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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血淋淋的悲剧提示体罚行为的非法性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曹星

〖社会百态〗

  2009年7月24日上午10时许,重庆市九龙坡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杨家坪中学分部在组织参加“第五届全国足球重点城市足球赛”的集训时,外聘教练林林发现贵阳籍队员母诗灏(男,14岁)未按照要求进行训练,随对其进行体罚。据母诗灏的同学向忠杰透露,母诗灏在跑完4圈后(教练要求跑7圈)去上厕所,结果回来后受到了林教练的问责。林还用哨子砸向小诗灏,后者坚称自己跑了7圈,林教练怒火中烧,随后追上欲逃开的小诗灏,掐住其脖子向地上狠狠摔去,头部撞地的母诗灏从此再也没有醒来。林以为母诗灏佯装昏倒,还跟着踹了几脚。一名袁姓教练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小诗灏被紧急送往距离学校最近的重庆九龙坡第一人民医院。与此同时,校方将电话拨给了正在贵阳的母诗灏父母母先强、周成菊。当日下午1:30左右,根据西南医院会诊专家意见,将其转至西南医院进行救治。经过25天的全力救治,母诗灏终于8月17日晚9时死亡。其尸检工作已于8月19日上午完成,鉴定结果将于近期揭晓,施暴教练林林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拘,其罪行将根据尸检结果定性。
  事件发生后,重庆市、九龙坡区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救治工作。学校和俱乐部立即筹集资金10万到医院保证救治工作。有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并依法刑拘了涉事教练林林。同时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妥善处置好善后事宜。母诗灏身亡后,该区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区长任组长的善后处置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本次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目前俱乐部和学校正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司法部门正依法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聚焦〗

  针对目前我国基层学校中普遍存在的体罚中小学生事件,笔者作为一名律师,作为一个曾经受过体罚伤害的人,对此痛心不已。体罚行为会给学生带来心灵上和肉体上的巨大伤害,甚至可能对孩子一生的成长都带来无法磨灭的痕迹。“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暴力体罚等同于严教”这种传统的观念害人不浅。体罚青少年是恶习,甚至是犯罪。
一、教练是否有权体罚学生
  有些圈内人士认为,体罚对小运动员是一项有效而且必不可少的方式,光是口头指导和教育是不够的,很多优秀运动员都是打出来的。而类似的观点不但在圈内,而且在运动员家长里都得到不小的认同。有些小运动员的父母为了期盼孩子成材,甚至在将孩子送往学校时声明:如孩子调皮、不服说教时可以武力进行管教。这对于有些教练来说似乎获得了父母的授权,体罚行为从而变得堂而皇之且有法有据。殊不知,此举乃是大错而错。从法律上说,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孩子的生命权、自由权、受教育权等都是受法律明文保护的权利,不能因为孩子的年幼,就否认其独立的民事权利。即使是父母,也无权去任意伤害自己的孩子,保括体罚孩子以及对孩子进行各种形式的惩罚,更不要说是监护代理人身份的学校了。由此可见,教练是无权对孩子进行体罚的。
  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曾经关注过中国青少年运动员遭受体罚的问题,他表示应该从社会和文化背景的角度去看待教练体罚少年事件。这貌似替中国教练开脱的表态其实恰恰说出了问题所在,中国人相信“不打不成器”,这种通过俗语中流传下来的教育观念被很多家长信奉着,而在竞技体育“特殊性”的背景下,体罚则很容易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理解和接受,即使出了人命,也容易被认为是意外事件,事件之后,体罚依旧,苦果则由某个倒霉的教练和不幸的学生及其家庭承担。
二、对体罚行为的性质分析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关于体罚行为导致的后果,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结合到本案中,林教练的行为无疑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伤害罪,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受聘就职的单位也难辞其咎。在母诗灏昏迷的25天里,施暴教练林林先是被拘留,后被移交检察院。前一段时间,母诗灏的病情相对稳定,善良的父亲母先强告诉记者,只要孩子能够醒过来,他们不会和林教练过分计较。但现在,母诗灏已经不可能再醒来。
  据法院人士透露,目前之所以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是因为孩子的尸检没有最终结果,还不能定性。法院将会根据法医的伤情鉴定结论和具体案情进行量刑和判决。由于林林教练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了对母诗灏的伤害,因此聘请他的杨家坪中学恐怕也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母诗灏的大伯母先学告诉记者:“我们肯定要走法律途径,希望法律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严惩打人者。”
三、对体罚行为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的分析
  母诗灏不是第一位教练体罚的受害者,也绝不是最后一位。“不打不成材”的古训在中国体育界似乎奉行了很多年。最为著名的教练员体罚、殴打运动员的事件,莫过于中国田径著名教头王德显体罚殴打其队员孙英杰。田管中心最后决定永不起用王德显。打人的理由大都冠冕堂皇,而被伤害的运动员们付出的却是生命或者整个人生的健康和幸福的代价。
  2001年3月,小游泳运动员张某进人某运动学校后,其教练以训练为由,用拳脚、滑水板、拖鞋等物品对其多次殴打、体罚,造成小张“颈椎第二关节右移”。2003年4月,小张将该学校起诉,最终该学校同意一次性赔偿其3.8万元;2007年1月,清远市嵩山少林寺连州武术学校学生德某,因身体不适,训练达不到教练要求被毒打,结果门牙断裂;2007年3月,四川成博武校初中三年级学生小贺因满不在乎地看了教练一眼,被教练打破脾脏;2007年12月,登封市某武术学校一名武术教练张某因不满学生私自外出,居然下狠手对学生进行殴打,结果酿成命案。次年12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8年1月,精英文武学校初一学生因床上放有一支香烟,被前来查寝的武术教练带回办公室拳脚“教育”致伤;2008年10月,广西体操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组织队员到北京参加全国性体操比赛时,由于小队员表现欠佳,一时气愤的两名教练员将小运动员打伤。
  由此可见,对青少年运动员体罚并不是一个新话题,却从来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故意伤害的法律法规条文在真切的拳脚下显得遥远而抽象,以至于非得用血淋淋的悲剧来加以提醒,然而即使如此,对相关从业者的触动也是有限的,解决方案是以后打得别太狠、打屁股不要打头等。这种特殊的社会文化在现代社会已经越发显得荒谬,因为体罚是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伤害,而在体育运动领域,体罚也开始逐渐成为教练员水平有限的表现,教不好就气急败坏地动粗,这样的教练不但不懂得未成年人教育,而且可能从性格到心理都有问题。所以,教练员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提升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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