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百态〗 今年3月初,家住朝阳区的李女士注册3万元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经营电子产品。近日,李女士拿到营业执照等文件,打算到银行开办公司的对公基本存款账户,但遍寻了公司附近的多家银行网点都被告知“注册资本较低,无法开户”。 李女士称,在燕莎桥附近的一家交行网点询问时,柜员听闻其注册资本仅有3万,便请其找大堂经理商谈。在大堂经理详细询问完公司面积、员工数量、主要经营业务后,李女士再次被拒绝。 李女士认为,虽然她的公司小,但再小也是公司,对银行拒绝为其开账户很不满。目前,由于仍无法在公司附近找到网点开户,在四处寻问后,最终在朋友的介绍下,公司在东四环的李女士到西三环六里桥的一家网点开户。 李女士说,据她了解,由于注册资本较低,其他一些小型企业也遭遇过银行开户难,不得不到各个银行网点四处打听,以找到能够开户的网点。 据报道,有些网点只开通50万元以上的对公账户,有些网点可以为注册资金不足10万的公司开户,但每季度需缴纳一定的账户管理费。〖聚焦〗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如此一来,成立小型企业的门槛被明显降低。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但按照各家银行不约而同的“行规”,没有50万到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小公司就不可能在银行开户也就不能办税务登记证、不能领到发票,于是也就不能开展业务。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曾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第二十二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就因为这两条的存在,小公司去开设账户往往被银行的“行规”拒之门外。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银行是为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银行不应该拒绝存款人的合理、合法要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1977年10月制定的,仅于1994年11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该《办法》带有明显的行业和时代特色,对于现在的市场经济来说,已经远远过时了。邱宝昌认为,新《公司法》实施后,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背景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亟待废止或修改。 人大、政府通过各种立法或政策的引导,不断降低个体、私营或小型股份公司的创业门槛,目的不外乎鼓励各种小型企业的创业、发展,以活跃经济、促进就业。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就业的贡献,已经被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经验所证明,也正在中国的发展中被证明。但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好的创业环境。我们期待《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