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百态〗
近些年来一种新的法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形式的模式正在悄然走入民众。数十名法官被安排到当地数个社区和村委会及部分企业,担任法官联络员,定点、定人地为社区和企业开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每个法官联络员都向社区公布了24小时开通的热线电话,而且每周至少要到联系点服务一次。这种类似如“管段民警”一样的法官联络员制度,是南方某地方法院在几年前创建的一种便民制度。〖聚焦〗
一、什么是“管段法官”?
所谓的“管段法官”,大概是借鉴了“管段民警”的称谓,法院精选出数名法官,分别具体落实到当地的数个社区,定点、点人、定时间,建立法律服务网络,宣传法律,调处纠纷,维护稳定。这些担任联络员的法官深入社区,热情服务,被群众形象地称为“管段法官”。二、众人皆说“管段法官”值得褒奖
“管段法官”的出现,应了当前社会化解纠纷、助动和谐的需要,也体现了司法亲民、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审判资源十分紧张、审判任务十分繁重的今天,法官的意识和行为应当受到褒扬。
一件件具体案例,让居民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有法律问题找“管段法官”,法官与群众面对面解答疑难,大量矛盾纠纷被化解于基层。可以说“管段法官”架起了群众与法律之间的桥梁。
“管段法官为社区解决了大问题!”江苏省江阴市大石坝街社区周主任提起“管段法官”赞不绝口,以前社区群众碰到法律问题都不知道怎么办,请律师花不起钱,找熟人又怕不可靠,现在有了管段法官,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感觉方便多了。“管段法官在社区没有份内份外,只要群众有困难他们都管。”
“当了管段法官对我们平时办案也有很大促进。”秦淮法院民一庭陶宁说,虽然管段法官要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走访、讲课、开观摩庭、接受法律咨询、调处诉外纠纷等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和社区关系密切了,与群众接触多了,有些棘手的案件在社区的帮助下也能迎刃而解。
据统计,一些地方法院实行“法官社区联络员”制度以来,管段法官到社区走访多次,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现场公开开庭受到社区群众的普遍欢迎。如今,穿行在大街小巷的管段法官已成为连结人民法院和社区群众的一道靓丽的彩虹桥。三、“管段法官”不宜提倡
笔者认为“管段法官”不宜提倡。当法官以一种强烈的责任心主动介入社区生活时,会不会损害到司法原本理当恪守的中立性与被动性呢?当法官化解纠纷的功效是建立在牺牲司法理性的基础上时,其对法治的最终影响究竟是利是弊?笔者认为是弊。对此,根据法理和相关法律、社会知识,笔者阐述如下理由:(一)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从本质上讲是判断权,而判断必须不受影响。
法官所接触的社区群众,都是他的潜在当事人,如果法官与当事人过多接触,一方面会先入为主,形成心理定式,这种定式往往会直接影响着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当事人诉讼观点的采纳。可能使法官失去了裁判员的中立角色,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到运动中来。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使法官失去了权威,失去了公正。试想,如果法官在社区给一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指导,纠纷却未能最终解决而上了法庭,这时候法官做出的裁决会让另一方当事人不产生合理怀疑吗?
不可否认,我国有着“司法下乡”的优良传统,而现代化大都市背景中的“管段法官”,并非是将法庭开在“田间地头”,而是一种纯粹照搬行政系统“管段民警”模式创建的司法包办机制。在一个并不具备立案、开庭、执行等分工流程的司法外场,由单个法官对纠纷进行“一揽子”处理,明显有违司法中立的程序法则。尤其是在纠纷的实体处理上,法官由于事先直接听取了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就难免受其影响,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进而直接削弱了司法行为的公正性。
(二)法官不宜与当事人走得太近,还在于法官审判权的被动性。
法官应当是消极的裁判者,而不应有任何积极出击的举动,否则就很容易偏离中立、超然、客观的地位,不知不觉地失去应有的公正。与警察相比,法官的权威并不在于“力量的逻辑”,而在于“逻辑的力量”。现代司法之所以扮演着“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角色,并不是因为法院拥有利益分配和财政大权,而仅仅在于用一种相对被动、中立的规则树立起自身在解决纠纷上的终极权威。这就要求法官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过于亲密地接触社会可能会伤害到司法优良的品格。而警察作为行政执法者,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扮演的是主动积极的角色,而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的“王侯”,则应当始终“屁股坐在审判席上”。
所以,法官应当与社会、与群众保持谨慎的距离,慎言慎行,应避免因言行不当而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
(三)法官要时刻保持中立是现在法治社会的最起码要求,这不仅仅是制度层面上的要求,更是一种社会现实的需求。
相比于深入群众解决一两起具体的纠纷来讲,让群众树立起法律的思维,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让法官在人民心目中树立起威严神圣的形象,这些无疑要重要得多。
社区联络员这样的角色并不适合有着威严神圣的法官去担当,这样的工作完全可以由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和社区干部等基层力量去完成,甚至可以吸收社会志愿者来调处民间矛盾。这样既可避免不公正因素的产生,也可让法官集中精力去审判,岂不两全其美?不知笔者的意见是否中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