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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杨不管”事件的是是非非

〖社会百态〗
  2008年6月12日上午,安徽省长丰县吴店中学七(2)班第四节是地理课,授课老师是杨经贵(网友称其为“杨不管”)。上课十多分钟,杨老师面对黑板写字时,杨涛和同座位陈康同学相互推打到一起。杨老师发现后批评道:“你们要是有劲,下课到操场上去打。”随后其他同学将他俩拉开。杨涛回到座位后,坐立不稳,突然头部向后仰起,搭在后排同学的课桌上,同时全身颤抖、口吐白沫、脸部发白。杨涛被同学送往双墩医院后,双墩医院医生检查后要求立即转院,杨涛很快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30分钟后杨涛同学经抢救无效死亡,结束了14岁宝贵的生命。因此,杨经贵被称作“杨不管”,而该事件也被称为“杨不管”事件。
〖聚焦〗
  “范跑跑”尚未谢幕,“杨不管”又已登场(注:笔者不赞成网友对争议人物冠以类似的绰号)。授课教师杨经贵面对两名学生上课厮打的情形,不闻不问,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甚至在被打学生口吐白沫被同学送医院抢救时,仍然“坚持”把课上完,使得这起事件引起轩然大波,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他是否负有责任也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就笔者个人而言,对此事件持以下观点:
  首先,依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师负有“教育、照顾、爱护、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杨老师的做法有违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一直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职业,在备受社会推崇和爱慕的同时,社会也赋予了他们庄严的使命,特别在中小学教育中,面对的是未成年学生,这些学生在身心上都更需要关爱与扶正。在我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体现了社会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职责主义精神。
  我国《教师法》始终贯彻着“教师有保护、爱护未成年学生”职责的原则,第八条更加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体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因此过路成年人看到未成年人打架应该加以制止,这是我们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应尽的最低义务;维持正常的课堂秩序,制止学生吵嘴打架是教师课堂教学的最起码职责;而杨老师面对学生扭打在一起的情形时,无动于衷甘当冷漠的“看客”的行为,不符合一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应尽的最低义务标准,而作为为人师表的一名老师更是未尽职尽责。
  其次,道德利刃高悬,教师负有"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杨老师的行为有违师德。
  教师一直以来被称作“阳光底下最光辉的职业”,除给学生“授业解惑”外,更是学生生活上的良师益友,与学生进行心灵上的沟通与交流,这要求老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教师们只有热爱教师职业,热爱自己的学生,做学生的表率,才符合职业道德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涉及教师尽职尽责的职业精神。既然要格尽职守,据“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的法理来推理,在《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法定义务,那么在职业操守中,教师负有“保护、爱护学生”的道德义务更不为过。退一步,据最基本的公众道德观念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内涵,教师亦负有“爱护、保护学生”的道德责任。而在此事件中,面对未成年学生打架,老师在其可控范围内的事态下,竟“袖手旁观”,谈何“热爱学生”、“保护学生”?所谓的“师德”更是抛到“九霄云外”。
  最后,一个事件以清晰的脉络展现,我们在谴责个人未尽职责的同时,更应思考整个社会的责任。
  学校担负教书育人职责,其不仅是传输文化知识,培养栋梁之所,更是培育健全人格的摇篮。教师更是处在教育第一线的“战者”。整个社会对教育界寄予厚望,将其视为全能之者。我们确实要对教育界信心百倍,但我们更要深知教育不能只靠学校,而应该由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这已成为今后教育健康发展的潮流。特别像部分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这样的受经济发展和认识水平局限较大的地区,在管理和教育好学生的同时,如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的问题就更加复杂。国家既要对教师的责任进行约束,也应通过立法手段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并保护好教师的合法权益;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该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多思考,多找问题,以从体制层面保障良好的校园环境。
  总而言之,我们不要一贯的对一个人群起而攻之,在指责一种行为的拙劣时,更需要反思,以求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经,杜绝类似事件重演。今后,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社会各界应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为我们祖国的未来之星撑起一片蔚蓝的天,使其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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