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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为“透支司法公信力”试开良药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闫艳

〖社会百态〗

  据《人民日报》报道,2009年8月10日至14日,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在河北省北戴河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围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40余位大法官聚集一堂,相互切磋,他们的声音中有5个“高频词”——
  一是贴近民众。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提出“人民法官要树立"平民意识"”,引来各方关注。他说:“不论案件标的额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以真诚态度尊重当事人,都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
  司法要走群众路线。要吸收群众智慧化解矛盾,运用群众语言裁判案件,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司法。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
  二是提升公信。“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坦承自己的担忧。他认为,提升司法公信,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同步推进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当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对人民法院来说,首先要眼睛向内,练好内功。”
  三是案结事了。当事人认可的正义,才是实现了的正义。实现这一目标,“调解优先”成为最现实的选择。
  办案与说理并重,沟通与答疑并重,才能更多获得当事人信任,做到案结事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说,要完善听证释明、判后答疑、查后答疑等做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理解信任。
  四是消除瑕疵。就涉诉信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最近做了个调研。他发现,完全无理的非正常上访,和确有实体错误需要再审纠正的,比例都不高;很多案件实体没有太大问题,但程序或工作态度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瑕疵。比如,对新证据不认真审查,既不采信也不否定;接待当事人方式方法简单粗暴;裁判文书叙事不清、说理不透等。
消除“瑕疵案”,裁判文书是一大突破口,应当更加重视裁判文书制作,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认证结果和理由,公开裁判理由等。在审判实践中要注重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审判质量。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五是能动司法。被动性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本次研讨会上,“能动司法”频频出现。被动性,更多是对司法的程序要求,而不是对司法的价值判断。人民法院履行依法服务大局的司法使命,就要坚持司法适度主动。
  去年以来,四川经历了汶川地震,又面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法院没有被动等案涌入,而是超前思考、积极应对,有效降低了矛盾纠纷的成诉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被认为是能动司法的一大创新。近年来,法院积极主动做了大量工作,推动自行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裁决、仲裁等非诉机制发挥作用,形成了良好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格局,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聚焦〗

一、“不信任司法”的根源在司法不公
  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基本途径的司法,其实本该最被社会信任,最受公众倚重才是。不难设想,假如司法不被信任,没了底线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群众必然会寻找其他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矛盾最终激化为暴力乃至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也就不难预期。从这个角度来看,“不信任司法”泛化为普遍社会心理,的确是个极其可怕的现象。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绝对的公平公正恐怕这世上没有人能够提供。不过,保证基本司法公正,通过司法程序维持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显然并非苛刻的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频发的“躲猫猫”事件,还是现实中确实广泛存在的“权大于法”以及“有钱能使法推磨”等现象,的确是在不断透支着司法的公信力。
  可见,“不信任司法”成社会普遍心态的确可怕,但是比它更可怕的其实恰恰是司法不公本身。唯有务实地清理存在于司法领域中的猫腻与枉法现象,才是重建社会司法信任的唯一途径。
二、公开透明是不信任司法"疗伤良药"
  众所周知,8月4日“躲猫猫”事件一审结果一公布,就引来一片质疑。从判决结果看,狱警量刑明显偏轻,其中被判缓刑的李东明根本不用坐牢。“躲猫猫”事件作为热点事件,既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为何不能公开审理?新闻中未提及审理方式,但如不能做到公开审理,公众就无法身临其境感受庭审辩论。审理狱警涉嫌犯罪案,如何陈述,如何辩护,如何审判,如何定罪,应让公众在第一时间知情。
  狱警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应予从重判决,而获得轻判的理由是“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有网友就问:“这么稀有的立功机会,怎么偏偏让这个狱警碰到了呢?”本来“阻止他人自杀”不仅应有详细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事实要素,而且还可能有非常生动的情节,为何不能及早公开这些细节?
  司法透明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公开个案信息,不仅是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质疑的积极主动之举,也最能体现自信。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热点案件公开审理,让民众对个案中的细微末节得到充分知情,并在不断质疑和得到回应中实现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重塑他们对司法的信仰,确立对司法权威的认可,重新捡拾司法公信力。
三、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公权力利益寻租也就不稀罕,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要健全监督,才能恢复对司法的信任。应在以下方面加强:

 (一)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
  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就是要实现人大监督权和任免权的有机结合,达到既监督事,又监督人的目的,解决任后监督不力的问题。
  1、建立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跟踪监督制度。每年度选择一批从事一线办案的法官和检察官进行重点监督。监督内容可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等方面。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综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反馈给司法机关。
  2、建立常委会领导约见司法办案人员谈话制度。一种是鼓励型谈话。即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院”人员,在任命通过后,由常委会领导与他们进行个别或集体谈话,提出要求,鼓励其以后更好地履行职责。一种是警示型谈话。对在一年内办理的案件多宗被人大代表或人民群众投诉、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数量较多的“两院”人员,由常委会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建立对司法人员的任前公示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人大常委会要做好拟任命人员的把关。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人员,任命前由人大常委会将拟任职务等相关情况在媒体公示,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督促司法机关健全和落实内部监督管理考核机制
  运用内部监督制度管人管事,对促进公正司法起着重要作用。人大常委会要督促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尽快建立司法办案人员绩效综合考评制度,对司法办案人员的政治思想、办案数量、办案质量、作风纪律等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常委会任命司法人员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检查,督促其内部监督制度的落实,防止和减少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三)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手段
  运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手段,是加大司法监督力度,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除了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等常用方式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适时适度采用质询、询问、罢免职务、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律赋予的刚性手段,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四)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为增强司法监督实效,要在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主体作用的前提下,科学整合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1、建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为发挥人大代表对司法监督的作用,每年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若干次参加庭审旁听。庭审后,将人大代表就法官、检察官执行庭审程序、驾驭庭审能力和司法礼仪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反馈给司法机关。
  2、督促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能,开展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促使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3、适时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司法监督的需要,适时召开包括人大代表、律师、企业家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两院”工作和司法办案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五)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司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实践性,从目前人大常委会的现实情况看,要真正实现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无论从人力上还是专业素质上都比较欠缺,需要借助外部力量的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建议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 为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提供专业性意见建议,增强人大司法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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