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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铐押律师——滥用公权蹂躏私权的典型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曹星 朱寿全

〖社会百态〗

  2009年7月10日,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怪事:一名律师因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暴晒太阳40分钟左右。事发后,云南省律师协会有关人员随即赶到澄江县法院了解情况。
  经查,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先生于2009年7月10日到澄江县法院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澄江县法院民事一庭庭长洪猛单独负责审理此案。上午8点40分左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齐后,法官宣布开庭。被告方代理律师何先生当庭提出:“审判长,本案原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原告的媳妇追加进入本案参加诉讼,我们15天前向法庭申请要求追加诉讼当事人,法庭的意见是什么?”审判法官当即回答说:“不用追加了,我现在口头告诉你。”
  事后,何律师转述了他与法官的对话。何律师说:“审判长,不同意追加原告媳妇为当事人,是不是遗漏了当事人,程序上存在问题。”随即,洪法官说:“你的意见可以在法庭辩论时阐述观点,现在不用说了。”上午10点40分左右,庭审结束后,法官叫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我拿过笔录,首先在笔录第1页上签了字,当我翻开笔录第2页时,发现笔录上遗漏了我的辩论观点。”何律师说,应该把“法官口头不同意追加当事人的观点补在笔录。”此时,法官说:“不准动笔录,有什么意见可以另外提交书面意见。”何律师说:“笔录是记载整个庭审过程的,如果不加上,我就不签字。”“随便你签不签字,你爱签不签。”法官当即回答。随即,何律师把自己签在第1页上的名字划掉,并在第2页笔录上补充:“我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下自己的名字。”
  法官拿过笔录一看,大声说:“你那有权利在上面随意写字。”何律师回答:“这是庭审笔录,代理人有权在上面签字,代理意见不完整的,我有权利在上面写上自己的意见。”
  法官说:“我之前就告诉过你,这个事不要扯了。书记员,去把法警叫来,把他(何律师)拘留起来。”书记员走出法庭去叫法警。何律师说:“拘留可以,必须有完备的拘留手续,比如要法院院长签字同意才可以。”
  此时,法庭旁听席上坐有15名旁听群众,目击了何律师和法官的对话。法官坐在审判席上沉默了3分钟左右,又向何律师提出:“给你(何律师)3个选择:1)拘留,2)罚款,3)写检查。”何律师回答:“在庭审笔录上写拒绝签名是我的权利,所以,检查我是绝对不会写的。”很快,书记员带着两名法警走进法庭。法官说:“把他(何律师)铐起来带走。”法警掏出手铐,把何律师铐了起来带出法庭,带到法院篮球架上铐起来。何律师回忆:“我被铐时,还特别看了一下手机,应该是上午10点50分左右。”
  上午11点半,澄江县法院副院长洪家敬得知情况后,来到法院法警大队了解情况,随即叫法警把何律师的手铐打开,并把何律师叫到办公室了解实情经过。此时,何律师被铐在篮球架上晒太阳已有40分钟左右。
  据何律师转述:当洪副院长了解情况后,对何律师说:“这个法官性子急,案子多,压力大,他(审判法官)拘留你没有按程序办理手续,对不起你了,请你理解。”
  何律师离开法庭时,眼角都湿润了。尤其是被告方当事人再次开车到法院接何律师时,他面部通红,不知说什么好。何律师心想:“我一个律师帮人打官司,想不到竟然会遭遇如此非法待遇。”
  下午,澄江县法院院长潘万江打电话给何律师,请他再次到法院办公室向他了解情况。据何律师转述:“潘院长当场给他道歉,并说要整顿法官队伍,他(潘院长)对这件事表示遗憾,说用手铐铐律师肯定是不对的,请你(何律师)谅解,你(何律师)有什么请求,可以提出来。”
  何律师说:“我相信被非法戴手铐,不是院长的意思,如果法院队伍中有这样的法官,我建议把这样的法官清理出法官队伍。”潘万江思索一番后,表示一定会处理涉案法官,会给何律师一个说法。
  何律师说:“事情发生了6个小时,涉案法官一直没有出面把事情的经过说清楚,甚至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让人很痛心。”
  下午4点,记者来到澄江县法院,院长潘万江不在办公室,副院长洪家敬也离开法院。记者打电话给潘万江,他回答说:“我在玉溪,在电话里说不清楚事情的经过。”记者一直向潘万江求证法官非法拘留律师的事实,对方一直强调电话里说不清楚,随即挂断电话。记者来到何律师被铐的篮球场,何律师说:“我就是在这个篮球架下被非法拘留了40分钟。我曾经在法院当过10年的刑事法官,2005年离开法院转行当律师,这种事情还是头一次遇到。”
  据了解,省律协相关人员已赶到澄江县法院了解情况。

〖聚焦〗

一、法官的锁铐行为无疑是滥用公权蹂躏私权的行为
  很明显,法官看到何律师太不懂事,冒犯了法官的神圣权威,所以会大动肝火,以致于叫法警限制何律师自由长达40分钟。他当时是否在寻思自己的权力怎么能容忍冒犯:“我是法官,你是律师,我至高无上,你必须对我毕恭毕敬”;“我掌控着法槌,决定着当事人的胜败;我坐在台上,你坐在下边,即使我错了,你也不要声张甚至较劲,否则,有你好看”。
