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百态〗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事发已经近4个月了,随着三鹿破产以及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现今社会公众把更多的关注投到问题奶粉事件中的受害患儿的侵权赔偿问题上。很多患儿家长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迄今为止,法院还没有受理任何一起相关民事赔偿案件,政府也没有对此赔偿表示承担责任。
〖聚焦〗
问题奶粉事件,涉及患儿人数众多,涉及责任企业也多达22家。作为受害的婴幼儿及其家属,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并最终获得相应的赔偿,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时至今日,面对众多分散的起诉,法院为何迟迟不立案?这其中有诸多缘由。
一、全国范围内患儿受害筛查工作尚未结束
如前所述,问题奶粉事件,涉及范围甚广,受害患儿众多,责任企业也不在少数。为了及时救治病患婴幼儿,确诊病情,对症治疗,使他们早日恢复健康,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病患婴幼儿进行全面筛查。这是一项从根本上救治、保护患儿的措施。同时,通过筛查确诊病情,也有利于患儿家属了解损害情况,确认责任企业,正确行使和解权利和诉讼权利。
同时,由于责任企业的支付能力问题,也存在着判决后不能执行的诉讼风险,即便是符合这些条件并要求赔偿,也必须经过先期的确诊、治疗,确定相关事实,否则当事人的起诉就没有依据,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考虑到全面筛查有一个过程,为了确保全体患儿都能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赔偿,人民法院对个别起诉的案件暂时没有受理可以理解。随着全面筛查工作告一段落,责任企业的主动赔偿也全面启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相关赔偿诉讼也会有序进行。
但是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法律规定的起诉存在一个诉讼时效问题,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将丧失原有的胜诉权。因此,全国范围内患儿受害筛查工作应尽快实施完毕,以保证患儿家属及早行使自己索赔的权利,早日得到合理赔偿。
二、患儿家属在举证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困难
患儿家属要想在问题奶粉索赔上获得成功,必须证明自家婴幼儿所患肾结石与问题奶粉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譬如正规的购货发票、产品的具体编号、医疗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书面材料。而绝大多数患儿家属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在举证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比如患儿家属证明自家婴幼儿所患肾结石具体是由哪个品牌的问题奶粉造成的存在困难。问题奶粉涉及多个品牌,而一个婴幼儿又可能在一段时间内饮食了不同品牌的问题奶粉,这些都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又比如很多家庭都不会保留这些证据或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毕竟在问题奶粉事件曝光前极少有人会做好打官司的准备。
三、奶粉事件侵权赔偿标准尚待确定
问题奶粉事件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第一是根据造成的损害结果,根据目前筛查的情况,问题奶粉事件造成患儿损害的结果可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造成患儿死亡;其二是罹患重症或者接受有创伤性检查治疗;其三是确诊后接受一般性检查治疗。第二是根据国家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相关赔偿规定是按照不同地区的统计指标确定,存在较大差距。问题奶粉事件涉及人数众多,分布地域广泛,作为责任企业就统一损害事实进行赔偿,不应差别对待。目前企业主动赔偿的赔偿方案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并参考了近年来的各种灾害事故的赔偿标准,确定了一个能够覆盖全体患儿的赔偿方案。该赔偿方案的特殊之处,是其采取了综合配套的措施,即在赔偿金以外,还为患儿提供免费治疗和后续治疗(即责任企业为患儿18岁以前的后续治疗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额保险),确保患儿病情能够全面治愈或者得到控制,并得到合理的赔偿金。考虑上述因素,是为了确保全国司法的统一,避免法院对同样事件做出不同的裁决。
四、政府将不在奶粉事件的民事赔偿中担责
目前患儿家属及相关公众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是,政府是否会在问题奶粉事件中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奶粉事件,是由于22家责任企业违法生产含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造成许多婴幼儿因食用含三聚氰胺问题奶粉致患泌尿系统结石或泥沙样结晶等病症,造成死亡和其他损害结果。《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公民或者法人。因此,相关企业应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政府来买单。
当然,政府因承担着对社会、企业的管理职责,有责任对违法企业进行事前监管和事后查处,并以此为戒,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政府切实采取了措施,督促相关责任企业主动承担责任,并在全国范围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患儿免费进行筛查、治疗,对困难患儿家庭给予救助,这也是政府发挥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