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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律师会见疑犯受阻案显现的法律冲突

【案件回放】

  海口市民林某于2008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公安机关对林家进行搜查,但至今没有向林某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林某的妻子李女士委托北京律师程海、黎雄兵担任林某的律师。

  6月10日上午9点,林某的两位律师持新《律师法》第33条中规定的律师所函、律师证和委托书等全套会见手续,前往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林某,了解案情。但是海口市第一看守所称案件特殊需要海口市公安局批准方可会见,拒绝了两位律师的要求。随后,程海和黎雄兵律师先后向海口市检察院驻该看守所检察官、海口市公安局等投诉,最终两位北京律师在海口市公、检机关经两天交涉无果。

  6月11日下午,程海律师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履行律师会见嫌疑人林某的职责,立刻准许两位律师会见被羁押的林某。法院收下起诉材料并开了收据,承诺7日内通知是否立案。据悉,在两位北京律师向海口市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书面投诉海口市看守所违反《律师法》过程中,该局督察处有关负责人口头答复称:刑诉法是全国人大公布的基本法,该法第96条在律师法修改后仍没废止,所以看守所不允许律师会见在押疑犯并没有违法。

【律师视点】

  一、法律条款冲突的具体显现
  修改后的《律师法》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目前还未修改的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条款为:律师会见一般案件嫌疑人,公安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经公安批准。

  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重点解决了律师“会见难”,但此《律师法》与刑诉法中规定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条款相矛盾。其实,根据相关数据,与新《律师法》第33条无法对接的不止《刑事诉讼法》第96条,如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安排。

  二、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
  1979年,《刑事诉讼法》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实施至今,经多次修正,属于我国的基本法。而此次新的《律师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按照法律的阶位,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是否应该优于《律师法》?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新的法律法规往往是优先于旧法的,从这点上来看,《律师法》又是否应该优于《刑事诉讼法》?
  三、《律师法》实施过程中对某种“潜规则”的担心
  1、关于律师会见不受监听。在两种法律冲突之下,新《律师法》的优点可能无法发挥。有法律界人士担心:“公安、看守机关毕竟属于强力机关,如果没有明确无异议的法律规定,一些人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对谈话进行监听。”

  2、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是对于什么是 “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由谁来判断,律师对“国家秘密”有异议可否进行申诉和复议,这些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侦查机关会不会无限扩大“国家秘密”的外延,形成某种“潜规则”,从而达到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目的呢?

  四、解决“冲突”的对策
  要根本改变目前这种“二法”冲撞的局面,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和相关有权解释部门必须提高效率,尽快出台解决这种冲撞的有权解释。同时,应加快《刑事诉讼法》的修法工作,根本解决目前的尴尬状况。

  在目前“二法”同时生效的情况下,具体司法机关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也应本着追求法制进步的理念,充分尊重《律师法》超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遵守《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障《律师法》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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