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百态〗
据《浙江日报》报道,2007年5月25日午,浙江湖州南浔的安达码头附近,年仅17岁的周某在偷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人发现抓获。抓住后,颜某、韩某等人觉得不解气,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 被打破了头的周某惊惶失措,跳入河中,往对岸逃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掉转头准备往回游,但回游了仅一二米,就开始下沉了。这时,追赶的韩某等人非但没有动恻隐之心,想办法去抢救,反而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打算离去。结果被闻讯而至的民警抓获,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据《新文化报报道》,2008年2月29日上午,关福建永泰城发生一起悲剧,一名23岁的男子到超市时调包香烟被超市检票员识破,在追赶中慌乱逃窜,最终跳进冰冷的大樟溪不幸溺亡。
据《央视国际》报道,2008年3月9日上午,位于海口市海垦路金山小区的仁友超市的工作人员将两名涉嫌偷盗的女子抓住,并在其中一名女子的胸前、背后挂上“我是小偷”的牌子,令其跪在店门前示众。
〖聚焦〗
说到小偷,大多数人都会表现出一种痛恨的情绪。小偷就像过街的老鼠,该打可以说是社会的共识。惩戒小偷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是没有人去追究打人者的。社会舆论对惩戒小偷表现出来的往往是宽容,理解甚至是支持。对小偷进行暴力,侮辱,暴露其隐私,让其游街等侵犯其人身权利的例子我们也见怪不怪。
然而,这种道德舆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与法治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第一,谁有权力惩罚小偷?这是个容易被人疏忽的问题。偷盗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应有的惩罚。但问题是,谁有权力处罚小偷?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惟有公安机关才能对小偷依法行使处罚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每一个公民都有与偷盗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小偷行窃行为,我们有义务去制止,但是在抓住小偷之后应移交公安机关,没有对其进行处罚的权力。小偷违法,若捉来小偷擅作处罚则也违法。
第二,小偷的人身权利也应受到保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小偷是公民,那他的权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小偷的不法行为被制止之后,就不应该再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伤害。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道德偏见,就对小偷采取非人性、不人道的手段,对其进行人身攻击。逮住小偷,令其游街、罚跪,施以种种人身伤害,都是与法律相悖的,若触犯了法律,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