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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贫困不该成为量刑特权
〖社会百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供各地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中参照执行。《纪要》规定,对那些因为贫困而受雇运输毒品的人,虽然在毒品数量上达到了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个消息一传出,立刻引来社会各界的争议,主要可以区分为两类观点:一方认为,这样的规定损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客观上会起到“纵恶”的作用;另一方则认为,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标志着我们将迎来一个人性化法治时代。这两种说法,究竟哪一种更有道理呢?我个人认为:把贫困因素考虑到法律制订和执行中不是人性化的体现,也不是公权对私权的体贴,而是很有可能让贫困成为了一种量刑特权。换句话说,我认为,贫困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理由如下:
〖聚焦〗
一、贫困是一个无法清楚界定的状态,不能完全靠法官自由裁量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理论上,是不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裁量,不可以超越法律的底线。那么,在法律对于贫困无法界定的很清楚的前提下,是否能完全依靠自由裁量呢?或者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否能够得到公正的实现?我们往往听到这样的话:“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关照”。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这些当事人送钱送物的托请事项成为可能。而在审判方面,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正是某些法官得以敛财的空间。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让贫困成为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古老原则。“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中国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先驱法理理念。人们制订、执行和维护法律,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儆效尤,使社会能够在一种有序、和谐和安宁的状态下运行,但同时也是为了教化大众,倡导社会优良风气。但是,如果因为贫困就可以减轻刑罚,那么,无疑会让更多贫困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因为贫困成为了他们犯罪的保护伞。
综上,个人认为,一方面,在无法清楚界定贫困、无法有效控制法官自由裁量的前提下,把贫困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不仅达不到体现人性化的初衷,还有可能加大司法腐败。另一方面,贫困也不应该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否则,这个社会的道德观将不再是“人贫志坚”,而是“人贫志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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