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物业纠纷答疑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物业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陈国飞律师 朱寿全律师
2009年7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41、物业服务费交纳

生活实例
  2003年8月12日,被告张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花园小区购买了面积为120平方米三室一厅结构的商品房一套。该小区在同年10月1日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同年11月15日,业委会与原告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管理期限为5年。2004年1月1日,被告张某将该商品房出租给王某使用,约定租金为每月2000元,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由谁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后来由于物业服务费交纳的问题发生了争议。物业公司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张某交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9450元以及逾期利息763元,并要求实际承租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物业公司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本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已经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当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因此,业主张某拒付物业服务费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张某认为:(1)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自己已经将购买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王某使用,在此期间自己并未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相关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应当由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实际居住人王某承担。(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自己从未参与合同订立,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认为,在自己承租业主张某的房屋后,已经根据租赁合同每月向其支付了租金,而且在自己与业主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业主张某并没有要求自己承担物业服务费。因此,自己只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现原告物业公司要求自己承担物业服务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物业服务费到底应该由谁交纳?

关键词解析
(一)物业服务费及其具体构成
  1、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明文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2、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构成。根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制定,2004年1月1日执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费用一般包括如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二)物业服务费的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结合此条和其他物业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有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当物业尚未出售或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业主时,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单位),所以物业服务费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支付,即开发商应当为闲置房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二、当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人。在这种情况下若业主暂时没有入住,是否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不以入住为前提,如果合同中有时间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一般应从业主收房时开始计算。物业的管理不仅是对人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对物业本身的管理,特别是对共用部分、公用设施的管理。所以即使业主没有入住,对物业的管理是一直存在的,业主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三、若业主将物业交予他人使用,对物业服务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支付;若约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使用人支付,而物业使用人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仍应当由物业所有人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后有权向物业使用人追偿。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1)虽然被告张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使用,但承租人王某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而且在租赁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王某支付,所以王某没有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2)虽然被告张某没有直接参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代表小区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所有小区业主都具有约束力。综上,被告张某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如下:(1)限令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9450元,以及逾期利息763元。(2)本案被告王某不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眼点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在房屋出租时如果希望承租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则应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并且最好将该租赁合同交物业服务企业一份,由物业服务企业盖章确认。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费才由承租人承担,但业主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向业主追缴。

物业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50例):

>>返回物业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