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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导演承诺裸奔到底要不要兑现?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梁小军

〖社会百态〗

  影片《南京!南京》公映前和公映中,导演不止一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票房过亿,中影集团的董事长韩三平就将裸奔,如果票房上了1.5亿,他也要和韩三平一起去裸奔,而过了2亿,影片的投资方江苏广电总台的台长周莉也要去裸奔。如今,《南京!南京》的票房早已突破1.5亿元大关,导演又说话了,“那只是我私下里和朋友开的一个玩笑,我不希望把一个私下里的玩笑附加在这部电影中,那很不合适。对于这个玩笑的讨论可以到此为止了,如果这个玩笑引起了争议,我感到非常遗憾。”导演的这种随性的承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到底要不要兑现?

〖聚焦〗

  本律师认为,由于此大导演的承诺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他不必兑现自己的裸奔承诺。那么是不是任何“承诺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都不必去兑现呢?
  其关键就在于该“承诺行为”是不是民事行为,若该“承诺行为”是出于该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合法行为,那么该“承诺行为” 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承诺人就必须履行承诺。换句话说,假如大导演承诺若票房达到1.5亿,我将捐赠希望工程500万的话,那么该承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其须兑现捐钱的承诺。若该“承诺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如承诺和别人去吃饭、去逛街、去裸奔,那么当事人不履行其承诺也不会受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根本就不调节类似的友谊、道德等社会关系。
  为什么承诺“裸奔”不需要兑现,承诺“捐钱”就需要兑现呢?这就要从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学理论本质分析:三者是依次上下位概念的关系。
 第一,法律行为的本义
  法律行为一词源自德国民法典,法学家萨维尼给出的定义为: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大多数法学家接受了这一定义,这一定义强调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与所产生的司法效果。
  1.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缺少的核心构成要素。如果法律行为能够产生主体预期的后果,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安排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必须要能够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能够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即在于当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且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产生拘束力。在一些事实行为中,当事人也可能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的意思,但没有表达于外(如先占行为),也有的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的意思而且也表达于外了(如自助行为)。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是产生了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并不被认为是意思表示。可见,在事实行为中,意思表示是不被考虑的。
  2. 司法上的效果
  法律行为并不是可以引起任何法律上的效果的,而仅仅是可以产生司法上的效果,而且这种司法上的效果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而是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民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还包括刑事行为、行政行为等。
 第二,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民法通则》上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词被定义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可见,《民法通则》将合法性要求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规定的。既然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因此对于那些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就无法包容,就在民事法律行为之上再抽象出一个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其在外延上包括了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所谓“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备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过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导致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消灭。所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时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是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债权法上的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不当得利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及自主行为等,物权法上的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先占行为、舔附行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创作行为、发明创造行为等。
  依民法通说,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以及其他行为。
  本律师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具有如下三项特征而区别于其他各类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这样,在法理学上,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就与行政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刑事诉讼法律行为等相并列。在此,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延就不再着眼于合法性,而在于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比如,旅客在饭店将其要下榻某一房间的想法用口头方式告诉前台接待人员的表示就是意思表示。缺少民法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这一目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时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基于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然可以实现。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后果是相互一致的。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也产生法律后果(侵权责任)。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所追求的后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分析出:承诺捐钱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所以对当事人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其承诺行为。承诺裸奔的行为则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其与承诺答应别人一起逛街、吃饭一样,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就算当事人不履行其承诺,也不能从法律意义上追究当事人什么责任。
  实际上,当人们掏钱去看这部电影时,应该没有人是冲着看导演裸奔而掏钱的,也没有人会因为其不履行裸奔承诺而要求其承担什么责任。即使其真的裸奔了,也不过是贻笑大方罢了,而且法律也是不允许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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