  而何律师偏要不信邪,高举权利大旗:我代表委托人参与庭审,就必须为委托人说话,把有理有据的观点必须说到法庭上,否则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受损。我既然来到法庭,就有辩论的权利,既然我有“追加当事人”的观点,就应记录在案,而不能遗漏。你不许我补充,就是剥夺我的辩论权,进一步说就是剥夺当事人的部分诉权。何律师的行为是律师职业道德所在,是律师对委托人的责任使然。笔者对有这样的同行表示赞赏和钦佩。
  司法机关以及法官神圣不可侵犯,庭审纪律严明,不允许有任何违反、妨碍民事案件庭审等诉讼活动的行为发生,一旦有人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将被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各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分类明确,并设置了相对应的强制措施。然而,对比何律师要求补充遗漏的辩论意见、拒签大名与划掉已签名字的行为,均不构成对诉讼活动的妨碍,反倒是法官强词夺理,存在故意不记录何律师“追加当事人”辩论意见的嫌疑。试问,限制何律师自由40分钟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5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由此不难看出,何律师的拒签行为并非是法定的拘留、罚款的情形之一。换言之,何律师的法庭行为及要求均是正当、合法的。涉案法官采取的锁铐律师的行为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完全是非法行为。退一步说,即使何律师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的拘留条件,法官也无权直接对其实施拘留,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拘留也要经过法院院长的批准。
  一个正当、合法的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非但没有得到起码的尊重,反而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令人愤慨。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此事的涉案主角居然是本该主持人间正义的法官,这就不得不让人们对目前的法官队伍建设、司法环境表示担心。涉案法官的行为,不但是对何律师本人的伤害,更是对目前我国完善法律秩序行为的践踏,是法官在滥用公权肆意蹂躏私权,其结果不仅是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权利,而且对当事人的诉权、实体权利均构成了亵渎和威胁。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此深感痛心。
二、法官的锁铐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2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3款罪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月12日,被害人何律师在网上发帖,公开了一封《关于对澄江县人民法院法官洪猛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信》,声称今天将其送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何律师在《控告信》中提出:“澄江县法院法官洪猛的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是对律师权利的侮辱,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希望相关部门认真、严肃地处理此事。”
  《控告信》中说:“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洪猛法官在未获得院长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口头决定对我采取拘留措施,并在法庭内当众宣布,当即命令法警给我戴上戒具,把我卡在露天篮球架上达40多分钟之久,其间,还扣押我的手机,删除手机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从重处罚。’因此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对洪猛立案查处,在此,我请求贵院对洪猛进行立案处理。”
  被害人何律师无故被限制自由长达40分钟之久,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本案涉案法官已经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法官本身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应该从重处罚。
