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聚焦社会百态聚焦社会百态当事人起诉要合理计算诉讼成本 ——从黄静向华硕索赔案说起〖社会百态〗 据法制晚报报道:2008年11月27日“华硕敲诈冤案”的当事人黄静,从代理人手中拿到了海淀检察院下发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其中的记载,她将获得29197.14元的国家赔偿。 今天上午,黄静的代理人周成宇告诉记者,他们准备在下周起诉华硕,但具体索赔的数额他们还没有最后确定。
这份“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记载,黄静因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以被错误逮捕侵犯其人身自由为由,提出赔偿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现检察院决定赔偿黄静自2006年3月8日至2006年12月26日被羁押294天的赔偿金,共计29197.14元。
据了解,此前黄静向海淀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时,要求支付的赔偿金为46855.62元。对此,黄静的代理人周成宇解释说,他们申请的数额是根据2007年北京市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而检察院是按照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
黄静表示,虽然赔偿金额比要求的少,但她对检察院的决定已经很满意,因为这已经证明自己不是敲诈勒索,是清白的。
律师张平称,如果黄静服从决定不要求复议,海淀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后支付赔偿金。
在接受记者的提问时,黄静一提到华硕目前的态度及自己的生活,就流下泪水。她认为,“这不是最终的胜利。”她向记者表示,她近期一定会对华硕公司进行起诉,起诉的理由是消费欺诈和诬陷。
当记者问及周成宇要向华硕索赔多少赔偿数额时,周回答记者:这是自己和黄静所面临的一个尴尬的问题。自己和黄静是想要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毕竟当初我们是因为要500万美元出的事情,现在既然已经被认定为无罪,我们还怕什么呢?为此我主张要500万美元。但周成宇又说:我们向法院咨询过,如果真要500万美元的话需要交纳40万人民币的诉讼费。但是根据现行的一些法规,最终法院可能会判决华硕退一赔一。那就等于我花了40万元诉讼费,最终打回一台笔记本电脑。
名义上我是赢了,赢在了判决书上;实际上我却输了,输在了诉讼成本上。〖聚焦〗 黄静一案曾沸沸扬扬,最终,以国家赔偿的结局尘埃落定。不再去说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难以补平的损害和公权力的滥用,一纸“刑事赔偿决定书”最终从实体上弥补了程序上的非正义。 接下来,是黄静与华硕间因电脑而起导致消费者身陷泥沼的民事赔偿案件。此前,黄静因向华硕主张赔偿 500万美元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逮捕,如今,当黄静再次向华硕主张民事赔偿时,最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五百万元的赔偿额度。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其诉讼请求要有法律依据,合理计算自己的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效益原则。
所谓诉讼成本就是指进行诉讼的案件对资源耗费的多少。任何一个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都需要当事人的经济支出和国家的财政支持,对于诉讼成本,除了经济支出以外,我们应该考虑得更多,例如时间的支出,精神的耗费等。民商事诉讼成本主要包括:国家负担的诉讼成本和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一、国家负担的诉讼成本 法院为了审理案件必须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主要用于法庭建设、法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办公设施以及办公经费等项目的开支。法院巨大的经济支出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我国整个法院系统的运行成本不是个小数目。由于近20余年来我国法院系统一直处于恢复、发展、完善的关键时期,再加上我国审判制度本身具有的制度性缺陷而导致的司法效率低下,结果使整个法院系统对资源的耗费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与之相伴而生的则是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87年至2006年,国家和地方预算内﹑预算外司法办案经费(国家的诉讼经费)年支出递增率在25% 以上,但实践中因办案经费短缺导致的纠纷难以解决的现象仍十分普遍。这样就导致了两个极不正常的现象:一是地方行政机关往往借追加经费干扰司法;二是法院不得不鼓励“创收”,向当事人乱征收各种费用。虽然近期不断有报道说通过整肃司法腐败,全国法院清退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多少万元,但是实际上究竟有多少收费是不合法的,恐怕是我们永远也无法证实的。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承担诉讼成本的多大比例才能既不挫伤当事人诉讼的积极性,又不会导致“滥讼”现象的发生。二、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 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经济支出,时间支出和精神损耗。 1、经济支出
当事人进行诉讼经济支出的第一个部分是诉讼费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费用只有第107条的笼统规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我国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勘察、鉴定、公告、翻译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4)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5)执行判决、仲裁和调解协议的费用;(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关于第(6)项的“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中作了限定,主要包括:(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实有困难,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当事人经济支出的第二部分是律师费用(也包括非律师人员的诉讼代理收费)。法国民商事诉讼法规定在了诉讼费当中。我国和美国都规定当事人自己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律师费用占了当事人经济支出的很大比例。据统计部门的统计,1995年美国在律师费方面的花费大约是1140亿美元。如果加入统计部门没有计算进去的某些服务如政府和私人律师薪水,律师费总数可能接近1500亿美元。并且这些数字近两年还在不断上涨。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律师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我国由于律师制度尚不完善,公民对律师作用的认识不够,再加上诉讼制度本身对于律师作用发挥的限制,因此我国律师费用就目前来说尚不为巨。1996年,我国有律师代理的民商事、经济案件仅为77万件,不到当年法院受理案件的16%。 我国于1990年颁布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于存在收费标准不合理,标准过低,形式单一等诸多弊端而不断受到贬谪。新的收费办法出台后,律师收费标准肯定要提高。我们需要面对的难题是:在中国经济仍然落后的今天,当事人本来聘请律师的积极性就不高,如果再提高收费标准,是否会使律师离中国普通老百姓更远?
