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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真假华南虎”引发的思考

〖社会百态〗

  据报道,陕西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村民周正龙,今年在文彩村神洲湾拍摄到野生华南虎的珍贵照片。周正龙的“拍虎记”一开始就充满传奇色彩。

  2007年10月3日,陕西省镇坪县文彩村村民周正龙,背着相机在深山里转了近40天后,终于在一片叫神州湾的深山里,拍到了一只老虎的照片。更幸运的是,“那只老虎刚吃饱”,得以让他趴在二三十米开外,足足拍了25分钟,其间还不小心打了两次闪光灯。

  7天后,71张照片与底片被送往陕西省林业厅。专家鉴定两天后称:那正是在人类视线中消失了30年的野生华南虎。

  10月12日上午,陕西省林业厅对外公布了这一重大喜讯及照片。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陕西省林业厅当场奖励周正龙两万元现金。

  正当人们为周正龙的发现兴奋不已时,一名网友发现照片上的华南虎与家中挂历上的一张华南虎极其相似,由此引发了一场以陕西省林业厅的关克为代表的“挺虎派”和以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傅德志为代表的“打虎派”的激辩。关克认为照片上的华南虎是真实的,而傅德志则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照片上的华南虎是“纸老虎”。面对大家的质疑,有关部门的表态是,省厅不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二次鉴定,“我们的专家不是吃白饭的”,因而此事一直没有得到政府权威部门的进一步证实。就在人们的种种猜疑声中,北京一名律师郝劲松,把周正龙告上了法庭,认为周正龙做假照片,欺骗了自己,造成了其精神上的损失,故提出一元钱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聚焦】

一、保护濒危动物是人类共同的责任
  华南虎也称“中国虎”,是中国特有的虎种,体型大,体长1.6~2.9米,体重180~200公斤,头圆,耳短,四肢粗大有力,尾较长,全身橙黄色并布满黑色横纹。1996年华南虎被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列为世界最为濒危物种,中国存活的圈养华南虎仅有70只。我国已经近30年没有野生华南虎生存的报告了,其珍贵程度甚至超过了大熊猫、朱鹮、羚牛、金丝猴等。

  地球上的每种物种,都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成员。通过食物链的关系,物种之间互相依存、牵制,一旦食物链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但是,伴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负面现象也随之而来,不法分子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乱捕滥猎、乱砍乱伐、围湖围海造田、过度放牧等,使动物栖息地遭到破坏,动物数量不断减少,导致野生动物的濒危。这不仅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同时也破坏了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为了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濒危动物是人类共同的责任。

二、"真假华南虎"事件引发法律上的思考
1、周正龙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
  我们不得不注意到本事件的主角—陕西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村民周正龙,正是他的几张华南虎照片引发了关于真假华南虎的争辩。那么他到底在此事件中应该处于怎么样一个位置呢?

  如果照片中的华南虎确实是活生生的真实写照的话,那么这便意味着宣告失踪了30多年的野生华南虎将重现“江湖”。在人们认为野生华南虎灭绝几乎绝望时,是周正龙创造了奇迹!那么他的行为无可厚非,是属于公益行为,国家应当给与鼓励以及表彰,因此,他拿到政府奖励的两万元现金就是理所当然的,也肯定是合法的,起诉他便无从谈起。

  反之,如果是周正龙以伪造“野生华南虎照”的方式骗取国家有关部门的两万元奖金,则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认定周正龙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 (这里所指的数额较大是指2000元以上为标准)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而定他为诈骗罪,他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国家应当保护公众知情权
  周正龙所拍虎照的真假性,关系到我国保护动物野生华南虎如今是否还存在,这样的公众事件是政府和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但是法院很可能不受理郝劲松律师的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相片的真实性由谁来重新确认?目前几家行政部门似乎都在回避,虎照真假性问题陷入了僵局。

  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将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了公民有权利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 对于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件,公民都有权要求政府主动公开,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有公众知情权真正得以实现了,才能有效地让群众参与到政府的社会事务管理当中来,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同时最大限度的强化群众对政府的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3、呼吁法律赋于公众公益诉讼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中被告周正龙没有直接提供华南虎相关照片给原告郝劲松,双方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原告不具备起诉的资格与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可能性大。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公民只能望之兴叹,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公益诉讼权呢?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并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甚至原告与被告没有必然的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只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国家机关、公民和相关的组织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便通过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我们呼吁法律赋于公众公益诉讼权,从而推动政府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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