三、律师被铐案件本身所折射出来的司法悲哀
  如果回到建国之初,在法律相对不健全的环境下,律师被锁铐晒太阳这类闹剧也许司空见惯,律师也会自认倒霉。但是,在如今资讯发达,人们维权意识普遍增强的时代环境下,出现这样的“律师被锁铐事件”就不能不说是我国司法现状的悲哀。
  在目前的中国,律师地位不是很令人满意的。尽管其地位较以前有所提高,但并不乐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江平老先生就对我国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有着精辟的阐述。他谈及我国律师地位与国外的比较。在美国历届总统中律师出生的占1半以上,仅80年代中期的参议员中担任过律师的就达到60%以上。而我国呢?在去年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中,在职律师只有6名,约占0.2%。从这一数据中,我们可以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律师地位的现状。虽然律师在各个国家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其在任何国家中都有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他们是法律工作者。这一属性也就决定了律师职业与其它职业具有不同的使命。
  一个以法律为业者的正常职务行为,竟然受到如此非人待遇,那么,普通百姓会是怎样一种下场,就有些不敢想象了。律师被锁铐晒太阳事件被曝光后,公众对其表示了强烈关注,其中,对当事律师表示同情只是一个方面,更多的则是表达对法官滥用权力的愤慨。
  实际上,公众透视这一事件表达的更多认识,是这一事件表现的病态司法的悲哀。首先是司法机构工作人员颐指气使,为所欲为,有法不依,权力无遮拦的现象还很普通,在他们身上,往往表现出“我就是法律”的狂妄心态;其次是掌管法律的司法工作者凭借不对等的强权,轻易地运行、游离于法律之外,以致在民众需要法律救济时,并不能借司法平台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博弈等;最后就是司法工作者对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漠视以及误解。
  律师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他的特殊性在于他是非公务员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不是公务员,不掌握任何国家公权力,然而律师却与掌握着国家司法权力的公、检、法人员一样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使命。因此,在发达国家,律师的社会地位是非常高的,律师职业是非常受人尊重的。例如,在美国的大多数州,律师与检察官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律师不但在任何阶段都可独立会见在押当事人,不需检察官的批准,而且可以与检察官就当事人认罪与否、罪轻罪重等事项达成协议。这在中国是不可思议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点是权力崇拜和官本位。这就使人们很难认同不是“官”的律师能够取得与“官”相等的社会地位,特别是一些是“官”的司法工作人员,更难做到平等地对待律师、尊重律师。从律师的职业目的来看,律师是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伸张正义、消除矛盾、提供法律帮助的,而一旦律师本身遭遇到不平等的对待甚至是伤害时,谁又能来保护律师呢?
  自由需要法律,法律保障自由。存在于法治社会中的律师,任重而道远。他们承担着时代的使命,造就了时代的辉煌。而我国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真正使法律更加有效的得以贯彻执行,就必须改变律师地位的现状,这不仅只是治标,而且是治本的问题。
  据悉,7月14日上午,也就是在事发第4天后,云南省高院公布澄江县“法官锁铐律师事件”的处理结果:澄江县法院已提请澄江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了涉案法官洪猛澄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同时决定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被害人何律师得知对该法官的处理后表示,不管法院如何处理洪猛,他都坚持在《控告信》里的观点,要求以非法拘禁罪对洪猛法官进行立案处理。“现在我正在等待检察院的回复。这事发展到现在已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我不希望把精力全部放在这件事上,只想等检察院有了回复再发表更多的看法。”
  笔者支持何律师的正当要求,认为涉案法官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请求有关部门对其绳之以法,给公众和当事律师一个满意的交待。笔者将会继续关注此事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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