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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不应超越法律之界
〖社会百态〗
最近,广西宜州市某中学出台了一部《男女同学交往若干规定》,规定“男女同学,包括班干部,商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问题须在教室、走廊等灯光明亮的地方进行。当教室、走廊等交谈地点无其他人在场时,不能进行一对一交谈”,“不能在校园内结对散步、谈心,不能在学校餐厅或其他地方结对就餐”,“不允许存在任何身体接触,如手拉手、拥抱、互相拍打、攀背、接吻等不道德行为”等,学生如果违反规定,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由家长带回去反省3至7天;再犯则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聚焦】
诚然,学校制定校规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净化校园的学习风气,给孩子们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但要注意的是,学校的规定应当符合时代的要求,不要把社会道德约束的范围随意扩大,特别是“校规”所涉及的禁止性和惩罚性的条文既不能自我授权,更不能“越权”。“校规”的权利边界必须由法律确认。 我国法律赋予了学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学校校规既是学校教育生活有序运行的必要保障,也是对学生不良行为予以管理和惩戒的依据。毫无疑问,学校制定校规也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更不能违法。一旦校规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必然异化为侵犯学生正当权利的“笑规”。
对于学生特别是中学生的青春期变化,学校应当承担起其应有的教育责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而不应一味地以制定各种校规的形式将青春期教育简单化。
学校作为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在制定校规时更应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作为出发点。众所周知,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的权利之一,在《宪法》中早就确定了下来。显然,该中学对学生两次违反该规定则回家反省、三次违反则予以开除处分的所谓校规,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