现实中得不到,所以才转而到虚拟的世界中追寻,对于这样的孩子,我们需要的是引导和控制,而不是粗暴的制止。
  网络成瘾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某些父母对待子女网络成瘾的态度。对待已经染上网瘾的孩子,父母所要做的应是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引导,让他们学会在现实中与人沟通的本领,规范他们的生活习惯和作息,从而使孩子自己具备抵御任何不良习惯的能力。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