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聚焦社会百态聚焦社会百态私家侦探合法性释疑〖社会百态〗 2008年6月27日,京港欣业投资公司委托东恒力天公司做调查。 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显示,京港欣业投资公司调查的内容为某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双方约定,东恒力天公司每查询到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可获酬劳1500元,如果通查了所有银行账户,京港欣业投资公司将支付5000元佣金。
同时被委托调查的还有一个固定电话的户主姓名,报酬为1500元。按照合同,东恒力天公司需在7月4日前反馈调查结果,京港欣业投资公司先行支付了3000元。
京港欣业公司表示,合同到期后,东恒力天以各种借口推托,至今未能给出查询结果。因此京港欣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查询费3000元。〖聚焦〗 打开网页输入“私家侦探”,我们会搜索到数以百计的私家侦探业务机构,这些开展私家侦探业务机构的公司名称,包括商务调查公司、民事调查公司等,业务范围涉及婚姻调查、财产调查、寻人定位、商务调查等。 我国目前针对商务调查方面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当调查公司与客户出现纷争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操作性也就较差。不可否认,如今的许多私家侦探都是在法律的边缘游走、在夹缝中生存,造成了这个行业极不规范、良莠不齐、问题重重,这引起了业内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重视。“私人侦探的存在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的争论,始终没有间断。因此,当消费者在与私家侦探进行事务合作时要当心。
私家侦探作为一种典型的私力救济现象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而伴随着私家侦探公司的发展,私力救济这种行为也成了法律界讨论的焦点问题。私家侦探究竟在在中国到底有多大的生存空间?他们进行操作的合理合法性在哪里?这一切都值得探讨。一、私人侦探在中国的生存空间 私家侦探在国际上已经是合法的民事案件的调查机构,私家侦探的作用也是在国际被广泛认同的组织。它不但帮助个人解决了难以完成的调查问题,同时又帮助了那些没有能力在自诉案件中去寻找证据的个人和组织。 一个企业、一个工厂、一个个人都会遇到在诉讼中证据不足无法受理的尴尬。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诉案件谁主张谁举证,视听、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以后,人们开始进一步意识到证据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是起到关键作用的。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催生了私人侦探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作用。由于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需要证据来起诉,但是普通的老百姓是没有办法和能力去调查取证的,而公权力量又不会介入民事案件,这就给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带来一定的难度和困难。也使得老百姓在遇到需要调查取证的案件时变得束手无策。私家侦探行业,或社会商事、民事调查行业的出现,是社会需求的产物。这种需求总的来讲是合理的、合法的,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不能因为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否定其合法性,因为在法制社会中,法律不明文禁止的,就应当是许可的。
2001年3月16日出台、2002年4月1日 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指出∶允许将私人录制的录音和录像作为“呈堂证供”。
2002年8月,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侦探公司”列入了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允许注册“侦探公司”商标。1998年3月15日,融合调查业务与互联网媒体的中国首家调查专业网站:中国侦探在北京开通。“侦探公司”适当介入公权民事调查,弥补公权力量的不足,有利于社会的一面,得到人民法院认同。2003年7月1 6日,中国侦探派遣十名调查员参加由美国、英国、加拿大及联合国等国际知名调查专家亲自任教的、国际承认的“国际调查员高级培训班”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这次活动首开中国调查员国际培训事务,标志着中国调查员走向国际并达到国际一流调查员水准。
在科技发达,社会进步飞速的今天,人们需求在不断的改变,做为服务行业的私人侦探正在越来越多的影响到我们的生活。二、私家侦探的行为不能超越私力救济范围 私人侦探以其专业性与合作性,在社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为自己争取到更大的发展空间。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机制下,侦查权只属于公权机关,其他任何私人社团、组织、事业单位无侦查权。那么,归根结蒂,私人侦探是一种私力救济,就要遵循私力救济的界限原则。 私力救济只在一定情形下、一定限度内具有正当性,应存在于一定的合理空间。“在某些情形下,个人与个人之间使用强力是必要的,因而也就是合乎正义的;我们很少有理由对此有所怀疑。”但要具体确定何种情形具有正当性或正当性的限度是什么,显然困难重重。
一般意义上我们界定个人私力救济的合法性边界为:一是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此不得干涉,至多可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二是只有当个人行为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应接受社会或法律惩罚。社会只有在此时才对个人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简言之,确立私力救济的边界是: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益。这是一条模糊的原则,但任何原则通常都是模糊的,我们从中可以提出几项识别私力救济正当性的具体标准,进而判断私家侦探行为的合法性。
第一,不构成违法犯罪。私力救济目的须合法正当,性质不构成违法犯罪,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无不法侵害状态的防卫挑拨、假想避险、假想的自助等。除此之外,私力救济还采取许多法律形式上禁止的强制手段,如扣押、拘禁、威胁、窃取、毁损等,但因其最终目的在于权利救济,故一定情况下可排除社会危害性。当然,以形式违法追求实质合法须严格限制。
第二,手段相当。手段应与不法侵害程度相当,防卫、避险、自助过当应承担法律责任。手段相当原则上要求尽可能不使用强力,除法有明文规定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可能使用强力,正当防卫甚至可杀死侵犯者。以下情形是行为人在实行私力救济手段时,有可能超出私力救济允许范围的情况。
(1)特定情形下私人搜查行为显著轻微的,排除社会危害性,手段超出相当性的情形如: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搜查;无证据证明对方侵权而搜查;搜查时有殴打、侮辱、猥亵行为;无见证人而搜查他人住宅;经营者搜查消费者身体或携带物品。
(2)以拘禁方式实施追债等私力救济行为显著轻微或依法实施的扭送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手段超出相当性的情形有: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条件;不符合扭送条件而拘禁他人。
(3)以恐吓或胁迫手段实施私力救济情节轻微的,排除社会危害性,如导致有关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视为手段超出相当性。
(4)留置行为可视为自助的范畴,手段超出相当性的情形如:留置财产为可分物而留置价值大于债权的财物;不妥善保管留置物造成其毁损、灭失;留置物变卖、折价后不退还超过债权价值部分的价款;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另行提供担保被接受后拒不退还留置物。
上述行为属自力救济不当,私家侦探是典型的私力救济借助手段,在行动时不应超出私力救济的范围。
第三,不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并不等于凡权利受侵害私人皆有权自行维护,凡不法状态私人皆有权自行矫正,因为公共利益要求法律和社会秩序具有和平性和安定性。前二项标准不能包容的行为也可纳入这一弹性标准。有些犯罪如对权利的侵害无法直接回复,为此实施报复行为有损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但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依法实施扭送行为。有些权利在法律上不能强制执行,如婚约履行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以劳务为给付标的请求权,若以私力强制执行有损于社会秩序,但当事人协商“私了”并不为法律禁止。对刑事案件国家禁止“私了”,其理由也在于公共利益。
私家侦探在日常的侦探中应以私力救济的底线为边界,否则,其行为会违法,损害消费者和他人利益。
因此,私人侦探,要采取合法的取证手段,不得超越私力救济范围下的私人享有的权利,合法的为委托人解决证据问题才能有效的保证自己的商业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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