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百态〗
从最初锁定“铜须门”、“虐猫人”到“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姜岩自杀事件”,“不求最好,但求最肉”的人肉搜索,自诞生以来就一直游走在正义与暴力的边缘,引起无尽争议。
“人肉搜索第一案”是由一名自杀者的“死亡博客”所引发的。这位名叫姜岩的女子生前在博客中讲述了自己失败的婚姻,并公开了她丈夫的婚外恋情。这些内容被多家网站转载之后,引起了网民的极大愤怒,“人肉搜索”引擎随即启动,“负心汉”王菲以及“第三者”的个人信息被全部找到并公布出来,他们的生活因之“受到极大干扰”。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王菲遂将三家网站告上了法庭,开始了“反人肉搜索”的道路,目前,本案正在艰难的进行着,这桩普通的民事纠纷从今年年初立案以来,经历了三次开庭,仍未做出判决。在这期间,相关法院还专门组织了两次规模较大的研讨会,就该案涉及的多种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进行讨论。研讨会是否达成了某种共识,目前还不明朗。
日前,一则新闻则助推了反“人肉搜索”的呼声,那就是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聚焦〗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而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透漏一些个人的生活隐私,引起了“被搜索者”的极力反对,一场“人肉搜索”与“反人肉搜索”的革命进行得如火如荼。
一、“人肉搜索”存在的现实土壤
网络行为植根现实土壤,网络上这种疯狂,反照出了现实的无奈,网络成了现实的乐园。人肉搜索走向网络追剿,激起了网络哄客和道德红卫兵的别样激情,也是公众压抑已久的群体权利渴求,在网络上的集体的疯狂释放。
人肉搜索的失控,正是由于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等相关权利极度匮乏,这种权利饥渴于内心压抑难忍,却又长期得不到宣泄。当面对网络上那些虚虚实实、难辨真伪的有悖公序良俗的事件出现时,大家自然不假思索地将之当作一个最佳的发泄通道。于是,我们看到大家披上网络匿名的隐身衣,兴高采烈地对当事人不遗余力地肆意挞伐。在狂热参与的同时,体味网络带来的片刻虚幻的权利充盈快感。唯独没有冷静地思考,对方是不是也是个和自己处境一样的弱者。
弱者对弱者的讨伐,最令人痛心。谁也不敢保证,自己永远不会被置于对方那个供人宣泄的位置。比起立法追究个别的人肉搜索的刑责来,对公众进行权利扫盲更为迫切。同时,应该加强社会的道德自治能力,这样不论是现实中还是网络上,通过合适有效的途径寻求权利的行使及感情的释放,只有只样才会使社会管制成本减到最低限度,而法治效果会更好。
二、使用“人肉搜索”应注意“度”,避免“人肉搜索”变为“网络暴力”
网络知识共享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共享人类知识和互联网传播的开放性相一致,也与互联网的开明思想相一致,可以说互联网最完美地体现了知识共享的前景。
人肉搜索引擎是一场充分发动群众互联网的革命,它使团结互助美德发扬光大,默默地为网友排忧解难回答问题,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作为一种工具,象所有群体性活动一样,人肉搜索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而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相关网站无疑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去提炼和萃取人肉搜索获得的资源,约束不当言论和行为,维护网络搜索平台的秩序,让人肉搜索能够通过互联网健康、规范地发展,避免网络暴力,最终服务于社会。
三、网络时代,要平衡“个人隐私权”与“公众言论自由权”
网络时代的到来,就是资源共享的年代。在这样一个开放与信息频繁交流的时代,在一个极度崇尚“个人隐私权”与“公众言论自由权”的时代,如何将二者优化,寻求平衡点,是法治社会的一大难题。
在我国,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公开利用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任何人只要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起诉,这是公民自我保护的法律手段。
然而,在互联网上,除个人隐私之外,实际上还有一个隐形的网民群体,那就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表面上是一种网络化的信息搜索方式,其实质乃是一种言论工具。网民利用“人肉搜索”对热门人物和社会现象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形成一种强大的民间舆论,以此起到臧否人物、还原真相、除恶扬善、道德评断的作用。
“人肉搜索”虽然出现过误伤现象,但在类似“周老虎”、“虐猫”等热点事件上,却无可争议地起到了正面和积极的作用。简单地将“人肉搜索”等同于网络暴力,显然是不公正的。
“人肉搜索”等言论方式的出现其实是必然的。在涉及热点人物和公共事件时,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介向一个中心汇聚,进而产生热核反应,这种由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社会现象几乎是无法抗拒和逆转的,它也深刻地改变了隐私这个古老的观念。近年来,美国出现了一股“复仇博客”的潮流,一些遭遇情变的女子不仅在博客上讲述自己的伤心往事,还把那些“糟糕男人”的照片也公之于世,由此衍生出一个“不良情人信息库”。如果说个别人的“复仇博客”不过是情绪宣泄的话,“不良情人信息库”就带有强烈的公共表达意味,其中包含的道德和文化立场是不言而喻的。不难想见的是,这些复仇博客和信息库里都包含有大量传统的隐私信息,但是,一旦有人就此提出诉讼,却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因为它涉及公众的言论自由。
以此审视“人肉搜索第一案”,那些颉颃难辨的观念和价值或许就有了分野。“人肉搜索”的确提供了当事人的大量个人信息,但这些信息大都是以合法方式获得的,它只不过被更多的人“分享”了,如果这也能算得上侵犯隐私,那百度和Google就都应该被封杀了。就算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理解隐私,个人的隐私权显然也无法与公众的言论自由相抗衡,如上述提到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姜岩,由于姜岩的自杀,围绕着姜岩的诸多信息都具备了某种公共性,只有掌握了这些真实信息,人们才可能做出更公正、更客观的评判,社会才能从这些评判中辨识、构筑自己的核心价值。如果以删帖、事先审查等技术手段切断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不仅言论自由会遭到削弱,整个社会的价值建设与道德生成机制也会遭到破坏。在这个问题上,法律的裁量只有真正做到与时俱进,才不会出现违背历史潮流的谬误。
当然,利用“人肉搜索”所获得的信息去扰乱当事人的生活、乃至威胁其人身安全,肯定是为法律所不容的。舆论的归舆论,法律的归法律,谁给你打了骚扰电话,谁在你的门上涂了黑字,尽管报警和起诉去吧,那肯定占理,也肯定会获得支持。
总之,有些人肉搜索事件中,伴随了过激性攻击言辞与暴力行为,但这已属违法行为,自有法律接位,按律处罚即可。何况,暴力终究是人的暴力,可以依法直接追究人的责任。含混的扯上人肉搜索的大旗,反倒影响惩罚的精准性。我们需要防范的,是借网络的力量,恶意造谣、诽谤、曝隐私等泄私愤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道德失范。而且,法律对保护公民隐私,保护公民不受诽谤、诬蔑,已经作出了规定,对此类的“人肉搜索”,法律是插得上手的,因此,也是可以规范和惩治的。因此,人肉搜索不是拿键盘当武器的恐怖袭击,无需专门“立法追究刑责”。
动辄将一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带有法律万能主义倾向。殊不知,过多的公权力高调介入,只能挤占公众已显逼仄的权利空间。这种强制介入,不但难收预期效果,反而徒增立法、行政管理成本、妨碍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