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物业纠纷答疑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物业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陈国飞律师 朱寿全律师
2009年7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12、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生活实例
  天津市河东区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贴出了通知,要求业主交本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只列出了应交的总额,没有具体列各项目的具体费用。小区的大部分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公布所有各项开支总数及细节,让业主知晓,接受大家查询和监督。物业公司认为,业主没有必要知道公司内部的财务会计上的细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对外公布。业主与该物业公司因此产生了纠纷,后双方争持不下,于是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包括哪些?

关键词解析
(一)业主的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知情权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该权利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公民平等获得信息、了解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等而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业主是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者,依法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业主的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1)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了解;(2)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主公约进行了解;(3)业主有权对每个月的经费收入与支出情况进行了解;(4)业主有权对住宅小区内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解;(5)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内容的重大调整、修改进行了解;(6)业主有权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解;(7)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情况进行了解。

  在讲业主知情权时,并不是要求物业公司做的每一件事都必须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汇报,得到批准,而是业主对一些关系到小区居民生活、学习、休息、环境建设、管理水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的权利。当然,即使对物业公司账目的了解也是总体了解,如每个月收入多少,各类物业管理工作开支多少,这些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出现的亏损原因何在,等等。并不是每一笔支出做什么,什么用,是否合理都需要物业公司说明,那些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审查。

(二)业主的监督权
  业主不但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而且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对与其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事项还享有监督权。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享有的监督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1)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2)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3)对物业共用部位的知情权和监督权;(4)监督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近年来,知情权和监督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在2008年12月10日表示,十七大报告中所描述的“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构成了新的人权体系,如果将来有机会修改宪法,这些人权应写入宪法。

  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全国有的省份及大城市行政规章中也得到了体现。如《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第5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在本案例中,业主是否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呢?业主们认为,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者,自己对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应当得到保护;物业公司认为,他们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也是按合同进行收费,只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所规定的服务要求开展工作,定期公布告诉大家是收支平衡状况就可以了,又不是审计,不需要公布细节。最终,人民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业主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判决确认了业主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法眼点睛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业主对于小区泊车位收入、广告收入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及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尊重业主的该些权利,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侵犯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50例):

>>返回物业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