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聚焦社会百态聚焦社会百态纪委书记滥用“双规”敛财的警示〖社会百态〗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今年61岁的曾锦春,原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副厅级),独揽全市采矿权审批,同时是郴州煤矿整顿小组的组长,在当地有"曾矿长"之称。2006年12月1日, 因涉嫌受贿罪,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长沙市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将其逮捕。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表明,被告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某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美元4.25万元、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25万元。此外,被告人曾锦春还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共计有折合960.75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另有违法犯罪所得孳息1926.93万元。
除曾锦春外,两年多时间内,郴州市因严重腐败落马的官员还有市委书记李大伦、副市长雷渊利、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樊甲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等人,被称为郴州系列腐败案。在“郴州众贪”中,以曾锦春涉案金额最大,远超市委书记李大伦,因此也被称为“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聚焦〗 应该说,在近年省部级高官纷纷落马的反腐环境下,曾锦春的倒下似乎并不足大惊小怪。但曾锦春的纪委书记的身份给了我们新的启示。 从腐败的角度来看,曾锦春从反腐官员沦为腐败分子,是权力缺乏制约结下的一枚恶果。据悉,在“郴州腐败窝案”众贪官中,不管经济不管人事的曾锦春涉案金额最大,且远远超过市委书记李大伦。其个中缘由,不少人都心知肚明,那就是因为他拥有“双规”的王牌,能“监管”干部,说立案就立案,说双规就双规,说放人就放人。在缺乏制约的权力威慑下,曾锦春在各级各部门干部中树立了强大威信,为他获取暴利提供了保证。起诉书显示,曾锦春为替给其行贿的老板办事,在各级各部门打招呼批条子,通常畅通无阻。更为甚者,作为与煤矿行业完全无关的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竟然是郴州煤矿整顿小组的组长。于是,曾锦春靠山吃山,利用自己的职务和权力优势,干起了高价出售“权力”的勾当。郴州窝案发生前,当地许多企业都挂着一块铜牌,铜牌上写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单位”,而发铜牌的单位正是曾锦春一手把持的郴州市纪委和监察局。据悉,在郴州,稍微上规模的企业,都要花40万元从曾锦春那里购买这样一块保护牌,只要挂上这块牌子,企业就成了曾锦春的重点保护单位。如此种种,究其原因在于对纪委书记曾锦春缺乏有效的监督。纪委书记是专门负责纪检的官,说白了,就是专查其他官员问题的官,这是一个权力很大的要害部门。可就这要害部门却并未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运作,纪委书记在人事任命上不受制于同级党委的领导,直接向上级纪委负责,于是曾锦春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很大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从反腐的角度来看,曾锦春的落马过程反映了我国反腐机制的疏漏薄弱。曾锦春倒台前,因群众反应强烈,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派出调查组对他进行初核,但这三次派出调查组,不仅没有查出问题而且还助长了曾锦春腐败的嚣张气焰。直至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案发后,才找到“曾锦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突破口”。这是什么原因呢?是调查组的人业务能力太差,还是曾锦春太狡猾,反调查能力远远超过常人?从事后查实的事情来看,曾锦春其实很张扬,许多违法乱纪的事情,并不隐蔽,如:给亲戚谋职位,给下级批纸条。三次查不出曾锦春的问题,当然不能以此推论查曾锦春的人有什么问题,但似乎可以说明反腐败仅靠上级的监督本身就是问题。
早在20年前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虽然近年来中国也强调制度反腐,但是实事求是地讲,系统的反腐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控腐、反腐的法治化程度仍然有待提高。“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案再次反证了制度治腐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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