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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十二点退房规定惹争议

〖社会百态〗

  2008年3月17日16点,来自辽宁省的王先生入住北京市广安门铁路宾馆。3月18日14点他退房离店时,宾馆要求他多支付半日房费。王先生认为,自己17日16点到18日14点一共22小时,不但不满一天半,而且连24小时都不到,收取一天半房费显然不合理。而宾馆方认为这是行业惯例,王先生无奈,只好多付了74元。事后,王先生认为,宾馆这样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是霸王规定,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另外,头一天13点入住,乃至16点入住的客人,都规定到第二天中午12点前结账算一天的话,买到的服务数量不同,却要支付同样的服务费用,这又违反了等价交换的原理。所以,对这家宾馆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并书面道歉。
  法官认为,虽然这一规定是一种格式合同,但原告承认宾馆方已告诉自己这一规定,宾馆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而且条款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况。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其中包括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国家只有在出现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的情况时才主动对合同予以干预。原告入住时,在《宾客住房单》、《预收定金》票据上签上了自己姓名,原告的行为属于对被告要约的承诺。原告在超过约定退房时间后迟延二小时退房,属于违约行为。被告按照双方约定收取延时加收半费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驳回原告王聪的诉讼请求。
  这件事发生以后,很快的就吸引了广大民众的视线。很多人都表示支持原告。尤其是经常外出的人,更是强烈支持。他们深感中午12点退房所带来的麻烦和尴尬。例如,中午吃饭时要带着很多的行李,真的很麻烦,要是再碰上刮风下雨的坏天气,情况就更加糟糕。12点退房的规定不得不让房客提前收拾好行李,如果还有什么事没有处理好的话,那就只好带着一堆行李了“出发了”,真的令人很烦恼,如果再续住一天,又很不划算。也有人表示:奥运将近,届时会有很多外国有人来观看奥运,参加这场盛会,为了能更好的服务奥运,为远道而来的客人提供一个舒适、安逸的居住环境,为了能更好的展现出北京奥运的人文精神,希望各大旅馆和饭店能把退房的时间往后推迟两小时。

〖聚焦〗

一、从法学角度上来看,“12点退房”属于霸王条款吗?
  对此,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第一,国内几乎所有酒店都沿用了西方“12点退房”的退房制度,这已成了一种行业规则。消费者入住酒店时,就与酒店签订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也就应该遵循酒店的退房制度。
  第二,酒店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更大程度的偏向了自身的利益,而消费者对这样的条款没有说“不”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合同条款,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而且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如果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逃避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有权拒绝使用该合同格式条款。
  综上,笔者认为,酒店如果在消费合同成立前做了告知提醒,应该不属于霸王条款。但是,酒店行业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结算规则的管理,避免弱势消费者的权利遭遇强势酒店的侵害。
二、法律上是否有关于酒店结算方面的规定?
  我国法律在酒店结算方面,一直是一个空白地带,酒店收费行为一直是通过国内酒店行业自己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行业规范》,来进行自我约束,通过市场来进行自主调节。现在的酒店经营者都是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如果酒店按照点对点的结账方式来经营酒店,可能就会降低酒店的经营利润。
  虽然没有专门的酒店结算法律规定,但是《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照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房客无论什么时候入住,都是12点退房,如果超过12点就加收半天房费,这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
  另外,住店旅客和酒店之间属于消费合同关系,这就应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得到企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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