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百态〗
据《半月谈》杂志报道:强制拆迁激起群众不满,为防堵“民告官”,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为法律顾问,不仅要求律师们“免费”服务,且不得再代理“民告官”业务。该区司法局原局长梁志贵曾自豪地称这一做法为“独特做法”,并认为律师这样做是主动为政府分忧,可以直接降低上访率。市民陈显状告科尔沁区政府强制拆迁,因为请不到律师,他只得自学法律单枪匹马打官司。还有市民只得到外地请律师。〖聚焦〗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司法部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国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多次发文要求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地律师将自身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招商引资、商务谈判、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信息技术等领域为政府作了大量的工作。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本来是自愿有偿的工作,一个地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当地所有律师聘请为法律顾问。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垄断本地的律师资源,不仅打破了法治生态的平衡,使弱势的百姓从此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司法救济,而且直接牺牲了当地律师的职业公信力,损害了司法公正持平的社会形象。更与建立“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现代政府理念违背,与执法为民的终极目标背道而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的行径,经不起法治阳光这款最好的防腐剂的照射。
首先,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代言人和保护者,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的行径,破坏了司法公正的环境,阻塞了老百姓正常寻求法律援助的途径。
当百姓的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面对强势公权的侵害时,弱势的个体往往更需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来帮助维护权益。正因为有了律师的介入,才使得社会民生的法制生态趋向平衡,才使得“民告官”成为遏制权力肆意扩张和滥用的重要法宝。不是说,律师不能做政府的法律顾问,而是说其“所顾所问”皆应当依法说话,而不是做政府的侍从、权力的奴婢。
当律师资源被政府一方垄断时,程序公正的天平必然出现倾斜和失衡。而当程序公正的天平出现倾斜和失衡时,法治政府的建设将永远无法实现,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理念在一个地区的失败和悲哀!政府的一手遮天其实是无法无天。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是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弱势者,以及其他情况而处于弱势群体的人,显然,不会包括强势的政府部门。科尔沁区政府无偿垄断全区律师,除垄断了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援助的有限资源,也断绝了全部“民告官”者的法律救济渠道。于是,政府从此可以一手遮天,百姓则进入有苦难诉,有冤难伸,有难无人帮的困境。这种公权力打压民众,变相剥夺民众法律救济渠道的行径难道不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吗?
其次,律师是社会独立执业者,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的行径,剥夺了律师的正当权益。
律师作为独立执业群体,遵从的守则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法律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应成为任何人、任何机关、团体的附庸。科尔沁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表面看没有什么可质疑的地方,因为司法部曾出台文件鼓励政府聘请法律顾问,要求政府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以及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为顾问。但是,科尔沁区政府却利用这一规定把当地律师“一网打尽”,利用自己行政强势地位,垄断律师资源,使律师不得不妥协于政府的强势,沦为了政府的随从,这是钻法律的空子,也是明显的滥用行政职权,剥夺了律师的正当权益,使律师丧失执业独立性。
最后,政府是为民服务的的执行机构,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的行为,视政府职能于不顾,阻碍了民主法制的步伐 。
直面“民告官”,不光是对民众利益诉求的重视,还因为,行政案件是一面镜子,地方政府从中可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最终提高自己依法行政水平,完成法治政府的建设。让人警觉的正是,面对民告官,一些地方的官员不是想办法化解矛盾,不是与时俱进,依法行政,而是挖空心思,想方设法堵塞百姓寻求法律援助的渠道,堵塞公民利益诉求和言论表达的渠道,甚至动辄把警察推上第一线,以专政手段对待民众。事实证明,这样做只能激化干群矛盾,恶化上下级关系,甚至酿发群体性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是这样,云南孟连事件也是这样。
总之,现代政府首先应该是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自然人和政府在民事权利上的平等性,决定了官司的有输有赢。用强大的公权力封堵“民告官”的路,保证不输官司不丢人,这比输了官司还可怕,还丢人,它让民众丧失了对正义、对政府、对法治的信心,其“封堵”的拙劣做法,更是令人啼笑皆非。不幸的是,科尔沁区政府已经走了几年这样的路,并且还在走。
行政机关是公权机构,其职权直接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任何偏离法律规范的行为,都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希望科尔沁区早日废除这种荒唐的做法,还百姓一个公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