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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聚焦“暴力拆迁”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陈国飞
〖社会百态〗
近来暴力拆迁事件频见媒体:据报道,2009年11月12日重庆“史上最牛开发商”因雇凶杀“钉子户”独子,暴力拆迁,一审被判死刑;上海潘蓉女士不肯在对自己480平米的四层小楼才给67.3万的拆迁协议上签字,结果楼房遭强行推平;11月27日,贵州贵阳市发生了一起因暴力拆迁引发的违法堵路群体性事件,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数万群众上班延误;11月29日,成都唐福珍抵抗暴力拆迁,以死相争,与城管对峙数小时后引燃了身上汽油,抢救无效死亡。
〖聚焦〗
一、暴力拆迁的根源
(一)不同的利益调整博弈激烈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体制转轨导致各种利益的调整和重构,不同利益群体的竞争、博弈日趋激烈。在整个过程当中就会发生很多矛盾和问题,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和调整,就容易出现社会问题,导致暴力冲突的出现。暴力拆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普通百姓的最基本的住房等生存条件在财大气粗的开发商强势紧逼下,往往导致了暴力拆迁的开始。
(二)城市化导致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不断升级
房屋拆迁是这几年的热门话题,这与中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是相伴而生的。城市化加剧了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这是导致暴力拆迁的一个客观外在环境因素。
(三)百姓权利意识的增强与拆迁补偿不公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老百姓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对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捍卫意识越来越强烈、越来越鲜明,而且要求越来越迫切、越来越理直气壮,这个跟过去有很大的差异,也是中国人权利意识的一种进步。在老百姓最关心、最具切身利益的住房问题上,如果被拆迁后得到的是超低价的不合理的补偿,这显然没有顾及人民百姓的感情,难以让人接受。
(四)政府执政能力的老套
有的执法者现在还是采取老的一套作法,与党中央提出的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很不相适应。在拆迁补偿上,有些干部就认为我说这个价码就是这个价码,你不同意也得同意,就是我说了算,否则就暴力“伺候”,没有平等商量的意识,盛气凌人,高高在上。这种简单粗暴的执政方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且严重伤害了百姓的感情。
(五)政府官员的腐败及不作为、乱作为
一些官员滥权、腐败达到过于嚣张的程度,以致老百姓忍无可忍。在媒体报道的很多暴力拆迁中,要么是政府亲临指挥现场,要么是政府在背后为开发商撑腰助阵。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漠视百姓的财产甚至生命,严重的损害了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有些执政者过于看重“乌纱帽”,生怕群体性事件影响了自己的升迁,一有风吹草动,就打、压、堵,这样可能适得其反,反而导致矛盾激化。
(六)法律制度、社会机制的有待完善
在拆迁案例中,拆迁人依据的是2002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百姓高举手中的则是2008年制定的《物权法》,虽然《物权法》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措施和有效切实的保障,“物权法”被有些人戏称为“无权法”,在暴力拆迁中,显得软弱和无力。另外,在很多暴力拆迁案件中,拆迁人往往是企业或者是开发商,他们与拆迁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让他们亲为拆迁,很可能采取野蛮的手段来对付弱势的被拆迁人,现在有很多案子都是这么发生的。这种机制很不合理,可以尝试引入一种中立、客观的第三方,促使和谐拆迁。
二、预防和避免“暴力拆迁”的建议
(一)建立民主法治、竞争有序、公平透明的利益博弈平台
暴力拆迁之所以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各自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很好的充分沟通和协商,这使原本可以心平气和解决的问题没有获得理性交流和博弈的机会,直接升格为暴力。笔者建议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平台,让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在该平台充分的进行民主协商、意见交换、透明谈判,让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声音都能得到理性、充分的倾听和重视,从而把很多的矛盾和争端化解在“摇篮里”。
(二)科学规范城市化过程中的房屋拆迁等问题
对于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决策者应当及时进行实质调查和科学深入的分析总结,在广泛听取各方声音和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和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和解决。
(三)关注民生,按市价补偿
暴力拆迁的一个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老百姓的觉得补偿太低了。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我们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存在问题,整个标准是太低了。在城市拆迁中,百姓的房子被拆了,得到的每平米只有一千块钱、两千块钱,或者是三千块钱。但是如果是盖好房子了以后,这个房子就卖一万了,而且拆的时候是一层,但是盖的时候还盖20层、30层,政府自己的获益与付给被拆迁人的钱很不成比例。姜教授认为,应建立健全保险、福利制度,缩小穷富差别,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方面,补偿安置等标准要向弱势群体利益倾斜,给他们让点利,至少不要让他们太吃亏。
(四)提高执政能力,成为负责任的服务型的政府
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政府一贯的宗旨。政府应当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确实为百姓着想,为民办实事、做好事。比如,在平时的工作中,加大了法制宣传工作,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保障广大被拆迁群众切身利益;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政府部门应对拆迁范围进行摸底调查,结合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料,确定监控资金数额,以保障被拆迁人能够按时、按标准得到补偿安置;在福利制度、医疗制度方面,给老百姓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福利,解决他们这方面的问题。
