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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应当重罚酒后驾车行为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曹星 朱寿全

〖社会百态〗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的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的奇瑞QQ轿车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捐款帮助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林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聚焦〗

  从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案到黎景全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案,再到孙伟铭无证驾驶酒后伤人案,在短短的数月中,交通肇事案件频频迭起,一幕幕重复上演的悲剧再次把交通肇事、酒后驾车这个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公共安全问题霎时间又成为广大媒体、社会公众茶余饭后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7亿辆,拥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人达1.3亿。2008年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诱发交通事故导致18371人死亡、76230人受伤,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2.5025亿元。而在世界其它国家中,酒后驾车也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对酒后驾车行为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和重视,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酒后驾车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责任定性问题。
一、中外国家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国外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规定
  1、美国: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在洛杉矶,酒后驾车若被发现,除受处罚外,还要花费300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这种装置对酒味非常敏感,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在哥伦比亚,交通部门会强迫违章的驾驶员看一套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片;在加利福尼亚,对酒后开车的普通处罚是罚款、罚扫大街等,若罚后照喝不误,便去参观城内的停尸房,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过程。
  2、英国:酗酒开车的初犯驾驶员,吊销驾照1年;在10年内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在10年内若3次被判酒后驾车罪名成立,法院将对他的屡教不改判吊销驾驶证109年;酒后发生事故者将终身不能再开车,经济上还将受到重罚。
  3、日本: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2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醉酒开车2次以上要处6个月的徒刑,违章者被关在特殊的监狱里,令其盘腿静坐反思,检讨自己的错误。
  4、澳大利亚:对醉酒驾驶员,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系重犯,要处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还要把驾驶员的姓名登在报纸上的《酒醉与入狱》大标题下示众。
  5、马来西亚:一旦发现酒后驾车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拘留,关在一起,令其妻彻夜教育丈夫。
  6、土耳其:对酒后驾车的驾驶员,由警方押出城至20公里外的地方,然后强迫他步行回城。
  7、法国:即使只是属于微醉,司机的驾驶证也会被当场注销,如果醉酒司机导致其他人死亡就会直接被判入狱,如果导致受害者受伤,司机将支付巨额赔偿。
  8、瑞士:警察可以把每宗交通违例看作醉酒驾车对待,而司机也有权利证实自己没有醉酒,如果属于重犯,就会被判至少3年监禁。

(二)我国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规定
  我国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行为,均由行政法律来调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1年内有前2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可见,我国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最高行政处罚也就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不难看出,我国对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处罚较轻,而在交通发达的国家,酒后驾车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大得多。

二、通过立法形式加大对酒后驾车的震慑力
(一)对饮酒驾驶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笔者认为,应当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可作如下修改:“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1年内2次饮酒驾驶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1年内不得重新核发,罚款2倍递增;2年内3次饮酒驾驶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至少3年内不核发驾照,罚款3倍递增;饮酒驾驶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罚款4倍递增。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核发驾照,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2次醉酒驾驶的,终身禁驾;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醉酒驾车行为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一般的酒后驾车行为运用行政法调整即可,但对于醉酒驾车行为,鉴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应当用《刑法》进行调整。《刑法》应专门设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明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一定安全标准(构成“醉酒”的)而驾驶机动车辆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应认定犯罪成立。
  1、现行《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只有当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这会让酒后驾车者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有可能不会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从潜在危害来看,交通肇事罪应该由“结果犯”向“危险犯”转变,即只要酒后驾车这种状态存在,就已经构成犯罪,就可判刑处罚。
  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为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内心却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3、关于量刑,应当考虑从解决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责任竞合上,并参考这两个罪的量刑决定。醉酒驾车行为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应当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的量刑加重情节。
三、培养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法律意识
  交通安全意识包括良好的大众意识、自尊自爱意识、遵章守法意识。交通法规是综合无数血的教训,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制定的。能否遵守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自觉性,自觉的本身其实也是一种约束,当这种约束逐渐变为习惯,就成了自觉的意识行为。面对交通肇事的日益严重,酒后驾车行为的日益猖獗,笔者建议:
(一)应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教育
  重点是各中小学校、客运公司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等重点人群的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博爱意识,关爱生命,在全社会形成违反交通法,就是违反了公共道德的理念。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白在道路上行车走路时礼让他人,就是礼让自己的辩证关系。如夜间会车时都能自觉提前关闭大灯,与人方便,也是与己方便。交通管理是维护公共安全,是为“我”好,自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消费了”国家法律,理应“买单”。而不是交警故意找茬,罚款找收入。
(二)改革公安交通管理处罚体制,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顺序处罚制
  即:对第1次违法的予以告知;对第2次违法的处以警告教育(包括电视曝光和网络新闻媒体公布违法车辆,也就是利用人要面子的心理);对第3次违法的予以处罚。但这种体制必须在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基础上才能全面实行。
(三)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
  政府要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尽快尽大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要真正做到关爱生命,以人为本。同时更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公益广告宣传,让“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需要你、我、他的参与,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形成共识,使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和谐、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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