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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评析珠海禁横幅事件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陈国飞

【社会百态】

  法治文明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迈步在法治文明道路上的转型时期的中国,政府的有些举措常常受到来自不同观点的审视和评判,珠海禁止横幅标语事件就是一例。据《广州日报》2009年11月15日报道,从2009年11月下旬起珠海全市将落实禁止户外设置各类横幅标语的规定,除了珠海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全市性重大活动外,相关部门今后不再受理横幅标语宣传设置申请。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珠海全市范围内将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同时,全市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各类横幅标语,要求在2009年12月10日前全部自行拆除完毕。珠海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禁止的不仅仅是横幅广告,党政机关的横幅宣传标语均在禁止行列。

【聚焦】

一、珠海禁横幅事件所涉及的法益
  珠海全市禁止户外设置各类横幅标语的规定体现在由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在珠海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和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笔者认为,该通告涉及到了如下的法益:
  (一)平等权
  通告规定:“今后,除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全市性重大活动外,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不再受理任何形式的横幅标语宣传设置申请。”为何“政府横得,百姓横不得”,这有侵犯平等权之嫌。
  (二)财产权
  依照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通告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悬挂和张贴各类横幅标语”。显然,通告实际上是剥夺了横幅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所拥有的横幅标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当地悬挂和张贴的权利。
  (三)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是指是按照自己的意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通告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悬挂和张贴各类横幅标语”,实际上是剥夺了公民以横幅为载体的言论自由表达权。
笔者认为珠海禁止户外设置各类横幅标语的规定,侵犯了上述的三种法益,尤为重要的是剥夺了公民以横幅为载体的言论自由表达权。因此,笔者接下来将主要围绕言论自由权为焦点展开论述。
二、以法益衡量为视角考量珠海禁横幅规定的正当性
 (一)珠海禁横幅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市容环境卫生权益
依据通告的规定,“为了督促、推动全民清洁行动狠抓落实,进一步提升珠海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和影响环境卫生行为”可知,珠海禁横幅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权益。
 (二)珠海禁横幅规定所损害的法益——言论自由权
笔者上文已经提到,珠海禁横幅规定所损害的主要法益是公民以横幅为载体的言论自由表达权。
 (三)对所保护的法益和所损害的法益进行衡量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珠海禁横幅规定,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容环境卫生权益,所损害的法益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这两种法益之间应如何进行权衡呢?
  在进行衡量前,我们首先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市容环境卫生权益和公民的以横幅为载体的言论自由表达权两者之间一定冲突吗?答案显而易见,其两者之间是不一定冲突的。我们可以分成两种情况来阐述此问题:第一种情况,当公民依照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置横幅行使自己言论自由表达权时,此时没有损害到各自法益,这两种法益是不冲突的,这种情况无需另行法益衡量。第二种情况,当公民违法违规设置横幅标语,侵害到市容环境卫生,则在这种情况下,两种法益之间产生了冲突,此种情况需要对这两种法益进行衡量以保护其中更重要的一种法益。
三、评析珠海禁止设置横幅标语的一刀切的行为的正当性
  通过上文对所保护的法益和所损害的法益进行衡量可知:
 (一)只有在第二种情况下,政府若以保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之名,来禁止横幅标语,从某种程度来说才具有正当性。
 (二)对于第一种情况,公民依照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置横幅行使自己言论自由表达权,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是法律所保护的规范领域,其法益和市容环境卫生法益在此种情况下是不冲突的,是和谐相容并存的。而珠海有关当局在制定通告时,采取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对其也进行“一刀切”,一禁了之,这剥夺侵害了公民依照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置横幅行使自己言论自由表达权,所以在该情况下其禁止设置横幅不具有正当性。
四、结语
  政府应当尊重公民社会及其选择,对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公民个体行为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包容。尊重他人,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只有一个尊重民众的政府,才能赢得民众的尊重和拥护。如果政府一味把自己的审美强加给社会和公众,采取行政强制的手段来实现最简单化、口径单一的外在秩序井然,而无视乃至无理蛮横剥夺公民个体依法所享有的内在审美和自由表达之权利,这只会引起民众的反感,是脱离群众的表现,是对“为人民服务”的背道而驰,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德国著名法学家哈贝马斯认为,政治参与权保证了公众自治,没有政治参与权,保证私人自治的法律与权利就仅仅是家长式的强迫而不是自治的表达。政治参与权能够使公民自己进一步决定他们所享有的作为私人自治的权利,并因而成为“他们作为遵守者应该服从的法律的作者”。“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文明大国的现代政府应当尊重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并积极倡导公众自治,充分倾听百姓的声音,悦纳一切有益于国家、社会和人类进步的多元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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