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百态〗 2009年05月06日,四川新闻网发布题为“四川省司法厅厅长:震后不该追究建筑质量问题”的报道,文中主内容为:“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作明并不主张追究大地震后的建筑质量问题。原因之一是,除了高强度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之外,大规模校舍垮塌的问题出在建筑设防标准,规范存在不足,这就不是哪个人的责任。” 〖聚焦〗 2009年5月12日是汶川大地震周年祭,一年前的那一天带给了人们太多的震惊和悲痛。大量建筑物倒塌,许多人被掩埋进了废墟。那么我们反思:“建筑质量在地震中就那么无力?” 地震是地球地壳局部剧烈运动造成的地表快速震动现象,短时间内会给地表物造成极大破坏,例如建国后的唐山大地震,全市共死亡24,296人、重伤25257人,伤亡最严重的宁河县,死亡14,350人;市区和城镇房屋建筑62.4%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各郊区农村房屋56.8%被震损或震毁。 经历唐山大地震的惨痛教训,1988年国家建筑部门根据对地震波的了解,在经过严格勘测统计计算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成为之后的设计标准,并且很多大中城市对自己的88年前建筑物的抗震薄弱构件进行了相应加固。建筑物的地震设防的基本要求是“小震不坏,大震不倒,极端的情况下慢慢倒”,也就是小地震最多产生些维护裂缝,大地震时主体结构不坏,在极端情况下抗震的延性设计使构件产生延续性破坏而不会突然破坏。换句话讲,就是地震发生后构件能延续几十秒至一两分钟的破坏时间而不至于地震发生一两秒内突然坍塌,从而为建筑物内居民争取逃生时间。 极端地震作用下很多房屋可能倒塌。但房屋质量较好的,人们能获得的逃生时间就长,而豆腐渣工程构件延性差,承载力低,人们能获得的逃生时间逃生时间相对短,对生命的危害程度高。为了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是抗震研究的终极意义所在。 结合以上地震现状和知识,笔者进行以下简单的法律分析: 从建筑知识出发,汶川发生8.0及地震,震中烈度11度,无疑地震波是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从法律意义上讲,5.12地震中地区,绝大部分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超过设防烈度的强大地震波,为不可抗力,并没有实际的侵害人存在。《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从法律意义上建筑的倒塌基本归于不可抗力。 但根据地震常识,地震波是向周边扩散减弱的,在烈度相对减弱的特定的情况下,瞬间的生和死也许就决定在房屋的质量上。在烈度低于或等于抗震设防的地区,该地区的某建筑质量如果确实是豆腐渣工程,并能确实证明某建筑倒塌的直接原因是不合理的设计、制造、施工,受侵害人当然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请求豆腐渣工程责任人承担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所以,笔者认为,不能将房屋倒塌全部归咎于建筑质量问题,也不能全部赦免,该追究的还是要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