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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谁之殇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王大治

〖案件回放〗

   2009年11月23日,腾讯网一则关于上海闵行区被拆迁人潘蓉反对暴力拆迁的报道引起了笔者的注意。报道内容摘录如下:
  “你们是哪个法院的,也没有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有,就是强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财产。”潘蓉说,“那些人就冲上来了,扔石头的扔石头,然后谩骂的谩骂,第一个铲车上来的时候,把我们家一层的那个门,因为是防盗的那种铁门,一下子就是撬开,就冲上来了,冲到了我们家的三楼,冲到了三楼的时候,我们家里面,三楼还有一道防盗门,然后他们冲不进来,然后又在那个上面又叫又跳。”
  潘蓉家的大门被推土机凿开,拆迁人员进入楼内,要把潘蓉一家清除出楼房实施拆迁。但是由于潘蓉家里一二层用于出租,三四层还有一个防盗门,所以拆迁人员到了三层以后没法上楼,双方隔着门开始叫喊,地面的人开始向四楼扔石块。气氛也变得越来越紧张。挖土机开始凿房屋的外墙,楼下的阳台被机器手拍断,部分墙壁开裂并且倾斜。
  潘蓉述说后来的情况:“当时他们拍我们的围墙,拍我们墙的时候,我先生就开始跟我说,不行了,要阻止他们,然后就给他们扔汽油瓶的。”
  在这篇文章正在赶写之即,我们都不愿看到的一幕又在成都上演,一位名叫唐福珍的拆迁户与城管执法人员对峙,拒绝拆迁,之后其情绪失控,在自家的房顶上,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自备打火机点燃自焚,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1月29日死亡。

〖律师视点〗

一、暴力拆迁冲突反映“利益决定一切”
  这是一起典型的“经济利益关系”冲突事件。相类似的还有“辽宁本溪刺杀拆迁人事件、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等等。
  对抗,是解决纠纷最为失败的策略。一个女人投掷燃烧瓶对抗政府拆迁铲车的画面,浓缩了一个特定时代下特定人群对政府行为的反应。
  潘蓉解释她理直气壮扔汽油瓶的理由:“那天我们还看了《物权法》,我说那个《物权法》非常好,然后我们还深信一点,就是《物权法》都出来,那肯定是按照《物权法》,国家的法律都在那里面,怎么可能跑到人家家里来然后把房子拆掉,然后我跟你说,给你多少补偿款,你就拿多少补偿款,你总是有一个标准在那里,你没有标准怎么可以这样做,所以我们就很理直气壮的。”
  维权的“被拆迁人”依据《物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认为《物权法》就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占的护身符。然而,就是这样一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却无法抵抗拆迁者手中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出的行政裁决。那么,缘何“被拆迁人”手持燃烧瓶拼死力保《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却在“铲车拆迁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出的“行政裁决”中灰飞烟灭。
  《物权法》与《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哪一个更有效力?拆迁者强调:“你说你现在有一部分人,到现在为止,他认为你这个动迁不合法,你动迁都有文件,都上面有文件的,他还说你们不合法,就是他这个脑子转不过来,你怎么讲他也转不过来。”拆迁者强调的“文件”就是依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作出的“拆迁裁决”,它赋予了国家机关强行拆除不服从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不动产。这不禁让我想起了一句话:“风可入,雨可入,国王不能入”。燃烧瓶抵御拆迁事件中法律所保护的私有财产在行政权力面前显得那么的无奈与渺小。私有权利的保护力度是反映司法独立的尺度,当法律被行政法规所破坏,说明必有一方阻碍或遏制了生产力的发展,或者现行的法律法规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矛盾。
  让我们把目光转向相互矛盾的两部法律和法规。《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法律,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我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效力低于《物权法》。可是为何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出的行政裁决却推翻了《物权法》所保护的私人财产。归根结底,避不开“利益”二字。
  潘蓉所保护的私人利益受到了侵犯,所以,她拿起了燃烧瓶;而拆迁人为了维护房地产开发集团的利益,他们动用了铲车;政府官员为了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宗旨,凸显“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政绩,创造“和谐”的社会,牺牲个人利益也是为“大局”考虑。最终,为《物权法》所保护的私有财产在一味的追求经济发展中充当了牺牲品。
二、正确化解暴力拆迁冲突
  暴力拆迁,只会加剧社会矛盾,并引发社会小范围内的不稳定,然而,如何正确化解此类冲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探索。

 (一)拆迁以人为本,尊重事实,遵守法律。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一方往往处于强势位置,而被拆迁者明显的处于弱势位置。如何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政府职能部门一方面要尊重事实,遵守法律。另一方面,要更多地关心被拆迁者,让政策的倾向符合广大被拆迁者的利益。因为,不管是征地、移民、拆迁任何一种情况,被拆迁人总会或多或少地在物质利益或精神上受到损失。我们政权的基本目标是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就是对于为人民服务的新的诠释。
  政府职能部门应依法拆迁,依法补偿,最大程度减少暴力拆迁事件。政府职能部门对拆迁人少补或截留拆迁款的,应要求其改正或强制补发,并对拆迁人处以行政处罚,以维护拆迁环境,稳定民心。

 (二)社会矛盾易疏不宜堵
  在现实的生活中,政府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土地,却将征用者与拆迁人(多为开发商)推向前台,政府扮演“仲裁人”的角色,一旦与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依靠行政裁决实施“高压”政策,更加激发矛盾,扩大了矛盾的对立面,使之上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此,笔者建议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中,建立健全稳定有序的司法程序。这是法制国家解决民用征地和房屋拆迁等内部矛盾的最好途径,我们在设计司法程序时,尽可能给争议各方留有一定的余地,通过有序的司法程序防止争议失控并避免过激反应,如废除行政强制拆迁,统一司法强制拆迁;提高审查级别,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的合法性审查,并交付基层法院执行,由此保障个人和集体利益同时获得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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