(五)加大反腐倡廉力度,赢得民心
防腐倡廉这些年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头等问题,在很多暴力拆迁实例中,有些地方官员暗中与开发商相互勾结、结成利益联盟。国家应当下大决心治理腐败,力争尽快推出一些力度大的措施,如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开制、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等。目前贪污腐败引起的官民矛盾非常的激烈。官员贪污腐败,使得老百姓和官员产生了对立情绪,如果不治理腐败,官员在百姓中的公信力将会大受减弱。政府只有确实严惩腐败,身体力行,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信息公开才能赢得得民心。
(六)完善法律制度,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社会机制
针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与《物权法》“打架”的现象,包括律师在内的很多社会有识之士纷纷上书建议对其进行修改。中国社会科学院单光鼎教授认为,应提供一些更好的建设性意见,让全国人大对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不完善的地方给予重新的审视和修改。全国人大或者是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拆迁法》,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还有应该制定《土地征收法》,来解决农民的利益。如果没有这些法律,单靠《物权法》的规定,是不足以保护被拆迁人,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利益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律必须有相关具体的规定和配套的措施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除了完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构建有效社会机制。政府的拆迁如果发生了矛盾、出现了问题,老百姓有意见,或者是对安置的问题有意见,应该由法律进行裁决,依法由中立的客观的第三方来解决。然而,现在政府拆迁由政府自己来裁决,这违反了“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朴素的基本正义理念,也违反了法律正当的程序。另外,作为公民个人应当注意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能用妨害公共利益等违法方式来维权,绝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达到自身的目的。
三、如何形成一种大家都接受的机制来解决拆迁的问题?
(一)区分“共同利益”和“商业利益”
现实生活中,有些执法者借“公共利益”的名义来恣意侵害百姓的住房等合法权利,其背后充斥着的是欲被滥用的权力和贪婪的资本的声音。为了保护我们公民自己合法的私权,在谈到拆迁时,首先要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从法理上来讲,这要相对于拆迁后土地的用途来界定。若拆迁后,土地使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那么拆迁户的权利边界在相关法律法条中都有相关规定,各地政府也都规定了标准。若拆迁后,土地使用出于商业利益,应该由开发商和拆迁户公平透明地商谈出一个拆迁补偿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必要时政府可以进行协调。而补偿额度可参考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补偿公式并加上商业补偿部分,而商业补偿部分可由中介组织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评估。如今的城市拆迁,商业行为占主体,既然是市场商业行为,拆迁者与被拆迁者必须按市场的原则,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谈判解决。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引入
目前我国的拆迁补偿,没有引入中立的第三方独立、客观、准确的评估被拆迁的财产到底值多少钱,往往是由政府包办或者是开发商说多少就是多少,这个标准没有一点公信力,让人很容易想到政府和开发商是勾起来的,无视百姓合法权益,压低补偿额度,从而引发很多个体事件及群体事件。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认为,如果今后要评判房屋拆迁怎么样补偿,那应该要找第三方来评估,而且这个第三方有资质,并且要做到公正、客观。对住宅的结构、朝向以及它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等等来综合的考虑,从而制定出一个标准。
(三)关注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诉求
在发达国家里,会有这种情况:一座高楼大厦旁边立了一个破旧的小房子,这个小房子是由于拆迁过程中,房子主人对补偿价款不满意,拆迁方不愿意出更高的价款,于是尊重对方的私有财产权留下来的。这与我们国家目前的谈不拢就是暴力强拆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发达国家的这种对普通百姓私有财产权的尊重的理念很值得我们学习。我国政府应当多关心老百姓的民生,多倾听百姓的心声,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让开发商和业主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找到一个合适的价格。真正实现和谐拆迁,构建和谐社会。
(四)通畅完善救济途径和渠道
目前媒体上报道的典型的社会问题引发的事件,如张海超开胸验肺,孙中界断指表明自己的清白,唐福珍为抗暴力拆迁自焚,这些问题之所以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社会救济途径的缺失,或者说救济渠道不畅通。
很多暴力拆迁纠纷,百姓告到法院了,法院都不受理,或者是受理也不能得到根本的控制。因为法院都被打了招呼,很多案子都不受理。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这让个别开发商更是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从而也导致了一些原本可以不用发生的悲剧发生了。
因此,为了减少或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政府应当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的畅通、便捷、有效的公民诉求和维权救济途径。同时,要引导百姓做个守法公民,用合法的手段积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把“暴力拆迁”的问题化解和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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