当事人除了支付以上两部分费用以外,还存在其他的正当经济支出:如当事人为了诉讼支付的差旅费、交通费、误工费、打印费、咨询费等;各种不正当经济支出:如法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灰色支出”,当事人自己或者通过律师请客送礼的“黑色支出”等等。这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2、当事人的时间支出
我国民商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审理期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但由于法院可以申请延长,再加上当事人可以无休止地申诉,因此当事人在案件上的时间花费也是惊人的。一个简单的民商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拖上几年,甚至十几年也是不足为奇的。在“时间就是金钱”观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审限长一些对法院和律师来说并非坏事,但对当事人则贻害无穷。 3、当事人的精神损耗
当事人的精神损耗往往是我们在计算诉讼成本时被忽略的一个方面。诉讼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耗是一个客观事实,除了“讼棍”以外,没有当事人可以从诉讼中寻找到乐趣,用“提心吊胆”来形容当事人的心态一点也不为过。精神损耗虽然没有直接的衡量标准,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他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而感知。公正的判决可以使当事人的精神得到慰籍,显示公平的判决可以令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更大。对于每一个案件来讲,当事人、法官、律师都会有精神损耗,而且精神损耗无法恢复,只能通过一定形式弥补。但是法官﹑律师的精神损耗是因为职业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可以通过职业奖励制度来弥补。而当事人的精神损耗则只能通过公正的判决来弥补。因此,我们只把当事人的精神损耗列为诉讼成本且这种成本是巨大无形的。
穷人和富人同样会面对诸多的民商事纠纷,当正义的获得需要以巨大的经济支出为前提时,富人可以勇敢地走向法庭,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穷人则不得不放弃诉讼,选择其他的纠纷解决途径,或者承受“容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通过《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十一种情形。虽然该规定仍然简略,可操作性不太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发挥了很大作用。1996年3月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均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1997年5月26日,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组织管理和资金运作上都步入了规范化和制度化。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具体规定了民商事案件给予法律援助的六种情形。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会费提取,以及律师和其它法律工作者尽一部分义务来构成。可见,我国的司法救助和司法援助制度已基本建立并开始发挥作用。
我们知道,司法救助实际上把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那一部分诉讼费用通过免交、减交、缓交的手段转由国家财政承担或暂时承担。法律援助制度则是把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转移给了各级政府、律师、公证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来承担。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无论是司法援助抑或是司法救助,诉讼本身对社会资源的耗费并未减少,仅仅是由当事人的资源消耗转化为了社会其他成员的资源消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都可以使当事人的精神损耗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但是范围十分有限并且较难测量。但诉讼成本转移对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的积极意义。
当事人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时,应进行理性思考,考虑诉讼成本,避免滞气官司;应合理计算自己提出的财产性诉讼请求,免得因大额的诉讼成本的支出,赢了官司赢不了钱。
黄静将向华硕主张多少赔偿,应进行有法律依据的计算,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获得最大的诉讼收益。
当事人打官司要考虑诉讼成本,如诉讼费负担,法院收取的案件诉讼费是国家规费,它是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数额或争议标的,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法律鼓励公民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鼓励滥用诉权,千万别误以为虚开越高获得赔偿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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