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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民警问责制是行政问责制的组成部分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曹星 朱寿全

〖社会百态〗

  2008年11月9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出台并试行《民警问责制实施办法》,对民警在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力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用老百姓的话就是,给民警戴上了“紧箍咒”。
  据介绍,该问责办法细化了民警可能违反的6大类63种行为,规定民警如果违反组织纪律、履职管理、廉洁从警、执法办案规定,内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侵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损害公安机关形象,尚不够法律处罚行为,视情节予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和作出书面检查、告诫谈话或诫勉谈话、禁闭、停止执行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辞退等10种问责措施。金水分局纪委书记孟闯告诉记者,问责办法中强调了“无为问责”,即对该作为而无作为的行为进行问责,包括“对领导干部问责、对一般民警问责、对党员问责”等3项内容。如对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分管工作不胜任要问责,工作职责任务完不成或一般、无成果要问责,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在本部门队伍出现问题时要问责,工作纪律、表率作用发挥不突出要问责,部门整体工作无起色、一般化要问责。对民警问责包括岗位工作任务完不成要问责,工作应付、平庸、效率低要问责,违反工作纪律要问责。
  据金水分局政委窦立勇介绍,问责办法侧重于当前公安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易发多发、重点难点问题的责任追究落实,是加强公安队伍管理及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重大举措。

〖聚焦〗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一方面依法维持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一方面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因此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主要组成人员,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直接执行者。换言之,公安民警才是直接代表公安机关与广大民众进行面对面接触的实施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安民警是国家公务员,代表政府行使国家公权力,履行社会义务。由此看来,公安民警问责制其实亦是政府机关问责制的组成部分。笔者将从以下方面阐述确立民警问责制的必要性及重大意义。
一、对行政问责制的定义分析
  所谓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目前,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才刚刚起步,尚处于较薄弱阶段,仍然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二、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问责制是一种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严格的说,问责制在我国的确立时间较晚,直至2003年非典期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行政不力被问责,才宣告我国正式启动问责制。其后,我国加快了确立问责制的步伐。由于重大安全事故,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去县长职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去市长职务:浙江省海宁市市长张仁贵引咎辞去市长职务。一系列的“问责风暴”标志着行政问责制已经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走上了制度化轨道。2004年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布,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官员因涉及“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在2004年3月引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2005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又进一步将行政问责制度法制化和规范化。2006年初,国务院正式把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再次要求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届中纪委员第3次全体会议强调,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严肃追究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2009年3月召开的国务院第2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发表重要讲话,要求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
三、对民警问责制确立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民警问责制度的实行体现了我国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决心。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建设可问责政府,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而民警又是基层政府的直接派出者,其直接代表着人民政府的形象和效率,广大民众对政府机关的了解其实多数来自于对工作人员的了解,有的民众甚至不认识该区域的行政首长,但却对该区域的管片民警如数家珍。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权力与职责是不可分的,体现责任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对不能履行责任、不负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其次,民警问责制的实行表明了我国政府部门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实践表明,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制度,无论它制定得多完善,离开了责任追究就等于失去了生命。而建立民警问责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政府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民警问责制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和健全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再次,民警问责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执政能力,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长期以来,民众中都流行一种说法,“衙门好进脸难看”、“一根烟、一杯茶,一张报纸看半天”是民众对政府部门的普遍看法。要建立高效能的执政机关,仅靠理想教育和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必要时,还需要制度的约束。民警问责制能对那些失职或渎职、违纪违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公安民警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从制度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的发生,目前民众对公安民警的怨言声已经不绝于耳了,多是执法不力、消极应付,个别民警甚至是知法犯法,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破坏了公安民警在社会公众中的崇高形象。
  最后,民警问责制度是一种建设现代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又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行为更加存在问责的必要。完善民警问责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需要,而且它已经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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